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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害人社会援助已纳入国际刑事人权保障的范畴,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日臻完善,为被害人获得社会援助提供了现实保障。本文在对比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的基础上,评析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期对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的构建以借鉴。
【关键词】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
在法治相对完善且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活动活跃且相关制度日臻完善。
一、国外国被害人社会援助现状
(一)美国
在被害人援助组织方面,美国被害人援助组织日渐成熟、完善。在1972年,美国只有3个被害人援助组织,截止现在已有近万个被害人援助组织,在这些社会组织中,除了国家和政府设立的组织外,大部分为私人组织。在1975年,美国成立了最具规模的全国性援助组织——援助被害人全国联盟,该组织为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此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援助被害人的全国性组织还有:1988年依据美国联邦《被害人保护法》成立的犯罪被害人办公室、1985年的民间组织犯罪被害人全國中心。
在被害人援助的内容上,通常是: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联络等服务,干预和辅导心理危机,提供医疗信息和服务,提供日常事务信息及咨询组织、保险理赔、申请赔偿等。
(二)英国
在被害人援助组织方面,英国在1969年成立了第一个针对被害人的民间援助团体,1970年60多个被害人援助团体组成了“被害人援助组织全国联盟”。被害人援助机构设在刑事法院或治安法院内,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热线,另外,在1974年,英国首家民间性质的被害人慈善组织——被害人支持协会(Victim Support,简称VS)成立,并于1979年建立了全国性网络组织。VS协会为了提高工作效果,对被害人援助志愿者和网络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恳谈技巧;警务工作流程:法庭程序;申请赔偿和补偿;保险理赔;解答问题方法;与其它组织沟通交流的方式等。VS协会在在对被害人的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害人援助组织的组成人员大多是有正义感、同情心并拥有一定财力的人士,最初都是由私人倡议成立并承担经费的。政府设立了犯罪被害援助基金,促进被害人援助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德国
在立法上,德国在1986年通过了第一部改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法律——《被害人保护法》,其中最重要的新规定有:改善了对于被害人及其涉及人员的人格保护问题,对于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可能性做出了新的规定与改善.
在社会援助组织方面,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组织——“白环”组织,“白环”组织的宗旨是协助被害人心理康复和生活重建,服务对象除了其会员和委托者之外,还面向所有的犯罪被害人。在组织性质上,“白环”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无偿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在经费来源上,“白环”组织最初的经费源于会员的会费、社会捐款等,后来法院和政府从交通案件的部分罚款及其他费用中拨付资金予以支持。“白环”在德国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活动内容上,社会援助组织开展了多项活动,比如,对被害人进行照顾和帮助;在被害人和法院等机关之间进行联络;在法庭出庭时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提供生活援助;提供律师费、医疗费以及有关补偿而必需的费用和援助。
(四)日本
在立法上,日本关于被害人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多。在1981年,日本率先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规定对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的人的遗族或致残的本人,由国家付给被害人等抚恤金。2000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大大强化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同年颁布《被害人保护法》,赋予了被害人等旁听庭审程序、阅览和抄录庭审记录的权利,并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导入民事和解制度。
二、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状况评析
通过对国外几个代表性国家被害人社会援助状况的考察,可做出以下几点评析:
(一)各国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多种多样,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对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方式灵活多样,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逐步社会化、法制化、人性化。
(二)不同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社会援助侧重点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但是这些国家注重给被害人提供各种实际的帮助,此外,他们的赔偿制度相当完善,发达的社会援助机构给被害人提供多方面周到的服务。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赋予被害人较多的诉讼权利,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诉讼,构建了许多以私诉权制约公诉权的制度,从而能更有利于的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满足被害人的惩罚愿望。
(三)不同法系国家对待被害人的状况,与各自的诉讼价值观紧密相连
由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刑事诉讼的各种规定应该是赋予被告人一些特权,努力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满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追求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以实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必定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总体而言,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英国赔偿令对于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有一定启发意义,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如我国的被害人陈述需要在诉讼代理人规范指引之下完成等。日本经过多年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建成较为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关于被害人立法和社会援助的建立,无疑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就我国而言,如何协调好被害人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和德法国家一样,我国的被害人也具有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然而我国的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却只是徒有虚名而已,因此有必要学习德法国家,赋予我国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和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地位。
参考文献:
[1]王丽华.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J].法学论丛,2011,(459):23.
[2]江汛青.与世界同行[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158-164.
【关键词】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
在法治相对完善且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被害人社会援助活动活跃且相关制度日臻完善。
一、国外国被害人社会援助现状
(一)美国
在被害人援助组织方面,美国被害人援助组织日渐成熟、完善。在1972年,美国只有3个被害人援助组织,截止现在已有近万个被害人援助组织,在这些社会组织中,除了国家和政府设立的组织外,大部分为私人组织。在1975年,美国成立了最具规模的全国性援助组织——援助被害人全国联盟,该组织为非营利性民间团体。此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援助被害人的全国性组织还有:1988年依据美国联邦《被害人保护法》成立的犯罪被害人办公室、1985年的民间组织犯罪被害人全國中心。
在被害人援助的内容上,通常是:提供法律咨询及法律事务联络等服务,干预和辅导心理危机,提供医疗信息和服务,提供日常事务信息及咨询组织、保险理赔、申请赔偿等。
(二)英国
在被害人援助组织方面,英国在1969年成立了第一个针对被害人的民间援助团体,1970年60多个被害人援助团体组成了“被害人援助组织全国联盟”。被害人援助机构设在刑事法院或治安法院内,在各地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热线,另外,在1974年,英国首家民间性质的被害人慈善组织——被害人支持协会(Victim Support,简称VS)成立,并于1979年建立了全国性网络组织。VS协会为了提高工作效果,对被害人援助志愿者和网络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恳谈技巧;警务工作流程:法庭程序;申请赔偿和补偿;保险理赔;解答问题方法;与其它组织沟通交流的方式等。VS协会在在对被害人的援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害人援助组织的组成人员大多是有正义感、同情心并拥有一定财力的人士,最初都是由私人倡议成立并承担经费的。政府设立了犯罪被害援助基金,促进被害人援助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德国
在立法上,德国在1986年通过了第一部改善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地位的法律——《被害人保护法》,其中最重要的新规定有:改善了对于被害人及其涉及人员的人格保护问题,对于被害人参与刑事审判的可能性做出了新的规定与改善.
在社会援助组织方面,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被害人的社会援助组织——“白环”组织,“白环”组织的宗旨是协助被害人心理康复和生活重建,服务对象除了其会员和委托者之外,还面向所有的犯罪被害人。在组织性质上,“白环”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无偿向受害人提供援助。在经费来源上,“白环”组织最初的经费源于会员的会费、社会捐款等,后来法院和政府从交通案件的部分罚款及其他费用中拨付资金予以支持。“白环”在德国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活动内容上,社会援助组织开展了多项活动,比如,对被害人进行照顾和帮助;在被害人和法院等机关之间进行联络;在法庭出庭时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提供生活援助;提供律师费、医疗费以及有关补偿而必需的费用和援助。
(四)日本
在立法上,日本关于被害人保护方面的规定较多。在1981年,日本率先颁布了《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付办法》,规定对遭到犯罪行为侵害而死亡的人的遗族或致残的本人,由国家付给被害人等抚恤金。2000年通过了《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大大强化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同年颁布《被害人保护法》,赋予了被害人等旁听庭审程序、阅览和抄录庭审记录的权利,并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导入民事和解制度。
二、国外被害人社会援助状况评析
通过对国外几个代表性国家被害人社会援助状况的考察,可做出以下几点评析:
(一)各国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多种多样,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对被害人社会援助的方式灵活多样,对被害人的社会援助不再局限于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保障,逐步社会化、法制化、人性化。
(二)不同法系国家对被害人社会援助侧重点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低,但是这些国家注重给被害人提供各种实际的帮助,此外,他们的赔偿制度相当完善,发达的社会援助机构给被害人提供多方面周到的服务。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赋予被害人较多的诉讼权利,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诉讼,构建了许多以私诉权制约公诉权的制度,从而能更有利于的实现控制犯罪的目的,满足被害人的惩罚愿望。
(三)不同法系国家对待被害人的状况,与各自的诉讼价值观紧密相连
由于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刑事诉讼的各种规定应该是赋予被告人一些特权,努力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满足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要求。大陆法系国家更侧重追求社会的安全和秩序,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以实现控制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亲历者,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必定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总体而言,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英国赔偿令对于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有一定启发意义,同时也需要相关配套措施,如我国的被害人陈述需要在诉讼代理人规范指引之下完成等。日本经过多年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已建成较为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关于被害人立法和社会援助的建立,无疑加强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就我国而言,如何协调好被害人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和德法国家一样,我国的被害人也具有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然而我国的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却只是徒有虚名而已,因此有必要学习德法国家,赋予我国被害人更多的权利和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地位。
参考文献:
[1]王丽华.犯罪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J].法学论丛,2011,(459):23.
[2]江汛青.与世界同行[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158-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