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吴传毅在《湘潭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撰文认为,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问责制的各个阶段都存在问题。事前阶段的问题是问责触发的非常态化,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客体范围不全面;事中阶段的问题是问责标准弹性过大,问责配套制度供给不足;事后阶段的问题是缺乏对问责的救济制度的规定,缺乏对问责官员去向的制度规定。为了使问责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需要从立法上完善问责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