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台湾与大陆同属中华文化,法律思想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台湾诉讼和解与大陆法院调解都源自和为贵的理念。台湾诉讼和解在性质、要件、程序、效力、救济等方面亦有不同于大陆法院调解的特色。两者在司法实践中都遇到了法院过度干预所带来的以判压和、以判压调等不良现象。要充分发挥两者的解纷功能,就应努力在当事人自主、自愿与法院职权主导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两者的比较分析可以为我们重新审视和谐社会下的法院调解制度带来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