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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行政处罚的公正而不过分损及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一事不再罚”应当成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但其理论支撑需要重新考量。实际上,“过罚相当”与“有效遏止”应当共同成为“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确立标准。唯有如此,“一事不再罚”原则才具有应有的适应性和指导性,行政处罚的目的才能有效实现。《行政处罚法》立法过程中对该原则的艰难取舍和最终妥协,成为其不得不予以修改的现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