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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如今,科学证据越来越受到诉讼案件的重视,它可以有效的解决诉讼案件中的诸多争端,而各国诉讼制度的难点也变成了如何构建科学的证据制度。目前我国对于科学证据的研究特别是法官对科学证据判断力研究尚不够深入,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国鉴定体制改革研究的注意力始终只集中在了机制方面。笔者将科学证据的科学性质、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能力以及案件诉讼始终围绕着刑事案件等进行详细了探究,希望能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科学证据;刑事证据;刑事证据制度;证据规定
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史来看,其从缓慢发展到当今的快速发展,均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也获得了许多骄人的成果。但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模式略显激进,理论基础不扎实。
一、中国证据法的现状
(一)现有的证据法
我国目前尚没有设置独立的证据法,仅在三大诉讼法之中可以见到相关的规定。不过,由于立法的缺乏,其中包括在中国被称之为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据更是少之又少。中国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的内容被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两个方面,主要的依据是有限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外,再次规定了相同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审判人员裁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直接关联的审核方法;用作最终判决的证据改用何种形式表达以及保障证据的来源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保证证据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适用于多种证据形式的“依法执行、全面审查”,也是中国审核证据时奉行的唯一的核心理念。
(二)目前司法实践的状况
中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直接的体现就是科学证据的可采性的批复,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在此项规定中提到了:“依据近几年来在实际的操作实践过程中,此项技术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参考了卫生部上海市中心血站的意见,对你院申请使用的亲子鉴定技术,予以批准……”。最高检察院于1999年,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来对结论进行鉴定,但经过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之后产生的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法院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方式
(一)判断科学证据时依据的主体
司法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侦查范围以及方向的确定、证据的核实、确立犯罪嫌疑人、为刑事讼诉者提供服务,都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帮助。目前,我国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鉴定的主体、对象、执行时遵照的相关程序以及制作文书的方式,保障刑事科学家技术的鉴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使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最终结论真实有效。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依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使得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缺乏公正性。笔者结合基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实践现状,将出现的问题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可以完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相关法律,并使其能够最终得以实践。
(二)正确的判断科学知识
从文字的含义上进行解析,科学证据应当是将科学知识作为重要依据,两者是互相关联的。法官在裁定涉及到科学的案件时,必须要裁定不同的专家所表达的观点是否合乎科学性。布莱克门大法官所说的这样说道:“各专家出示的科学证据,法官必须予以正确的裁定……该专家务必要证实的是:(1)科学知识;(2)法官在裁定争议性较大的事实时,该科学知识可以起到辅助作用,并帮助法官做出最终的裁定”。
既是指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核,法官务必保障该证据所依据的理论符合科学知识。法官应当如何准确评估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是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给如今的法庭带来的不可回避的难题,也是如今的法学领域受到的直接挑战。
法官所面临的难题以及如何判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指:法官自身积累的经验与知识是无法准确判断科学证据的科学性的。麦考密克是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他认为法官判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是无法准确的进行判断的:当法官自身不具备扎实的科学知识时,被强迫的对案件中有关科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裁定其是否可以用于案件最终判定的依据。“法官自身不具备评估科学证据证明力的相关知识,使现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受到直接的影响,既是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来判断证据。”
科学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创造性事业与过程,科学哲学界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三、小结
目前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院需要专家结合科学理论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主要是由于此类事件以一般人的经验和认知能力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这种科学证据尚有不足之处,笔者也对其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不具备“科学性”,科学证据的真正作用是否能够得以发挥,主要依据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的实际能力,而不是使得科学与法律都没有真正的效用。综上所述,科学技术有利有弊,我们必须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科学性,全面的参与到法律当中。
参考文献:
[1]宋远升.科学鉴定证据的采信[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5).
[2]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6).
[3]俞树毅.科学证据DNA检验及其结论之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2005(02).
【关键词】科学证据;刑事证据;刑事证据制度;证据规定
从我国的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史来看,其从缓慢发展到当今的快速发展,均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也获得了许多骄人的成果。但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模式略显激进,理论基础不扎实。
一、中国证据法的现状
(一)现有的证据法
我国目前尚没有设置独立的证据法,仅在三大诉讼法之中可以见到相关的规定。不过,由于立法的缺乏,其中包括在中国被称之为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据更是少之又少。中国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的内容被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两个方面,主要的依据是有限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此外,再次规定了相同内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审判人员裁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直接关联的审核方法;用作最终判决的证据改用何种形式表达以及保障证据的来源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保证证据的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适用于多种证据形式的“依法执行、全面审查”,也是中国审核证据时奉行的唯一的核心理念。
(二)目前司法实践的状况
中国的司法实践状况直接的体现就是科学证据的可采性的批复,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够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在此项规定中提到了:“依据近几年来在实际的操作实践过程中,此项技术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参考了卫生部上海市中心血站的意见,对你院申请使用的亲子鉴定技术,予以批准……”。最高检察院于1999年,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来对结论进行鉴定,但经过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之后产生的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法院对科学证据的审查方式
(一)判断科学证据时依据的主体
司法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侦查范围以及方向的确定、证据的核实、确立犯罪嫌疑人、为刑事讼诉者提供服务,都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帮助。目前,我国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规则》)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鉴定的主体、对象、执行时遵照的相关程序以及制作文书的方式,保障刑事科学家技术的鉴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使得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最终结论真实有效。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依然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使得刑事科学技术的鉴定缺乏公正性。笔者结合基层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实践现状,将出现的问题的具体原因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希望可以完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相关法律,并使其能够最终得以实践。
(二)正确的判断科学知识
从文字的含义上进行解析,科学证据应当是将科学知识作为重要依据,两者是互相关联的。法官在裁定涉及到科学的案件时,必须要裁定不同的专家所表达的观点是否合乎科学性。布莱克门大法官所说的这样说道:“各专家出示的科学证据,法官必须予以正确的裁定……该专家务必要证实的是:(1)科学知识;(2)法官在裁定争议性较大的事实时,该科学知识可以起到辅助作用,并帮助法官做出最终的裁定”。
既是指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核,法官务必保障该证据所依据的理论符合科学知识。法官应当如何准确评估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是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给如今的法庭带来的不可回避的难题,也是如今的法学领域受到的直接挑战。
法官所面临的难题以及如何判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是指:法官自身积累的经验与知识是无法准确判断科学证据的科学性的。麦考密克是美国著名证据法学家,他认为法官判断科学证据的证明力,是无法准确的进行判断的:当法官自身不具备扎实的科学知识时,被强迫的对案件中有关科学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裁定其是否可以用于案件最终判定的依据。“法官自身不具备评估科学证据证明力的相关知识,使现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受到直接的影响,既是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来判断证据。”
科学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创造性事业与过程,科学哲学界对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标准尚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学派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同的观点,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
三、小结
目前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院需要专家结合科学理论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主要是由于此类事件以一般人的经验和认知能力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这种科学证据尚有不足之处,笔者也对其进行了分析,认为其不具备“科学性”,科学证据的真正作用是否能够得以发挥,主要依据法官审查科学证据的实际能力,而不是使得科学与法律都没有真正的效用。综上所述,科学技术有利有弊,我们必须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科学性,全面的参与到法律当中。
参考文献:
[1]宋远升.科学鉴定证据的采信[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05).
[2]张斌.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06).
[3]俞树毅.科学证据DNA检验及其结论之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