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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又面临新型城镇化这样难得的政策契机。 应克服理念束缚、法律缺位、财力不逮、技术约束等不利条件,加快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
关键词:中小城市;智慧城市
一、目前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一)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有利条件。(1) 政策支
持——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契机。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城市人口大幅增长,这种城镇化给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带来极大负担。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推动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城市管理提供新思路。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明确指出:新型城镇化要顺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趋势,提高城市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这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契机,创造了良好的氛围。(2)基础形成——信息化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已经起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初步形成。目前,中小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各种信息平台建设已经起步。以烟台为例,截至2014年底,烟台城域网已达 30 万纤芯公里,互联网出口达 340G,宽带互联网用户达119.87 万户;实现了3G网络在市辖各区、各县的100%覆盖。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公安等信息系统已形成六大平台,初步建成了大批社会化信息管理系统。
(二)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不利因素。(1)理念束缚。主要是有些城市管理者思想认识不足,对创新城市管理制度与采用新技术缺乏能动性。目前有许多城市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传统城市管理阶段,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巨大冲击缺乏必要的准备,尤其是当新的治理模式或技术手段与现存政策发生冲突时,许多管理者往往不考虑新模式或新技术带来的效率提高,也没有考虑如何做到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仅从本位出发,从减少管理量,为减少麻烦,简单地制止。这种管理模式已严重妨碍了效率及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者必须改变思维,更新理念,实现政府治理在信息社会的转型。(2)法律缺位。我国智慧城市领域的相关法规仍不够完善。智慧城市的基础是以大数据为特征的数据库,而数据库的建立则基于海量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一点目前社会已经形成了共识,但也由此引发了各种利益冲突,出现了许多利益纠纷,产生了种种合法与非法之间性质相对模糊的行为,这些法律关系都需要由立法界定并进行调节。但目前我国法律中虽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却没有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无论涉及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还是保护就会产生诸多纠纷,如到底是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还是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使用收益在收集部门和个人之间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如无一定的判定原则或具体法律规定,则很难厘清,也很难判定或履行相关的权利或义务。(3)协调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跨区域、跨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开发的步伐仍然滞后。一般来说,中央、省市等各上级部门在中小城市都有对应的业务机构,每个部门也都建立了垂直的信息平台,搞了很多信息系统的应用。这些应用现在来看很多成了信息孤岛。原因是各部门各自为政,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以烟台为例,信息孤岛的现象烟台是特别严重的,信息孤岛的存在,危害有三:其一,重复建设,严重浪费信息建设资金;其二,部门条块分割,居民办事深受其害;其三,现存信息系统仅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者无法获取城市管理的必要信息。这种现象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因此,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需要建立公共的信息平台,消除信息孤岛现象,这就必须加强协调。(4)财力不逮。智慧城市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对中小城市是一个难题。中小城市财政状况无法与大城市相比,而其城市基础设施与大城市相比却普遍相对落后,大部分中小城市目前处于城市改造、建设投入高峰期,负债比较严重。在经济新常态下,地方的土地财政收入模式再也难以为继,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解决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要求城市管理者必须有智慧。(5)技术约束。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在技术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标准滞后。智慧城市要改变目前城市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孤岛现象,使各信息系统互联、互动、共享,必须有统一的数据标准。目前,从国家层面上还缺少这样的标准体系。这个问题必须靠顶层设计来解决,否则将来还要再解决“车不同轨,书不同文”的问题。二是网络和信息安全面临挑战。目前的信息网络安全状况对智慧城市建设是一种严重制约。如果没有安全保障,那么个人隐私问题、财产安全问题、国家安全问题都会受到严重挑战。但是安全问题至今我们还不能彻底地解决,因为在目前的智慧城市框架下,还没有任何一个单一机构和单一方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完成对多维世界的身份管理。
二、加快中小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立法,制定相关规范标准。首先,从国家层面应加快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立法工作。当前应尽快解决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界定,明确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在搜集、运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打击信息领域犯罪,有效保护计算机网络和公共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营。其次,必须尽快建立智慧城市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当前尤其要重点解决智慧城市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智慧城市这种管理模式,运行正常能给我们带来效率提高,生活便捷;运行不好,则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安全保障体系是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行的基础保障,没有科学的标准和规范,则很难防止外来的攻击和入侵,很难保证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很难避免冒名操作、无权和越权访问,很难杜绝人为的一些安全漏洞。因此,建立国家层面的标准和规范,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宣传培训,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首先,智慧城市是信息化的产物,其思想基础是互联网思维。在智慧城市模式下,管理从来没有如此快捷,管理从来没有如此宽泛,城市管理主体与客体从来没有如此遥远而接近。面对这种变革,如果不能更新管理理念,管理者在新的管理模式前势必手足无措。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认知度与参与度,为智慧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也需要推进这一系统工程的领导者。因此,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进程中,应加强与当地高校、职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合作,对分管此项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培训。
(三)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市县、部门间协同。首先,作为一个系统,最能决定工作进展顺利与否的不是长板,而是短板。因此,各部门、各区域必须做到统一调度,协同推进。其次,智慧城市建设的进程,是一个部门利益、权属重新划分的过程,许多工作常产生外部效应,会引起一些部门的变相抵制和故意拖延,这些必须由有权威的领导小组来协调推进。
(四)加大引资力度,创新融资方式。首先要加大引资力度。要摒弃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对于需要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的问题,要坚决依靠市场。其次,在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过程中,要创新融资方式。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通过私募市场和投资基金支持智慧产业的发展,勇于试水PPP等公共基础设施融资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阿拉木斯,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政策法律问题[J].中国智慧城市,2013,10.
[2] 任锦华,智慧城市规划:让政府权力运行在阳光下[R].新华智慧城市,2014,04.
关键词:中小城市;智慧城市
一、目前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一)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有利条件。(1) 政策支
持——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契机。在过去几十年中,我国城市人口大幅增长,这种城镇化给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带来极大负担。许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必须推动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为城市管理提供新思路。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规划明确指出:新型城镇化要顺应现代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趋势,提高城市智能化水平,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这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了契机,创造了良好的氛围。(2)基础形成——信息化基础设施逐步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已经起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初步形成。目前,中小城市信息化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各种信息平台建设已经起步。以烟台为例,截至2014年底,烟台城域网已达 30 万纤芯公里,互联网出口达 340G,宽带互联网用户达119.87 万户;实现了3G网络在市辖各区、各县的100%覆盖。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公安等信息系统已形成六大平台,初步建成了大批社会化信息管理系统。
(二)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的不利因素。(1)理念束缚。主要是有些城市管理者思想认识不足,对创新城市管理制度与采用新技术缺乏能动性。目前有许多城市管理者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传统城市管理阶段,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巨大冲击缺乏必要的准备,尤其是当新的治理模式或技术手段与现存政策发生冲突时,许多管理者往往不考虑新模式或新技术带来的效率提高,也没有考虑如何做到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是仅从本位出发,从减少管理量,为减少麻烦,简单地制止。这种管理模式已严重妨碍了效率及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者必须改变思维,更新理念,实现政府治理在信息社会的转型。(2)法律缺位。我国智慧城市领域的相关法规仍不够完善。智慧城市的基础是以大数据为特征的数据库,而数据库的建立则基于海量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这一点目前社会已经形成了共识,但也由此引发了各种利益冲突,出现了许多利益纠纷,产生了种种合法与非法之间性质相对模糊的行为,这些法律关系都需要由立法界定并进行调节。但目前我国法律中虽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却没有对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做出规定。这样无论涉及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还是保护就会产生诸多纠纷,如到底是可以公开的个人信息,还是需要保护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使用收益在收集部门和个人之间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如无一定的判定原则或具体法律规定,则很难厘清,也很难判定或履行相关的权利或义务。(3)协调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跨区域、跨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信息资源开发的步伐仍然滞后。一般来说,中央、省市等各上级部门在中小城市都有对应的业务机构,每个部门也都建立了垂直的信息平台,搞了很多信息系统的应用。这些应用现在来看很多成了信息孤岛。原因是各部门各自为政,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以烟台为例,信息孤岛的现象烟台是特别严重的,信息孤岛的存在,危害有三:其一,重复建设,严重浪费信息建设资金;其二,部门条块分割,居民办事深受其害;其三,现存信息系统仅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者无法获取城市管理的必要信息。这种现象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因此,中小城市的智慧城市建设,需要建立公共的信息平台,消除信息孤岛现象,这就必须加强协调。(4)财力不逮。智慧城市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对中小城市是一个难题。中小城市财政状况无法与大城市相比,而其城市基础设施与大城市相比却普遍相对落后,大部分中小城市目前处于城市改造、建设投入高峰期,负债比较严重。在经济新常态下,地方的土地财政收入模式再也难以为继,在这种形势下,如何解决智慧城市建设的资金问题要求城市管理者必须有智慧。(5)技术约束。中小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在技术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标准滞后。智慧城市要改变目前城市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孤岛现象,使各信息系统互联、互动、共享,必须有统一的数据标准。目前,从国家层面上还缺少这样的标准体系。这个问题必须靠顶层设计来解决,否则将来还要再解决“车不同轨,书不同文”的问题。二是网络和信息安全面临挑战。目前的信息网络安全状况对智慧城市建设是一种严重制约。如果没有安全保障,那么个人隐私问题、财产安全问题、国家安全问题都会受到严重挑战。但是安全问题至今我们还不能彻底地解决,因为在目前的智慧城市框架下,还没有任何一个单一机构和单一方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完成对多维世界的身份管理。
二、加快中小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智慧城市建设立法,制定相关规范标准。首先,从国家层面应加快有关智慧城市建设的立法工作。当前应尽快解决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界定,明确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在搜集、运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打击信息领域犯罪,有效保护计算机网络和公共信息平台的安全运营。其次,必须尽快建立智慧城市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当前尤其要重点解决智慧城市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智慧城市这种管理模式,运行正常能给我们带来效率提高,生活便捷;运行不好,则会带来一些意想不到的麻烦。安全保障体系是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行的基础保障,没有科学的标准和规范,则很难防止外来的攻击和入侵,很难保证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很难避免冒名操作、无权和越权访问,很难杜绝人为的一些安全漏洞。因此,建立国家层面的标准和规范,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加强宣传培训,解放思想,更新理念。首先,智慧城市是信息化的产物,其思想基础是互联网思维。在智慧城市模式下,管理从来没有如此快捷,管理从来没有如此宽泛,城市管理主体与客体从来没有如此遥远而接近。面对这种变革,如果不能更新管理理念,管理者在新的管理模式前势必手足无措。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智慧城市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于智慧城市建设的认知度与参与度,为智慧城市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次,智慧城市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也需要推进这一系统工程的领导者。因此,在建设智慧城市的进程中,应加强与当地高校、职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合作,对分管此项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系统培训。
(三)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市县、部门间协同。首先,作为一个系统,最能决定工作进展顺利与否的不是长板,而是短板。因此,各部门、各区域必须做到统一调度,协同推进。其次,智慧城市建设的进程,是一个部门利益、权属重新划分的过程,许多工作常产生外部效应,会引起一些部门的变相抵制和故意拖延,这些必须由有权威的领导小组来协调推进。
(四)加大引资力度,创新融资方式。首先要加大引资力度。要摒弃过去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对于需要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的问题,要坚决依靠市场。其次,在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过程中,要创新融资方式。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通过私募市场和投资基金支持智慧产业的发展,勇于试水PPP等公共基础设施融资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 阿拉木斯,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政策法律问题[J].中国智慧城市,2013,10.
[2] 任锦华,智慧城市规划:让政府权力运行在阳光下[R].新华智慧城市,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