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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管是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在对我国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给出了该制度自2000年试点建立"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到2008年六大中心全面组建,并于2015年调整为"区域环保督察局"、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相关工作职能背后的制度变迁逻辑。作为一项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创新举措,区域环保督查制度意在解决地方各自为政、环境违法行为跨域治理难题。但评估结果显示,区域环保督查制度并未有效发挥督查效力。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监管机构身份的转变和升级成为提升制度效力、满足国家环保督政的必然要求。最后,本文对如何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纵深发展进行了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