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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济劳社字[2006]23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以及部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