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之际“私铸钱”罪名法定化过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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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至魏晋南北朝期间"私铸钱"曾经有过数次合法存在阶段,当国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赖私铸钱调整货币政策时,便以诏令的方式鼓励私铸钱大行其道;当私铸钱泛滥影响经济秩序及破坏币制时,国家会收回铸币权并以"盗铸"罪予以严惩。私铸常常处在合法与不法两极变动关系之中。唐代以系统性立法对私铸钱确立了法定罪名,唐律与唐格都将其定义为严重犯罪,通过立法固定了私铸钱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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