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A租赁B县某产业园办公楼,委托网络公司先后建立“××种业”等10余个网站,雇佣B、C等人在网络上销售蔬菜、花卉、草坪种子。在销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A及其团伙以低价草种冒充高价草种进行销售。经查,该案销售事实中既存在真实种子交易,也存在以此种冒充彼种进行销售的犯罪行为,二者相互交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