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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筑工程一切险属于工程保险的一种,它是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必须投保的险种之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不包括保险条款中规定的除外责任)。
【关键词】 承保;工程项目;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引言:
众所周知,因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比较晦涩难懂,非专业人士难以充分理解其潜在的含义,且各条款之间具有较强的逻辑关系,被保险人经常会被条款的字面意思所迷惑,片面的、孤立的去解释其中某一条款,以为索赔理由充分,却往往与专业保险理赔员交锋时败下阵来,致使理赔失败。因此在处理保险合同时要小心谨慎,任何一个免责理由被保险公司抓住,都可能导致索赔前功尽弃。根据笔者参与和处理的几起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案件来看,积极主动,认真研究保险合同,抓住索赔要点,避开索赔陷阱,有针对性地展开索赔工作,有耐心和信心还是可以赢得索赔的。
一、抓住索赔要点
索赔依据必须立足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定义等。
1.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才能得到赔偿。所以被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工程的特点,做好工程项目明细列表,尤其是易受自然灾害破坏和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财产要做特别明细,提交财产清单明细时可适当提高该部分财产价格,降低其它部分财产价格;
2.索赔的一个最重要依据是自然灾害的定义。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80%是因为发生自然灾害引起的,成功索赔的案例自然灾害占90%以上。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暴雨、地面下陷下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是所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就一定能等到赔偿,保险强调自然灾害发生的突然性。有些受长期的、多次的自然灾害影响最终才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往往会套用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予理赔。索赔时一定要强调突发性,一次性,否则索赔难以成功。因此此类索赔工作必须以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不可抗拒性造成财产损失这一核心来展开;
3.索赔的另一重要依据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不可预料的”和“无法控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的双方容易争执的焦点,保险公司往往会在这些模糊的定义上作文章。被保险人在这一点上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和说服力。
二、避开索赔陷阱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就可能有陷阱。保险合同条款中也存在着陷阱。
1.索赔发生后,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等。此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全照办执行,而是要认真分析提交的材料中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保险公司为避免赔偿,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证明材料,而被保险人很难分辨出这些证明材料是否对索赔有利,往往照单全办。所以被保险人要认真应对。当保险公司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如公估公司)来处理索赔时,被保险人更应小心,独立的第三方并不独立,它与保险公司有很强的业务依附关系。但其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更有迷惑性,被保险人很容易掉落陷阱,认为是独立第三方是中立的,是为自己服务的。结果说了对索赔不利的话,提供了对索赔不利的证据,造成索赔工作的被动。
2.在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或独立的第三方会要求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如果被保险人表述不当或表述中涉及免责条款部分,会产生严重后果,保险公司会以此为证据拒绝赔偿。并且证据是被保险人提供的,白纸黑字极具说服力。所以在报告事故经过原因时,要围绕上文提到的索赔要点来写,写的以少为妙,否則言多必失。
3.在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索赔中,有一条除外责任条款常被保险公司利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条款有一个关键词不为被保险人关注,这就是“渐变”。“渐变”的反义词是“突变”,任何非突然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把其解释为“渐变”。所以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或口头表述时都应避免提到非“突然”因素。
以笔者之体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索赔意识的增强,建筑工程一切险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其势必将成为企业转嫁风险和减少施工过程中财产损失的一个重要手段。
作者简介:葛军,男,1981年1月、淮海工学院,本科,土木工程专业、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pmp项目管理师。参与英德项目、越南公清项目、贵港项目、尼日尼亚ibese项目费控管理,及其他众多项目结算工作。
【关键词】 承保;工程项目;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引言:
众所周知,因保险合同条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比较晦涩难懂,非专业人士难以充分理解其潜在的含义,且各条款之间具有较强的逻辑关系,被保险人经常会被条款的字面意思所迷惑,片面的、孤立的去解释其中某一条款,以为索赔理由充分,却往往与专业保险理赔员交锋时败下阵来,致使理赔失败。因此在处理保险合同时要小心谨慎,任何一个免责理由被保险公司抓住,都可能导致索赔前功尽弃。根据笔者参与和处理的几起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案件来看,积极主动,认真研究保险合同,抓住索赔要点,避开索赔陷阱,有针对性地展开索赔工作,有耐心和信心还是可以赢得索赔的。
一、抓住索赔要点
索赔依据必须立足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定义等。
1.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才能得到赔偿。所以被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工程的特点,做好工程项目明细列表,尤其是易受自然灾害破坏和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财产要做特别明细,提交财产清单明细时可适当提高该部分财产价格,降低其它部分财产价格;
2.索赔的一个最重要依据是自然灾害的定义。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建筑工程一切险索赔80%是因为发生自然灾害引起的,成功索赔的案例自然灾害占90%以上。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海啸、雷电、暴雨、地面下陷下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是所有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就一定能等到赔偿,保险强调自然灾害发生的突然性。有些受长期的、多次的自然灾害影响最终才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往往会套用保险条款中的“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而不予理赔。索赔时一定要强调突发性,一次性,否则索赔难以成功。因此此类索赔工作必须以自然灾害的突发性、不可抗拒性造成财产损失这一核心来展开;
3.索赔的另一重要依据是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不可预料的”和“无法控制”是保险人和被保险的双方容易争执的焦点,保险公司往往会在这些模糊的定义上作文章。被保险人在这一点上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和说服力。
二、避开索赔陷阱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其中就可能有陷阱。保险合同条款中也存在着陷阱。
1.索赔发生后,保险公司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等。此要求被保险人不能完全照办执行,而是要认真分析提交的材料中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保险公司为避免赔偿,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对被保险人不利的证明材料,而被保险人很难分辨出这些证明材料是否对索赔有利,往往照单全办。所以被保险人要认真应对。当保险公司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如公估公司)来处理索赔时,被保险人更应小心,独立的第三方并不独立,它与保险公司有很强的业务依附关系。但其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更有迷惑性,被保险人很容易掉落陷阱,认为是独立第三方是中立的,是为自己服务的。结果说了对索赔不利的话,提供了对索赔不利的证据,造成索赔工作的被动。
2.在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或独立的第三方会要求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如果被保险人表述不当或表述中涉及免责条款部分,会产生严重后果,保险公司会以此为证据拒绝赔偿。并且证据是被保险人提供的,白纸黑字极具说服力。所以在报告事故经过原因时,要围绕上文提到的索赔要点来写,写的以少为妙,否則言多必失。
3.在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索赔中,有一条除外责任条款常被保险公司利用: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条款有一个关键词不为被保险人关注,这就是“渐变”。“渐变”的反义词是“突变”,任何非突然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把其解释为“渐变”。所以被保险人在提供索赔材料或口头表述时都应避免提到非“突然”因素。
以笔者之体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索赔意识的增强,建筑工程一切险将会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其势必将成为企业转嫁风险和减少施工过程中财产损失的一个重要手段。
作者简介:葛军,男,1981年1月、淮海工学院,本科,土木工程专业、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一级建造师,pmp项目管理师。参与英德项目、越南公清项目、贵港项目、尼日尼亚ibese项目费控管理,及其他众多项目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