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我国具有通说地位的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还是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有着比较严重的缺陷,难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以条件说为前提,通过三要素“是否创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否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和“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进行规范的判断,从而进行归责,具有明确“归因”与“归责”并且判断过程规范合理的优越性,无论是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对于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都有着极强的意义,客观归责应当在我国被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