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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者在移植法律时充分发挥了"自主性"。游走于"传统"与"移植"间的立法路径,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引入大量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保留了许多中国传统法律的特有品格。这种独特性来自于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者对当时中国实际情况的客观分析,是一种完全自主性的选择结果。虽然选择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中很多法律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但法制本身的进步在客观上已经产生了非常显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