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徜徉于美景中的权力恣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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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各部门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这是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30条的内容。这一规定,是近年来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成果的法制化,也是党和政府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旅游腐败的体现。
  旅游腐败,顾名思义,即发生在旅游中的腐败,是徜徉于美景中的权力恣意,其行为主体是党员干部或者说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这种腐败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用公款旅游,其中又分为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另一类是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接受请托人安排的旅游活动。前者,是以权谋私行为—— 一种乱花公款的假公济私行为和奢侈浪费行为;后者,是权钱交易行为—— 一种变相的贿赂行为。这两种旅游腐败,都是党纪国法所不容许的,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严令禁止和坚决治理的。
  旅游腐败层出不穷
  中央态度明确坚决说“不”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一些干部甚至高级干部,不顾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为了刹住这股歪风,198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严禁借出差、开会名义用公款旅游;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各级干部疗养、休养和探亲,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堵塞公款漏洞。这一通知,拉开了用制度治理公款旅游的序幕。
  在中央的严格治理下,到了上世纪90年代,领导干部个人的公款旅游有所收敛。但一些单位对中央和国务院的三令五申仍然置若罔闻,尤其是一些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针对这个问题,1998年11月,中办、国办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明令“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通知》还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了保证《通知》要求的严格落实,1999年6月,中央纪委提出一系列措施,如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定期报告制、严格纪律要求等等。
  《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下发后,对一些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不正之风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公款旅游又在禁令之下有了新变种,其中之一就是搞变味的“红色旅游”。根据新情况,中央纪委在2005年6月又专门出台《关于制止以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的通知》。这一《通知》明确指出:“有少数单位以组织党员干部到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参观为名,舍近求远,兴师动众,变相公款旅游。”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纠正和查处这种行为。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纠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
  在坚决治理公款国内旅游的同时,中央发现了一个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的公款旅游形态——公款出国(境)旅游。这种现象在上世纪90年代就比较突出了,正如中办、国办1993年印发的《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所言:“近一年来,一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境),实为用公费旅游的现象愈演愈烈,并有蔓延之势,不仅挥霍浪费了国家的大量外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个《通知》提出了严格控制用公费出国(境)活动、审批公务出国(境)经费要严格把关等治理措施。在随后的十多年间,中央有关部门又下发多个文件严格控制公款出国(境)旅游,如严控各类学会、协会等单位组织公费出国(境)考察、培训,加强对出国(境)参加研讨等会议的管理,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等等。2008年3月,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央纪委、外交部等10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公出国(境)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出访团组和人员数量增长过快;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借因公出国(境)之机公款旅游问题比较严重,名目繁多,花样翻新。为此,2009年2月,中办、国办再次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强调“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团组数和人数”。
  在中央的坚决治理下,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从2009年开始得到真正明显的遏制。笔者从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中得到这样一组数据:
  ——2009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3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37.6%。
  ——2010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2006-2008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47.1%,43.9%和32.6%。
  ——2011年,健全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长效机制,全年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预算比上年压缩57.41亿元。
  数字无言,却最具有说服力。而且,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让人们对“三公”腐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腐败有了明确的认识;催生了一个新概念——“三公”经费,即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从而直接推动了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98个中央部门和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省市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可以说,这是近30年来治理旅游腐败尤其是三年多来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对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尤其是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廉价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的贡献!   随着中央的强力治理,一些旅游腐败不再明名张胆,如党政机关违反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开会明显减少。在层层审批的明文规定下,公款旅游变得不那么容易。但是新形势也使旅游腐败更加隐蔽化,而且滋生出新的形式,旅游贿赂就是其中一种。一些请托人为了得到好处,不直接向国家公职人员送钱送物,而是出钱请他们到风景名胜区甚至国外、境外旅游。旅游贿赂不仅是贿赂腐败的新变种,也是一种新型旅游腐败,必须引起反腐败职能部门的警惕和重视。
  管人、管事、管钱三管齐下
  严格执纪、健全法制、严厉惩治
  尽管治理旅游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但巩固治理成果的工作仍然不能放松。更何况公款旅游还没得到根治,旅游贿赂已经有所抬头。所以,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预防旅游腐败,加强办案,坚决惩治旅游腐败。
  在预防旅游腐败尤其是公款旅游方面,笔者建议三管齐下——
  一是要管好人。不论是预防公款国内旅游还是公款出国(境)旅游,最主要的是管好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各单位“一把手”。因为公款旅游,他们往往是最主要的主体,其他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公款旅游也要经过他们的批准。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带头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旅游活动;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违反相关规定的,领导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
  二是要管住事。公款旅游尤其是公款出国(境)旅游,常常冠以考察、开会、培训、学习、招商、参观等名目。这就需要各审批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这些活动的必要性、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审核,切实防止以公务为名,行公款旅游之实。坚决禁止一般性考察和重复考察,从严控制团组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对活动日程、活动内容以及完成任务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结果进行评估。对违规审核审批以及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检查时,要认真审核,把好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随意开口子。各职能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时,要加强监督制约,不给旅游贿赂留下滋生的空间。
  三是要管紧钱。公款国内旅游和公款出国(境)旅游,花的都是公款,都要进行预算和报销。财政部门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实行经费先行审核。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必须照章办事,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无论是谁花的、谁批的,都不予报销。各级领导干部要支持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如果领导干部强令报销用于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费用,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如实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财会人员应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违章徇私、放弃职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改正。
  在惩治旅游腐败方面,笔者认为,反腐败职能部门应严格执法执纪,同时健全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执纪。治理旅游腐败工作开展30多年来,已经从最初的通知、禁令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法纪规范。这就需要反腐败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纪律。搞旅游腐败者触犯了哪一条,就要按照哪一条严肃处理。如为依法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2010年初,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处分规定》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共规定了12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按照《处分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坚决给予开除。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就要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做到执法严格,不折不扣,不留情面,才能对公款旅游行为产生震慑作用。
  另一方面,要抓紧健全完善惩治旅游腐败的法律制度。对公款旅游行为,不少学者建议纳入刑法调整范畴。尽管这种观点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尤其是一些立法技术有待解决,但笔者认为,公款旅游入刑确实有必要。立法机关应当从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高度着眼,尽快将严重的公款旅游行为,列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的范畴,今后凡是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的,一经查实,区分不同情况,按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论处。而对于旅游贿赂行为,也要把握其权钱交易的实质,进一步放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起刑点限制和其他条件限制。只要存在权钱交易行为,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就要以受贿罪追究接受请托人提供的免费旅游的国家工作人员刑事责任。2006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在查办该区一家技工学校校长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了该校长为提高学校的收费标准曾向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雅萍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校财务支出,共计价值46,580元。王雅萍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案件的判决,开了旅游受贿入刑的先河。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原来以接受财物定性贿赂行为,延伸到了“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这也就意味着,接受请托人提供的免费旅游或在请托人处报销旅游费用,尽管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但同样消费了他人财物,所以也算贿赂。建议立法机关根据实际判例,将司法解释上升到刑法层面,进一步完善受贿罪的规定,以加大对旅游贿赂的打击力度。
  只有严刑峻法坚决惩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徜徉于美景中的权力恣意!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廉政周刊》主编
  (责编/彭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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