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解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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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的构成分析入手,分析运动员人力资本内生价值和外生价值的成因,确认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在讨论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中可分离论和不可分离论的局限后,根据投资背景提出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包括运动员人力资本私有产权和非运动员人力资本私有产权的二元化界定论。
  关键词:投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二元化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章编号:1009-783X(2011)01-0027-03 文献标志码:A
  
  20世纪60年代,明塞尔、舒尔茨、贝克尔等人的发展形成了系统的人力资本理论。进入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全球化、可持续发展的来临,人力资本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推动力,其中人力资本产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在我国,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也存在着产权界定困扰问题。
  20世纪我国在举国体制的三级训练体系的框架下,国家投资对运动员进行训练和培养,运动员出成绩都是为国争光,我国运动员的收人大多来源于政府财政,而获得的奖金在个人、集体、国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样的分配制度在职业化以前,在中国运动员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有了较高的水平,运动员进入了收入渠道多元化的时代,运动员收入来源多样化已经大大超过从前。目前运动员收入的榜单如下:第1名,姚明(篮球)1亿5 000万元;第2名,刘翔(田径)3 100万~3 300万元;第3名,孙继海(足球)1 270万元;第4名,郭晶晶(跳水)950万~1 000万元;第5名,田亮(跳水)900万元。以姚明为例,虽然大家都知道姚明那份顶级薪水的合同,但这只是姚明全部收入的一部分,因为在他身上还有价格不菲的包括中国联通、苹果电脑、Visa信用卡、豪雅表、百事可乐、锐步和麦当劳等知名品牌在内的代言合同。随着运动员收入的多元化,国家队相继出现了多起运动员为个人利益破坏队规,因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与运动队产生纠纷的事件。远的有马家军当年的风波,近的有田亮被国家跳水队开除事件。其实这些围绕运动员财富分配发生的纠纷归根到底牵扯到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产权归属和界定问题上。本文通过对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来源和形成进行分析,确定出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并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二元解构,以期对竞技体育人力资本产权困境之破解给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1、逻辑起点: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剖析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定义有多种,通常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市场交易过程中运动员人力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是制约人们行使这些权利的规则,本质上是人们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首先,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必须与交易相联系,并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得以实现。其次,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一种行为权。第三,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社会经济关系的范畴,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之所以在学术界引发热议和争论,主要在于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作为人力资本一种,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产权即是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的分配;因此,探讨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问题首先必须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的来源和形成过程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逻辑起点。
  
  1.1 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价值来源
  第一,内生价值,即从内因角度探讨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的生成。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劳动力价值除了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以外,通过劳动可以创造出比自身价值更大的价值,劳动力天然具有价值增值的特性,因此,人力资本的自然根源在于劳动力,是作为劳动力的人经过成千上万年的自然进化发展到一个较高级阶段时的产物,劳动力的内生价值是形成人力资本的基本内容。这里的内生价值主要不是指劳动力的体力,而是指其潜在的思想、认识、运用能力。如果不是劳动力首先有了内生价值,一切关于人力资本的概念将无从谈起。对运动员来说,其人力资本的内生价值主要指遗传和天生具有的从事体育运动的意识、身体素质、体能和竞技能力。
  第二,外生价值,即从外因角度探讨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的生成,主要是指有意识地、自觉地对运动员进行投资的价值生成。在舒尔茨看来:“我们之所以称这种资本为人力的,是由于它已经成为人的一部分,又因为它可以带来未来的满足或者收入,所以将其称为资本。”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包括家庭成长投资、健康投资、教育投资、训练投资、获取信息和迁移投资等,投资的渠道主要有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等。运动员人力资本的外生价值是后天投资形成的,是通过先天的内生价值完成的,甚至连投资意识的产生都完全依赖于内生价值。
  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是内生价值和外生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相辅相成。内生价值的存在是外生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是外生价值的载体,又通过外生价值表现出来;外生价值是对内生价值的开发和发挥,通过内生价值发挥其收益性效用。2种价值的形成机理是不同的,或者说投资渠道、方式是有差别的。
  1.2 运动员人力资本内生价值的形成
  第一,天赋运动能力。体育作为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据史学家和考古学家的研究,人类早在原始时代就把走、跑、跳跃、投掷、攀登、爬越等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的技能和本领传授给下一代,这是人类体育活动的萌芽。人类赖以存在的运动能力是最原始的价值存在,是不依任何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自然的造化。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其运动能力经历了一个残酷的自然铸炼过程,在与自然和对手的竞争中,人类逐渐地适应和改造自然、生存和复杂的自身运动机理,产生稳定性的运动机能,进而具有了体育意识,这个伟大的过程也许人类并没有得到某一个主体的特别青睐。
  第三,社会环境教化。运动员不是孤立存在的,有一个繁杂的社会环境,在体育运动普及的社会大环境下,运动员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对照、相互教化,价值生成在潜移默化间完成。尤其是进入现代体育国际化进程中,运动员的“示范效应”愈发显得重要,在内生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同时,示范效应是无意识的。
  在上述3种运动员人力资本内生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投资主体,或者说并没有一个有意识的、准备收回其成本及收益的投资主体。如果非要找出一个投资主体的话,“天赋运动能力”及“自然的造化”应归结于大自然,既然大自然并不准备索回什么,那么将投资主体归结于运动员本身似乎要有效率一些。“社会环境教化”一项中,人与人之间的作用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通过某种体育组织发生,2种形式的本质是一样的,因为任何组织都是人用来体现自身价值和意志的。“示范效应”的投资主体是别的运动员或教练员,而别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并不能收回“示范效应”投资。运动员从别的运 动员和教练员获得的示范效应并不相同,示范效应强的运动员得到的满足较强,示范效应弱的运动员得到的满足较弱,投资与收益一致,这样,投资主体也是运动员本身,可见,运动员人力资本内生价值的形成或者说价值形成的投资主体是运动员本身。
  1.3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生价值的形成
  运动员人力资本外生价值的形成要复杂一些,因为外生价值的形成依赖于内生价值的存在,只有内生价值与外因共同作用,外生价值才能建立;所以,无论外因作用主体是谁,运动员本身因为内生价值的原因,就已经是与运动员人力资本外生价值形成的投资主体之一了。按照一般的划分,运动员人力资本外生价值投资包括家庭成长投资、健康投资、教育投资、训练投资、获取信息和迁移投资等,投资的渠道主要有国家、企业、家庭和个人。
  第一,家庭成长投资。主要包括生育、抚育、教育、言传身教、监护、误工等,虽然投资的主体是父母亲属而非本人,但按照家庭的基本活动功能看,父母亲属愿意收益的只是荣誉和满足感以及关爱的理想表达,而将投资的产权全部无偿地赠予了运动员本人,可以认为运动员本人等同于投资主体。
  第二,教育投资。由于我国运动员大部分都从小进行了专业训练,其教育投资比例很小,但是其投资也是不可估量的。在进入我国运动训练系统前其教育费用由家庭承担,而参加专业训练以后,国家和体育组织负责运动员的教育培训费用。
  第三,健康投资。健康是运动员从事竞技体育的基础,对运动员的投资一定要保证其健康投资的比例。和教育投资一样,运动员在进入我国运动训练系统前健康投资费用由家庭承担,而参加专业训练以后,由国家和企业负责运动员的营养和医疗等健康投资。
  第四,训练投资。在这一投资中,国家要为专业运动员提供一切训练条件,企业和个人为职业运动员提供训练条件,无论是专业运动员还是职业运动员,他们在训练中都要投入时间、精力、健康,国家、企业、运动员个人都是训练投资的主体。
  第五,获取信息和迁移投资。为了获得最大的收益,运动员需要获取信息和迁移以得到满意的从事体育项目、教练和效力体育组织的选择,以提高自身人力资本价值。我国专业运动员受国家体制的限制,这种投资还是很少的,几乎由国家一手包揽。职业运动员可以有这种投资选择的权利。
  
  2、产权归属: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合法化
  
  近年来,关于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应归谁所有,即产权归属问题引发热议,成为理论界分析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价值主体合法化的依据。当前对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问题,主要有2种观点,一种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与其载体不可分离论,另一种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与其载体可分离论口]。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与其载体不可分离论认为,从西方发达国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历史和现状看,运动员人力资本属于其载体所有,即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私有制度,运动员人力资本与其载体不可分离。不管在什么样的社会中,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的状况都是无法改变的,不仅在罗森所说的“自由社会”里,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可分离,而且在巴泽尔所考证的奴隶社会里,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舒尔茨曾经指出:“一个人是不能出卖自己的教育资本的,也不能将自己拥有的教育存量作为礼品转赠他人。”罗森也说:“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这种观点的局限在于过分夸大“人力资本属于个人的天然性”。应该看到,运动员并不能把握其拥有的全部人力资本产权,一个简单的例子:我国竞技体育的强大基于较优越的举国体制,每个运动员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造就了国家体育和体育项目的强大,每个运动员并不能把国家体育的“强大”拿走,这部分产权归国家所有,任何个人无法把握。
  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与其载体可分离论认为,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可以分解开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分解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为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流动、配置和使用等创造了条件,可以提高其使用效率。在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过程中,原来完整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分解为:所有者产权,归运动员所有;经营者产权,归国家和企业所有,运动员人力资本交易过程就是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分解过程。巴泽尔在其《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说:“奴隶制度就是可转让人力资本产权的突出例子。”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没有自由流动的权力,人力资本所有权表面上属于其载体,而本质上属于国家。这种试图证明人力资本产权整体可分割的观点值得商榷,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束中的各项权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存在前提,由于制度安排的原因,有时会出现强制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情况,但这部分被强制的产权根本无法被集中到其他主体的身上,只能造成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关闭”、“残缺”甚至“荡然无存”。
  按照巴泽尔的分析,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拿走奴隶的任何东西,只不过是拿走了从法律上说是属于自己的东西”。粗看起来,那些被强制为奴的人被剥夺了一切权利,但实际上,奴隶主对他们并不享有绝对的所有权,奴隶主并没有从奴隶身上拿走多余的什么,拿走的只是维持奴隶生存、防止奴隶逃跑而预先已经付出的高昂的监控和管理成本,除此以外,奴隶也并没有创造多余的价值,其他的人力资本价值已经“荡然无存”了,奴隶主只是利用奴隶作为“媒介”,获取了其他要素诸如土地、物质资本等的收益。在我国计划经济下,由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造成了效率低下、偷懒、搭便车、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实际上,分离运动员人力资本权利束的产权制度安排造成的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残缺恰恰证明了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权能的不可分离。
  
  3、“二元化”:我国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解构
  
  理论界关于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归属的2种观点,局限在或者无限夸大运动员对其人力资本产权的“天然垄断性”,或者照搬了物质资本的产权原理。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归属是与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紧密联系的,界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必须结合投资展开。
  根据图1的分析,运动员人力资本的投资主体有2类:运动员和国家、企业等非自然人,因此,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构成应该是二元化的,一部分属运动员所有,可称之为运动员人力资本私有产权;另一部分不属于运动员,可称之为非运动员人力资本私有产权,其又可以区分为运动员人力资本公共(国家)产权和运动员人力资本企业产权,如图2所示。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划分并不是将所谓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权能分离,分离的是产权整体,某一部分产权的各项权能是不可分割的。
  由图1、图2可见,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二元化划分是十分明确的,运动员投资产生人力资本私有产权,国家及企业投资产生非运动员人力资本私有产权,谁投资,谁收益,投资主体与产权主体相一致。确认了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的二元化结构以后,有些问题需要回答:运动员会主动放弃部分产权吗?各部分产权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哪一部分的归属?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运动员作为“经济人”存在并且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人并不会主动放弃哪怕是一丝一毫凝聚在自我身上的产权;但是,非运动员人力资本私有产权从产生那天起,就不曾被运动员人力资本载体所拥有过,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载体只作为这部分产权的作用对象。运动员确实试图占有非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收益,但2方面的原因促使他不会这样做。一方面,尽管有限,运动员还是有理性的,对自身价值的投资来源是清楚的,对收益的分配有一定的认知和认同感;另一方面,机会主义会造成失去需求,使其经济价值贬值或者被迫“关闭”,得不偿失。至于确定各部分产权的内涵、界定各部分产权的归属,则是一个困难的事情。我们确认了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权能的不可分离,可以通过收益分配确认这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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