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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2010年我国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式确认,再到2017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依旧存在许多弊端,由此可见,正确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迫在眉睫!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
一、从历史的角度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20世纪开始,全球各地开始普遍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这一趋势下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并不断地完善。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即确立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则,但没有完整的实施细节,所以在具体实施時并不实用,只能说是个“空架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7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得到更好的完善,从而进一步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漏洞,不能完全的发挥它的作用与功能,导致我国出现不少冤假错案。诸如李×明、范×贵、施×、刘×连等冤假错案中可以发现:第一,这些案件多为重罪案件,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罪。第二,这些案件均经过上诉程序,有些案件还经过多次上诉程序,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并没有纠正错误,仅仅是改轻刑罚。第三,这些案件中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同时,在侦查阶段,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口供,如李×明在四天三夜内,遭受电击三十多个小时,七天八夜被灌水,往眼睛里抹芥末油、辣椒油。范天贵、施×连续几天不让睡觉,吃饭。刘×连四天三夜不让睡觉,还存有诱供行为。另一方面,法院在审判阶段,有的一审法院并没有完全的排除非法证据,采用被告人刑讯逼供后的虚假供词,从而引发了冤错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一味注重办案效率和考核指标,达到命案必破,所以会忽略非法取证。为了有效杜绝冤案假案,毫无疑问,必须做到排除刑讯逼供等违法证据。然而,针对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外的证据,在国内只有违法行为影响到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才有可能排除该证据。以上这些都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目前社会各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我们都向往一个没有刑讯逼供具有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社会,每一起冤假错案毁掉的都是一个家庭,每减少一起冤假错案就会有一个家庭受益,这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人权的保障,构建更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建议
第一,在办案中改变传统理念。我国一直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轻个人,这一观念就导致人权得不到保障,更多的是倾向于惩罚犯罪,所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办案中不能一味追求办案效率,不能为了考核达标而定案,不能为了尽快结案不排除掉非法证据,而是要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要转变传统的理念,要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天平中取得平衡。唯有如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第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还不够细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非法证据规则不够完善细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会导致严重的主观臆断。如若被告人对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且能给出确凿的证明,则口供无论是否为立刻取得的,应一律进行排除。国家应该完善并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实现公平公正。
第三,加强监督工作,减少冤假错案。监督工作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组成。内部监督,即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自我监督。在侦查阶段时,相关的办案部门应该监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收集的非法证据等,这就需要提高各部门人员的法律素养。外部监督有两种,一种是指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的监督,另一种是法院的监督审查,主要针对法庭上出现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侦查阶段属于“产生”非法证据,而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则是要“消灭”非法证据。所以我们要在各阶段加强内外监督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重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申辩意见。由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辩意见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重要依据,这使得辩护人在诉讼中往往比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调查、收集非法证据。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审判机关应要听取意见,并要重视辩护方的申辩意见。由于存在辩护人在申辩意见中直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法官应对这种可能性积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综上所述,若法官在审案时忽视辩护意见,也是非法证据不能得以排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很多漏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近些年,我国日渐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断完善其相关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深刻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逐渐从重实体到重程序的转变,这无疑会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带来新的质变,既做到惩罚罪犯,又做到保障人权。只有充分地发挥非法证据规则,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2]万毅.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M].中国检查出版社,2010.1.
[3]程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J].政法论坛,2014(11).
[4]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N].人民日报, 2013,2(36).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31-132.
作者简介:
左策(1994~ ),男,汉族,江苏泰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讯逼供
一、从历史的角度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从20世纪开始,全球各地开始普遍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在这一趋势下也进行了相关的改革,并不断地完善。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即确立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虽然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则,但没有完整的实施细节,所以在具体实施時并不实用,只能说是个“空架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正确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17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得到更好的完善,从而进一步的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漏洞,不能完全的发挥它的作用与功能,导致我国出现不少冤假错案。诸如李×明、范×贵、施×、刘×连等冤假错案中可以发现:第一,这些案件多为重罪案件,比如:故意杀人、强奸罪。第二,这些案件均经过上诉程序,有些案件还经过多次上诉程序,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并没有纠正错误,仅仅是改轻刑罚。第三,这些案件中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同时,在侦查阶段,通过刑讯逼供手段获得口供,如李×明在四天三夜内,遭受电击三十多个小时,七天八夜被灌水,往眼睛里抹芥末油、辣椒油。范天贵、施×连续几天不让睡觉,吃饭。刘×连四天三夜不让睡觉,还存有诱供行为。另一方面,法院在审判阶段,有的一审法院并没有完全的排除非法证据,采用被告人刑讯逼供后的虚假供词,从而引发了冤错案。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一味注重办案效率和考核指标,达到命案必破,所以会忽略非法取证。为了有效杜绝冤案假案,毫无疑问,必须做到排除刑讯逼供等违法证据。然而,针对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以外的证据,在国内只有违法行为影响到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才有可能排除该证据。以上这些都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目前社会各界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我们都向往一个没有刑讯逼供具有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治社会,每一起冤假错案毁掉的都是一个家庭,每减少一起冤假错案就会有一个家庭受益,这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人权的保障,构建更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建议
第一,在办案中改变传统理念。我国一直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轻个人,这一观念就导致人权得不到保障,更多的是倾向于惩罚犯罪,所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办案中不能一味追求办案效率,不能为了考核达标而定案,不能为了尽快结案不排除掉非法证据,而是要注重对人权的保障。公检法在司法实践中要转变传统的理念,要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天平中取得平衡。唯有如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才能得以保障。
第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还不够细化。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由于非法证据规则不够完善细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就会导致严重的主观臆断。如若被告人对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提出控告,且能给出确凿的证明,则口供无论是否为立刻取得的,应一律进行排除。国家应该完善并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实现公平公正。
第三,加强监督工作,减少冤假错案。监督工作由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组成。内部监督,即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自我监督。在侦查阶段时,相关的办案部门应该监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收集的非法证据等,这就需要提高各部门人员的法律素养。外部监督有两种,一种是指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的监督,另一种是法院的监督审查,主要针对法庭上出现证据的来源的合法性。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在侦查阶段属于“产生”非法证据,而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则是要“消灭”非法证据。所以我们要在各阶段加强内外监督避免刑讯逼供的出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重视辩护人和被告人的申辩意见。由于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申辩意见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重要依据,这使得辩护人在诉讼中往往比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调查、收集非法证据。因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审判机关应要听取意见,并要重视辩护方的申辩意见。由于存在辩护人在申辩意见中直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可能性,法官应对这种可能性积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综上所述,若法官在审案时忽视辩护意见,也是非法证据不能得以排除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结束语
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很多漏洞,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适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近些年,我国日渐重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断完善其相关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深刻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逐渐从重实体到重程序的转变,这无疑会对未来的司法实践带来新的质变,既做到惩罚罪犯,又做到保障人权。只有充分地发挥非法证据规则,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参考文献:
[1](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2]万毅.实践中的刑事诉讼法[M].中国检查出版社,2010.1.
[3]程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J].政法论坛,2014(11).
[4]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N].人民日报, 2013,2(36).
[5]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31-132.
作者简介:
左策(1994~ ),男,汉族,江苏泰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