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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其具体问题还存在较多争议,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由例举式改为混合式;二是将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改为“无明显过错”;三是有条件地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第三者;四是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根据协商原则或比例原则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