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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界对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争议颇多。撤销权从其性质而言属于形成权,世界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一是诉讼的方式行使,典型如法国民法典;二是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典型如德国民法典;三是折中的方式行使,如我国咯湾。通过分析各国及地区立法,从我国撤销权相关立法不足之处入手。对完善我国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方式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