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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监督是舆论监督在网络时代呈现出的一种新形式,是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新途径。网络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不同,有自己独特的实现方式和渠道。本文就从“网络新词汇”入手分析网络监督的特点与效果。
关键词:“网络新词汇”;网络监督;民主化;网络舆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监督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已经成为社会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透露,对于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表明,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在看到抽“天价香烟”的房产局长被“双开”、看到被网民穷追真伪的“周老虎”现出原形时,是否也看到了网络带来的新产物——“网络新词汇”?从最初不起眼的几个字,到只用几个小时就风靡网络的流行语,“网络新词汇”具有一定的流行性、揭示本质性及易记性,成为网络监督发挥作用的一种新方式、新手段。
一、“网络新词汇”的类型
从以上网络监督案例来看,“网络新词汇”可分为三类,讽刺谎言类、网络反腐类、网络审判类。“讽刺谎言类”是对谎言的反讽,揭示事件本质,表达民众对公众事件解释及处理的不满与讽刺,如“俯卧撑”“正龙拍虎”“躲猫猫”“七十码”等。“网络反腐类”是对腐败行为与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揭露,如“天价烟局长”“三贪”“替谁说话”“钓鱼式执法”等。“网络审判类”揭示网络监督超越司法监督行为,属于网络自我监督,如“网络追杀令”“网络舆论暴力”“林嘉祥事件”等,展示网络监督的另一面,即有时不够理性。
二、从“网络新词汇”透视网络监督的特点
(一)便捷有效性
传统的监督形式一般是写举报信或者是上访,时间长、程序多、速度慢。互联网表达所受限制少于现实表达,网络让网民的监督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加上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举报者更加敢说实话,对腐败行为的揭露更加彻底。网民不用在上访局门口排长队、等结果,只要一篇帖子,并可以附带照片、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影响力大,支持者多,处理速度也随之加快,监督的有效性提高。“网络反腐”,令有问题的官员相继落马。从“一夫二妻”的区委书记董锋,到酒后失德的海事局长林嘉祥,到抽“天价烟”的房管局长周久耕,再到“替谁说话”的逯军副局长。中国的网络监督在历史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传受双方角色模糊性
传统监督的受众身份为接受者,政府说什么,媒体说什么,受众就接受什么。网络监督改变了受众角色,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被“灌输”的对象,由大众化接受趋向个性化接受,由从众思维方式转变为个体理性思考。
曾经趾高气扬的“周老虎”在社会公众和亿万网民的不懈探究下,终于现出原形,靠的正是网民的既是接受者又是传播者的双重身份和作用。新时期的受众不再被动接受,也不再是“沉默的螺旋”中随大流的一类。网络可以消解沉默的螺旋,甚至可能出现“反沉默的螺旋现象”。受众经过个性化接受,个体理性思考,少数人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可能被网民认可并广为传播,从而改变原有的“多数意见”,引起新的社会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受众也就变成了传播者,传、受双方角色已不再明显。
(三)公开互动性
传统监督一般在事后才把事件的一部分信息告诉公众,受众即使充满疑惑,也无处寻找答案。网络监督打破了这一阻隔,凭借其易于接触、自由、速度快等特点,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全部过程,受众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提高公民的参与性、互动性。“躲猫猫”事件中,网民在了解整个事件后,由5名网友和社会人士组成了“躲猫猫”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对“躲猫猫”事件展开调查,网络监督让监督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
(四)主观倾向性
网络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广大网民,所以监督具有一定的非专业性,缺乏理性的分析,也会给网络监督带来负向舆论。曾经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肇事案”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司法判决产生质疑,并出现了对“富二代”的负面评价。针对质疑,杭州飙车案审判长潘波特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解释,说明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络监督和司法监督不能相提并论,网络监督有时带有主观性和倾向性,司法监督则客观中立;网络监督注重结果,司法监督注重程序公正。网络监督要以“司法优先”,不能越位,应该与司法监督相互配合协作,各自发挥自身优势。
三、从“网络新词汇”分析网络监督效果
关于传播效果,一般理解为接受者在感情、思想、态度和行为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网络监督也存在正效果和负效果两个方面。
(一)正面效果
1.推动民主化进程
从“华南虎”事件中辨别虎照的真伪,发展到关乎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可以看到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网络世界更加互动和开放,它就像一面大镜子,任何污点和假象到这里都会被发现、被揭露、被清除。在国家职能部门没有发挥作用的时候,网络监督营造舆论氛围,让国家职能部门能更好地行使权力,推动民主化进程。
2.政府公信力增强
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将更加注重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同时,“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这在司法领域是一种进步,让政府与人民的距离更近了,人民更相信政府。
3.传播效果多层面融合
“传播效果依其发生的逻辑顺序或表现阶段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外部信息作用于人们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增加和知识构成的变化,属于认知层面上的效果;作用于人们的观念或价值体系而引起情绪或感情的变化,属于心理和态度层面上的效果;这些变化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即成为行动层面上的效果。”[1]
网络监督让传播效果三个层面的融合成为可能。受众通过网络了解事件发展近况,甚至可以溯本求源找出相关背景资料,属于认知层面的效果。了解事件后产生的观点属于心理和态度层面上的效果。最后在行动的表现,比如跟帖、写博客,有的还会在现实生活中采取行动。老百姓也可以加入到司法调查中,让社会听到声音,让国家看到反应,对于政府更好地发挥职能,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4.传播议程兼容转化
传统的议程设置是由上往下,政策议程影响传媒议程从而造成公众议程。但是网络监督出现后,很多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观点,交流自己的看法,产生公众议程,然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也来报道,产生传媒议程。“杭州飙车肇事案”中,由于政府信息发布的缺失以及肇事者是“富二代”,网络上展开了围绕“富二代”的激烈讨论,有的网民甚至质疑司法部门的公正性,怀疑肇事者有替身、审判结果不公正等,引来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些重大事件会引起政府的重视,甚至产生政策议程。在网络监督发展迅速的今天,传媒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二)负面效果
1.“网络舆论暴力”
“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这些龙卷风般快速强大的“网络舆论暴力”打破了人们原本平淡的生活,网民变成了“暴民”。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技术简单、成本低廉、匿名等特点,让网民的一些过激言论充斥其中。需采取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发表等措施,加强网站、论坛管理。网民自身的约束也很重要,对社会负责,维护网络世界的公正,只有这样才不会让网络监督变成“网络暴政”。
2.侵犯隐私权
在看到“人肉搜索”高效率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它容易侵犯隐私权。“张殊凡”事件就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致使未成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少数网民进行恶意攻击,让一个孩子承受巨大压力。在倡导网民进行网络道德自律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对这种现象的有力制约。
透过“网络新词汇”可以看出网络监督速度快、效率高等优势,也透出“把关”不严等劣势。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媒体相结合,共同打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注释: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189页。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
关键词:“网络新词汇”;网络监督;民主化;网络舆论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监督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已经成为社会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社科院发布的《蓝皮书》透露,对于2009年77件影响力较大的社会热点事件的分析表明,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公众关注的有23件,约占全部事件的30%。在看到抽“天价香烟”的房产局长被“双开”、看到被网民穷追真伪的“周老虎”现出原形时,是否也看到了网络带来的新产物——“网络新词汇”?从最初不起眼的几个字,到只用几个小时就风靡网络的流行语,“网络新词汇”具有一定的流行性、揭示本质性及易记性,成为网络监督发挥作用的一种新方式、新手段。
一、“网络新词汇”的类型
从以上网络监督案例来看,“网络新词汇”可分为三类,讽刺谎言类、网络反腐类、网络审判类。“讽刺谎言类”是对谎言的反讽,揭示事件本质,表达民众对公众事件解释及处理的不满与讽刺,如“俯卧撑”“正龙拍虎”“躲猫猫”“七十码”等。“网络反腐类”是对腐败行为与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揭露,如“天价烟局长”“三贪”“替谁说话”“钓鱼式执法”等。“网络审判类”揭示网络监督超越司法监督行为,属于网络自我监督,如“网络追杀令”“网络舆论暴力”“林嘉祥事件”等,展示网络监督的另一面,即有时不够理性。
二、从“网络新词汇”透视网络监督的特点
(一)便捷有效性
传统的监督形式一般是写举报信或者是上访,时间长、程序多、速度慢。互联网表达所受限制少于现实表达,网络让网民的监督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加上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举报者更加敢说实话,对腐败行为的揭露更加彻底。网民不用在上访局门口排长队、等结果,只要一篇帖子,并可以附带照片、视频、音频等相关证据,影响力大,支持者多,处理速度也随之加快,监督的有效性提高。“网络反腐”,令有问题的官员相继落马。从“一夫二妻”的区委书记董锋,到酒后失德的海事局长林嘉祥,到抽“天价烟”的房管局长周久耕,再到“替谁说话”的逯军副局长。中国的网络监督在历史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传受双方角色模糊性
传统监督的受众身份为接受者,政府说什么,媒体说什么,受众就接受什么。网络监督改变了受众角色,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被“灌输”的对象,由大众化接受趋向个性化接受,由从众思维方式转变为个体理性思考。
曾经趾高气扬的“周老虎”在社会公众和亿万网民的不懈探究下,终于现出原形,靠的正是网民的既是接受者又是传播者的双重身份和作用。新时期的受众不再被动接受,也不再是“沉默的螺旋”中随大流的一类。网络可以消解沉默的螺旋,甚至可能出现“反沉默的螺旋现象”。受众经过个性化接受,个体理性思考,少数人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可能被网民认可并广为传播,从而改变原有的“多数意见”,引起新的社会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说,受众也就变成了传播者,传、受双方角色已不再明显。
(三)公开互动性
传统监督一般在事后才把事件的一部分信息告诉公众,受众即使充满疑惑,也无处寻找答案。网络监督打破了这一阻隔,凭借其易于接触、自由、速度快等特点,让受众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的全部过程,受众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提高公民的参与性、互动性。“躲猫猫”事件中,网民在了解整个事件后,由5名网友和社会人士组成了“躲猫猫”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前往晋宁县对“躲猫猫”事件展开调查,网络监督让监督变得更加公开和透明。
(四)主观倾向性
网络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广大网民,所以监督具有一定的非专业性,缺乏理性的分析,也会给网络监督带来负向舆论。曾经轰动一时的“杭州飙车肇事案”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司法判决产生质疑,并出现了对“富二代”的负面评价。针对质疑,杭州飙车案审判长潘波特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解释,说明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络监督和司法监督不能相提并论,网络监督有时带有主观性和倾向性,司法监督则客观中立;网络监督注重结果,司法监督注重程序公正。网络监督要以“司法优先”,不能越位,应该与司法监督相互配合协作,各自发挥自身优势。
三、从“网络新词汇”分析网络监督效果
关于传播效果,一般理解为接受者在感情、思想、态度和行为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网络监督也存在正效果和负效果两个方面。
(一)正面效果
1.推动民主化进程
从“华南虎”事件中辨别虎照的真伪,发展到关乎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可以看到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网络世界更加互动和开放,它就像一面大镜子,任何污点和假象到这里都会被发现、被揭露、被清除。在国家职能部门没有发挥作用的时候,网络监督营造舆论氛围,让国家职能部门能更好地行使权力,推动民主化进程。
2.政府公信力增强
2009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将更加注重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同时,“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这在司法领域是一种进步,让政府与人民的距离更近了,人民更相信政府。
3.传播效果多层面融合
“传播效果依其发生的逻辑顺序或表现阶段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外部信息作用于人们的知觉和记忆系统,引起人们知识量的增加和知识构成的变化,属于认知层面上的效果;作用于人们的观念或价值体系而引起情绪或感情的变化,属于心理和态度层面上的效果;这些变化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即成为行动层面上的效果。”[1]
网络监督让传播效果三个层面的融合成为可能。受众通过网络了解事件发展近况,甚至可以溯本求源找出相关背景资料,属于认知层面的效果。了解事件后产生的观点属于心理和态度层面上的效果。最后在行动的表现,比如跟帖、写博客,有的还会在现实生活中采取行动。老百姓也可以加入到司法调查中,让社会听到声音,让国家看到反应,对于政府更好地发挥职能,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4.传播议程兼容转化
传统的议程设置是由上往下,政策议程影响传媒议程从而造成公众议程。但是网络监督出现后,很多公众通过网络发表自己的观点,交流自己的看法,产生公众议程,然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也来报道,产生传媒议程。“杭州飙车肇事案”中,由于政府信息发布的缺失以及肇事者是“富二代”,网络上展开了围绕“富二代”的激烈讨论,有的网民甚至质疑司法部门的公正性,怀疑肇事者有替身、审判结果不公正等,引来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有些重大事件会引起政府的重视,甚至产生政策议程。在网络监督发展迅速的今天,传媒议程、公众议程和政策议程之间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显,它们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二)负面效果
1.“网络舆论暴力”
“虐猫”事件、“铜须”事件、“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这些龙卷风般快速强大的“网络舆论暴力”打破了人们原本平淡的生活,网民变成了“暴民”。网络环境中言论自由、技术简单、成本低廉、匿名等特点,让网民的一些过激言论充斥其中。需采取后台实名注册、前台匿名发表等措施,加强网站、论坛管理。网民自身的约束也很重要,对社会负责,维护网络世界的公正,只有这样才不会让网络监督变成“网络暴政”。
2.侵犯隐私权
在看到“人肉搜索”高效率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它容易侵犯隐私权。“张殊凡”事件就是“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案例,致使未成年少女的大量隐私被公之于众,少数网民进行恶意攻击,让一个孩子承受巨大压力。在倡导网民进行网络道德自律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是对这种现象的有力制约。
透过“网络新词汇”可以看出网络监督速度快、效率高等优势,也透出“把关”不严等劣势。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也需要网络虚拟空间与现实媒体相结合,共同打造舆论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注释: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8-189页。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新闻与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