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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该文以黄山区林权流转工作为例,总结南方集体林区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出现的的一些问题,结合当前的集体林权改革政策,系统分析集体林权流转的制约因素和不同林权流转方式的法律内涵及以及以何种方式流转林权才能对农民更有利,提出以思路创新抓林权流转,以林权流转促组织创新的工作思路,加强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等一些措施,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
关键词:林权;创新机制;黄山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8-0093-02
1 黄山区林权流转现状
黄山区现有林业用地面积136 205hm2,林木蓄积量725万m3,森林覆盖率达79.9%,2015年林业对农民人均收入的贡献率为30.3%,林业在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通过制度建设、市场建设,黄山区林权流转得到了健康有序地发展。据统计,全区现有18 910hm2集体林权实行了平稳流转,占集体林地面积的15.3%。其中,集体统管山流转1 561hm2,占集体统管山场面积的19%;林农责任山、自留山流转17 349hm2,占林农个人林地面积的15%。从流转的方式看,出租、转包林地面积547hm2,占2.9%;入股合作面积4 835hm2,占25.6%。转让林地面积13 528hm2,占71.5%,转让是林权流转主要形式。
2 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小而分散 目前,黄山区3.6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面积共96 173hm2,户均2.6hm2,且一户多山。可见集体林经营总体上仍呈小而散的状态,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林地碎化与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
2.2 认识不一致 一直以来,对待林权流转可谓是有支持,有反对,有观望,有疑惑,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也从不同角度也进行着不同的解读,特别是对林权流转可能引起的林农失山失地问题关注最多。黄山区林权流转的现状是,林农责任山、自留山流转面积占其山场面积的15%,转让林地的林农要不就是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要不就是转让的林地大部分为荒山及交通不便难以经营的山场。
2.3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抽样调查显示,现阶段黄山区林农只愿将其20%左右的林地流转出去让别人经营,其原因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林农仍把林地当作安身立命的基础和获取生活资料的必要来源。加上林改后林价不断上升,林业税费减免政策的实施和林业收入上升的预期明显,林农更是不愿急于转让林地。
3 林权流转创新机制的建立
如何从实际出发理清林权流转思路和方向,科学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必须以思路创新抓林权流转,以林权流转促组织创新,从而实现林农增收、林区和谐,加快黄山区林业的发展。
3.1 充分认识推动林权流转的必要性 林权流转有力推进了森林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通过林权流转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程中推进林业经营组织不断创新,可有效凝聚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各类生产要素,促进林业提质增效,加快现代林业发展。因此,进一步创新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林业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
3.2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林权流转机制 林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功能不全的情况下,既要发挥林业规模经营的效益,优化林业经营组织形式,又要有效防止林农大量失山失地,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必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林权流转机制,则拓宽林权流转渠道,引导林农以出租、抵押、入股的方式流转林权。鼓励将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做为林权流转的主流形式,在不改变林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将一家一户的林地集聚在一起,实现规模化经营,这样即可提高规模效益,又能完成单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此外,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在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还需大力发展股份林场。通过市场配置的办法,有效调整林业生产结构和生产规模,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3 完善林权流转制度建设 首先要重视对林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逐步建立更加完善、规范、有效的林权流转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林权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因林权流转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和逆转。其次,要加强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培育林权流转市场,确保林权交易公开、公正、公开,有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在产业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上重点予以倾斜,帮助合作社提高规模效益和经营效率,促使其尽快发展。
4 结语
林地经营具有周期长和规模化要求高的特点。因此,通过林权流转推动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动林业经营组织多元化发展,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也要正确理解林权流转的真正内涵,防止林农过量流转林地而失去生产资料。当前阶段应当引导支持农民以林权入股方式开展合作经营,特别是优先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林权流转制度建设、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后,通过市场配置,林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将得以逐步提高。
关键词:林权;创新机制;黄山
中图分类号 F3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8-0093-02
1 黄山区林权流转现状
黄山区现有林业用地面积136 205hm2,林木蓄积量725万m3,森林覆盖率达79.9%,2015年林业对农民人均收入的贡献率为30.3%,林业在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通过制度建设、市场建设,黄山区林权流转得到了健康有序地发展。据统计,全区现有18 910hm2集体林权实行了平稳流转,占集体林地面积的15.3%。其中,集体统管山流转1 561hm2,占集体统管山场面积的19%;林农责任山、自留山流转17 349hm2,占林农个人林地面积的15%。从流转的方式看,出租、转包林地面积547hm2,占2.9%;入股合作面积4 835hm2,占25.6%。转让林地面积13 528hm2,占71.5%,转让是林权流转主要形式。
2 林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小而分散 目前,黄山区3.6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面积共96 173hm2,户均2.6hm2,且一户多山。可见集体林经营总体上仍呈小而散的状态,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林地碎化与规模经营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
2.2 认识不一致 一直以来,对待林权流转可谓是有支持,有反对,有观望,有疑惑,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也从不同角度也进行着不同的解读,特别是对林权流转可能引起的林农失山失地问题关注最多。黄山区林权流转的现状是,林农责任山、自留山流转面积占其山场面积的15%,转让林地的林农要不就是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要不就是转让的林地大部分为荒山及交通不便难以经营的山场。
2.3 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抽样调查显示,现阶段黄山区林农只愿将其20%左右的林地流转出去让别人经营,其原因是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林农仍把林地当作安身立命的基础和获取生活资料的必要来源。加上林改后林价不断上升,林业税费减免政策的实施和林业收入上升的预期明显,林农更是不愿急于转让林地。
3 林权流转创新机制的建立
如何从实际出发理清林权流转思路和方向,科学引导和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必须以思路创新抓林权流转,以林权流转促组织创新,从而实现林农增收、林区和谐,加快黄山区林业的发展。
3.1 充分认识推动林权流转的必要性 林权流转有力推进了森林经营向资产、资本经营转变,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通过林权流转促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进程中推进林业经营组织不断创新,可有效凝聚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各类生产要素,促进林业提质增效,加快现代林业发展。因此,进一步创新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在林业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意义重大。
3.2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林权流转机制 林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功能不全的情况下,既要发挥林业规模经营的效益,优化林业经营组织形式,又要有效防止林农大量失山失地,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必经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林权流转机制,则拓宽林权流转渠道,引导林农以出租、抵押、入股的方式流转林权。鼓励将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做为林权流转的主流形式,在不改变林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将一家一户的林地集聚在一起,实现规模化经营,这样即可提高规模效益,又能完成单户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此外,应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在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还需大力发展股份林场。通过市场配置的办法,有效调整林业生产结构和生产规模,促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3 完善林权流转制度建设 首先要重视对林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逐步建立更加完善、规范、有效的林权流转制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林权动态监督管理,防止因林权流转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和逆转。其次,要加强江南林业产权交易所等森林资源交易平台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培育林权流转市场,确保林权交易公开、公正、公开,有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再次,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在产业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上重点予以倾斜,帮助合作社提高规模效益和经营效率,促使其尽快发展。
4 结语
林地经营具有周期长和规模化要求高的特点。因此,通过林权流转推动林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带动林业经营组织多元化发展,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也要正确理解林权流转的真正内涵,防止林农过量流转林地而失去生产资料。当前阶段应当引导支持农民以林权入股方式开展合作经营,特别是优先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林权流转制度建设、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后,通过市场配置,林业经营规模化、组织化程度将得以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