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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市场经济的理念开始逐渐增强,很多大学生都开始利用业余时间去做兼职,但是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劳动法问题,如何确保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享受应有的劳动法规,这将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兼职;在校大学生;现状;权益
1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每年以数万的速度增长,大学生家庭的沉重经济负担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得兼职越来越受在校大学生的青睐,这既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还可以挣取一些生活费,于是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与此同时,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常常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各种各样的侵权案件愈来愈多,保护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够完备。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意见》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进行了直接否认,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无法适用劳动法。更加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承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还有就是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他们在兼职过程中几乎很少签订合同,更别说在合同中有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有利条款。在权益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以后也很少选择司法救济,据调查发生纠纷后维权的大概只有10%,这就更加降低了相关用人单位压榨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成本,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更加岌岌可危。当然这也与相关主管部门和高校在这些方面的介入和管理缺失有些关系。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兼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从而造成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日益普及,对兼职大学生的在劳动法上的地位进行明确定位就成为切实维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证。
2兼职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个人)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关系。大学生在麦当劳等诸如此类的餐厅做服务员,从工作形式和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它是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的。但是在这种关系中我们又可以看到它的特殊性,即作为学生来说,他很多时候并没有波纳入单位的正式编制,而且用人单位也不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学生的人身档案关系仍然是在学校里,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投保等。这也是导致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不确定的一大原因。但如果仅因此而一概否定其劳动关系的成立,就会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确定,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受法律规制,使得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很难获得保障。因而在有国家法律规章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前,我们应该承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兼职大学生如果与用人方构成劳务关系,那么应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与用人单位构成的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劳动关系,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地方。首先,大学生兼职不应该约定试用期。其次,大学生兼职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最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必须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校外兼职时要应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需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无证据证明。
3劳动法对于兼职在校大学生的权益保护
纵观劳动法类的相关规定与解释,目前与大学生兼职有关的最常见的法律条文莫过于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兼职大学生时,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大学生自己也并不清楚签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我身边很多同学在在课余时间兼职,可是无论是家教还是服务生,他们几乎都没有与自己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幸运的是他们都没有经历过和雇主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但是这条规定毕竟是1995年颁布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法律需求。“勤工俭学”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鼓励大学生通过自己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解决学费和生活费。
当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确实有其特殊性,对应其特殊性在劳动法的适用上也应该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方面,大可不必严格以普通劳动者的标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大高校几乎无一例外都会依法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而且大学生兼职多半是短期的而且有其不确定性。因此,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完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大可不必一刀切的强行规定,这也将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机会。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确立兼职在校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合法合理地位,同时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行为纳入到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根本的保障,在校大学生才能更好的通过课外兼职获取更多的实践技能和工作经验,这与当下社会新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才是完全契合的。
参考文献:
[1]胡杨.试论在读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由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引发的思考[J].学理论,2011(07)
[2]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09)
[3]魏凌雪,丁菊梅.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01)
作者简介:
肖雨霏(1991~)女,汉族,湖北人,研究生,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经济法方向。
关键词:兼职;在校大学生;现状;权益
1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成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生每年以数万的速度增长,大学生家庭的沉重经济负担和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得兼职越来越受在校大学生的青睐,这既可以提高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还可以挣取一些生活费,于是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与此同时,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常常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各种各样的侵权案件愈来愈多,保护大学生兼职中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够完备。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意见》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进行了直接否认,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无法适用劳动法。更加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承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还有就是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他们在兼职过程中几乎很少签订合同,更别说在合同中有对自己权益保护的有利条款。在权益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以后也很少选择司法救济,据调查发生纠纷后维权的大概只有10%,这就更加降低了相关用人单位压榨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成本,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更加岌岌可危。当然这也与相关主管部门和高校在这些方面的介入和管理缺失有些关系。
由于我国目前关于大学生兼职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使得兼职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从而造成兼职大学生权益的法律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随着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日益普及,对兼职大学生的在劳动法上的地位进行明确定位就成为切实维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证。
2兼职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个人)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关系。大学生在麦当劳等诸如此类的餐厅做服务员,从工作形式和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看,它是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的。但是在这种关系中我们又可以看到它的特殊性,即作为学生来说,他很多时候并没有波纳入单位的正式编制,而且用人单位也不用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义务,学生的人身档案关系仍然是在学校里,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投保等。这也是导致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不确定的一大原因。但如果仅因此而一概否定其劳动关系的成立,就会造成社会关系的不确定,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受法律规制,使得兼职学生的合法权益很难获得保障。因而在有国家法律规章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前,我们应该承认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兼职大学生如果与用人方构成劳务关系,那么应依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与用人单位构成的是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劳动关系,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有许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地方。首先,大学生兼职不应该约定试用期。其次,大学生兼职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最后,我国劳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必须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大学生校外兼职时要应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需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无证据证明。
3劳动法对于兼职在校大学生的权益保护
纵观劳动法类的相关规定与解释,目前与大学生兼职有关的最常见的法律条文莫过于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因此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兼职大学生时,不与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而大学生自己也并不清楚签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我身边很多同学在在课余时间兼职,可是无论是家教还是服务生,他们几乎都没有与自己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过幸运的是他们都没有经历过和雇主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但是这条规定毕竟是1995年颁布的,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法律需求。“勤工俭学”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国家鼓励大学生通过自己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解决学费和生活费。
当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确实有其特殊性,对应其特殊性在劳动法的适用上也应该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方面,大可不必严格以普通劳动者的标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实践中各大高校几乎无一例外都会依法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而且大学生兼职多半是短期的而且有其不确定性。因此,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完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大可不必一刀切的强行规定,这也将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机会。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确立兼职在校大学生在劳动法上的合法合理地位,同时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行为纳入到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根本的保障,在校大学生才能更好的通过课外兼职获取更多的实践技能和工作经验,这与当下社会新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才是完全契合的。
参考文献:
[1]胡杨.试论在读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由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引发的思考[J].学理论,2011(07)
[2]王小强.大学生校外兼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起侵犯大学生兼职权益案例引发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0(09)
[3]魏凌雪,丁菊梅.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分析[J].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01)
作者简介:
肖雨霏(1991~)女,汉族,湖北人,研究生,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经济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