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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音像资料编目规范第2部分:广播资料〉等2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的通知》,通知说,根据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制订计划,总局组织审查了以下2项标准,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该标准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