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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当前已经达到8亿人左右,其信息传播量巨大,并且具有交互性和开放性的特点,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的现象日渐普遍,如何平衡网络环境中自由权利的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的利益冲突,是摆在现实生活中有待解决的难题。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的认定是一大难题,相应的保护对策在执行上更是困难重重。怎样预防和减少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是当前互联网的重中之重。因此,本文对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进行了探讨,首先指出了何为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的特点,然后简要介绍了我国网络背景下的名誉权现状,最后探讨了网络背景下名誉权的保护。
【关键词】 网络名誉权 侵权 保护措施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用户人数的增加变得非常普遍,且网民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因此可以说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的是一样的,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当前法律适用于现实世界中的名誉权和网络中的名誉权。
二、网絡环境下名誉权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平台进行。首先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其次是用来交互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第三是通过新闻和新闻评价的形式来侵犯他人名誉权。
1.通过微博、微信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前,微博和微信是人们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也是当前出现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转发、评论等众多功能,因此,相比微信,微博更具侵权性,一但出现一个网络热点,很快就能在整个互联网上传播开来,并且,一些微博博主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对其约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论很多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名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2.通过在贴吧、社区论坛的形式发表污染、诽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供网民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的地方众多,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发表言论最多的地方,贴吧和论坛的用户体量庞大,例如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几千万用户,其中存在众多话题,有些发帖者通过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揭别人隐私来吸引用户眼球,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
3.通过网络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新闻来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责任方有三个:首先,编写侮辱、诽谤、诬陷,总之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者网站,它们是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们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转载网站,起到传播的作用;再次,网民的评述,尽管评述的网络新闻内容可能真实发生过,但评述者将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夸大为严重犯罪行为,将他人的生活琐事升格为他人伦理道德的缺失等,严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网络新闻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现状及保护措施
1.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
针对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往往受害者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尽管有了保护网络环境名誉权的相关法规,但在实际中却存在诸多法律漏洞。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迈进还需要在司法管辖方面进一步完善。
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性变得模糊,若侵权人不明确时,可以以原告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地提起侵权诉讼,作为一般管辖原则的一种例外在立法中确认。当受害者知道确切的侵权行为人时,这时责任者没有争议。在具体侵权行为人无法得知时,则考虑将提供网络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确定为责任主体。
2. 加强网络行业监管力度
网络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与诽谤,而这些行为的源头主要是微博、微信、博客内容,电子邮件及网页空间信息等,而网站则是他人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的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他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中处于中介地位或间接侵权人的地位。
3.增强网民自律意识
网民自律的前提在于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同时需要网民具备网络伦理意识,将自由共享、民主开放、平民化、世界化和多样化的网络精神融入到伦理道德观念中去,打破心目中对物理空间和电子空间偏执的壁垒,以对待现实生活空间的真诚态度来对待网络空间。希望社会和他人尊重自己的人格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同时,尊重别人的人格也是每个人的天然义务。网民自律意识的增强将从源头上减少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 语
就现阶段而言,我们提倡在确保言论自由行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完善与网络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来预防和减少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伦理观念的深入与网民自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关键所在。在自律与他律相互结合的作用下,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将会得到维护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孔乐乐: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0年08期
[2] 张书乐:微博侵权现状堪忧[J].法人,011年10期
[3] 尤佳: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以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民法规制为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作者简介:张婉馨,女,山东平度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网络名誉权 侵权 保护措施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随着互联网用户人数的增加变得非常普遍,且网民规模仍然在不断增加,各种网络媒体工具层出不穷,因此,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保护成了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通则第101条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利”。网络名誉权是传统名誉权在网络中的延伸,因此可以说网络名誉权的侵权与现实生活中的侵权的是一样的,侵权人的目的和侵权后的效果与现实空间是一致的,当前法律适用于现实世界中的名誉权和网络中的名誉权。
二、网絡环境下名誉权的方式
在网络环境中进行名誉侵权行为,一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平台进行。首先是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其次是用来交互讨论的社区、贴吧、论坛等;第三是通过新闻和新闻评价的形式来侵犯他人名誉权。
1.通过微博、微信等工具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前,微博和微信是人们最常用的网络工具,也是当前出现侵权言论最多的平台,由于微博具有互粉、转发、评论等众多功能,因此,相比微信,微博更具侵权性,一但出现一个网络热点,很快就能在整个互联网上传播开来,并且,一些微博博主法律意识淡薄,同时网络平台又缺乏对其约束的良好措施,因此,在微博言论很多都带有侮辱、诽谤的成分,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暴露在外,因此,在微博平台上出现的名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2.通过在贴吧、社区论坛的形式发表污染、诽谤他人的言论
互联网供网民发表意见和提出话题的地方众多,其中贴吧和论坛是普通网民发表言论最多的地方,贴吧和论坛的用户体量庞大,例如天涯、猫扑等论坛都有几千万用户,其中存在众多话题,有些发帖者通过在网上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揭别人隐私来吸引用户眼球,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权。
3.通过网络新闻侵害他人名誉权
通过网络新闻来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责任方有三个:首先,编写侮辱、诽谤、诬陷,总之是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新闻的作者或者网站,它们是这些信息的制作者,它们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其次,是一些自行转载网站,起到传播的作用;再次,网民的评述,尽管评述的网络新闻内容可能真实发生过,但评述者将一般的违反道德行为夸大为严重犯罪行为,将他人的生活琐事升格为他人伦理道德的缺失等,严重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此,网络新闻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三、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现状及保护措施
1.完善网络名誉权立法
针对网络环境中侵害名誉权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的决定》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往往受害者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尽管有了保护网络环境名誉权的相关法规,但在实际中却存在诸多法律漏洞。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迈进还需要在司法管辖方面进一步完善。
网络的发展使传统的地域性变得模糊,若侵权人不明确时,可以以原告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地提起侵权诉讼,作为一般管辖原则的一种例外在立法中确认。当受害者知道确切的侵权行为人时,这时责任者没有争议。在具体侵权行为人无法得知时,则考虑将提供网络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站确定为责任主体。
2. 加强网络行业监管力度
网络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与诽谤,而这些行为的源头主要是微博、微信、博客内容,电子邮件及网页空间信息等,而网站则是他人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的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他人的侵害名誉权行为中处于中介地位或间接侵权人的地位。
3.增强网民自律意识
网民自律的前提在于自身道德水平的提高,同时需要网民具备网络伦理意识,将自由共享、民主开放、平民化、世界化和多样化的网络精神融入到伦理道德观念中去,打破心目中对物理空间和电子空间偏执的壁垒,以对待现实生活空间的真诚态度来对待网络空间。希望社会和他人尊重自己的人格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同时,尊重别人的人格也是每个人的天然义务。网民自律意识的增强将从源头上减少网络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 语
就现阶段而言,我们提倡在确保言论自由行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完善与网络行业监管力度的加强来预防和减少网络环境中名誉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网络伦理观念的深入与网民自律意识的增强更是关键所在。在自律与他律相互结合的作用下,网络环境中的名誉权将会得到维护与保障。
【参考文献】
[1] 孔乐乐: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J].法律适用,2010年08期
[2] 张书乐:微博侵权现状堪忧[J].法人,011年10期
[3] 尤佳: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以对人肉搜索行为的民法规制为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作者简介:张婉馨,女,山东平度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