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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旧《公司法》针对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认定及救济途径未作明确的规定。而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则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程序的瑕疵仅导致决议的可撤销,而并不当然导致决议的无效,赋予了股东撤销权。在《公司法》修订后、实施前形成的存在瑕疵股东会决议法律适用上应符合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有利追溯原则,须谨慎对待股东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