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严打尚不足以维护“马路安全”

来源 :报林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likebo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对造成5死4伤的南京“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样的判决招致了舆论的诸多批评,多数评论痛感于酒后驾车严重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质疑不判死刑如何向死者家属交代,以后司机胆子更大。
  杀还是不杀,这历来是有影响性刑事大案中的一道司法难题。在恶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的情景中,触目惊心的危害后果让司法“严打”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但奇怪的是,平日里一些惯常赞同少杀乃至呼吁废除死刑的评论者,一旦遭遇到此类与民意相左的“免死”判决,就背弃了往日悲天悯人的司法人文关怀主义立场,也加入到奔腾的民意洪流当中,这着实令人有些费解。
  当然,笔者并非要以司法的人性化来为该案判决寻找正当性理由,只是强大民意诉求背后折射出的对公共治理期待的偏差,引起了我的注意。恰如法院在判决后的释疑时所说,审理案件、惩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案的审理,能警醒驾驶者树立敬畏生命的意识,营造良好的驾乘氛围。其实,舆论之所以对判决产生失望,也是基于这一初衷,因为在普通民众眼中,如此“罚不当罪”的判决显得有些轻,很难以对那些“马路杀手”起到震慑作用。
  由此可见,人们呼吁司法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背后,仍旧是一种传统的对刑罚威慑功能的迷恋,期望个案中的司法“严打”能够警示其他违法者“望而却步”,进而维护我们的“马路安全”。
  问题是,杀一个张明宝就能还我们一个安全的马路吗?一纸醉驾的死刑判决就能重塑开车族的交通法规意识吗?
  在公共治理当中,刑罚作为一种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其功能向来有限。我们不能将“马路上的正义”寄托在个案严打之上,也不能寄托在一种运动式的执法风暴上。时轻时重的司法,时疏时密的执法,带来的必然是某些人侥幸心理下的违法萌动,是刑罚威慑下对规则不得已遵守的反感心理,最终无法培育出恒久不变的规则意识。
  总之,舆论对“张明宝案”寄予了太多公共交通治理的期待,这是司法个案所难以承受的。相比而言,我们在关注个案公正的同时,不妨把维护马路安全的诸多愿景,还原为加强公共治理的制度建设上来。试想,如果每一次交通违法都能得到执法纠治,每一次酒后驾车都不会因为各种“关系网”而逃避处罚,在日积月累的严密执法上逐渐形成优良的规则意识,我们还需要以选择性适用死刑的司法严打来争取一时的马路安全吗?
  
其他文献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目的:总结急诊首选B超定位ESWL治疗输尿管结石的临床经验。方法:回顾分析2010年5月~2014年3月急诊首选第五代JC-Eswl-B型体外碎石机治疗2328例输尿管结石患者临床资料。结果:
给大姨出殡那天,当着满院子的亲戚朋友,邻居街坊,大姨父在地下打着滚儿哭。大姨父在地下不断翻动身体时,罩衣毛衣衫衣一层层掀上去,露出藏满污垢的肚脐,滚得一身尘土草屑和鸡
有一首歌唱道:“樱桃好吃树难栽……”家乡那片土地,樱桃好吃树也好栽。刚入春,下过一场细雨,开始栽樱桃树。人们从老树打一条新枝,栽下,把土夯实了,每天浇一遍水,进了初夏,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我是赣南山区的农民,两个月前,我来到杭州市一家饭店当服务员,老板口头承诺,每个月的薪水是800元,并包吃包住。可是,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老板只发给我500元。我问为什么少了300元,老板
鱼在它的世界畅游玩耍,以我不懂的方式。现在陪伴我的具有生命性质的,也就只有这几尾鱼了。那戏水的声音滴滴答答的,叮叮咚咚的。有时静极的时刻,恍若是在幽静的山谷,听溪水
用“蟊贼”指小偷的误用情况时常见到,如《三峡商报》2011年3月5日第7版一则消息的主标题是“民警‘从天降’当街抓住四蟊贼”。消息中民警当街抓住的是小偷,应该用“毛贼”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2009年4月,武汉大学教授张在元瘫痪在病床,而被校方解聘。张在元身体不能行动,嘴巴也无法讲话,没有办法表达委托意愿;但其思维清晰,在法律上思维正常的人就不能算无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