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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美贸易中“非市场经济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政府以及许多出口商,本文对此问题从政府和企业层面给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中美贸易;非市场经济地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据WTO官方统计,从WTO成立后的1995年到2012年底,共有32个成员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916起和32个国家对中国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664起。其中中国遭受112起美国反倾销调查,占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总量的12.2%。中国被美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93起,占中国遭受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4%。美国对中国发起的无论是反倾销调查还是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数量都排在美国对外反倾销的第一位,反倾销调查占比为23%,远比第二位日本的8%要高很多,最终反倾销措施亦是如此,27%的比例远高于第二位日本。
虽然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承认,但世界对华反倾销调查状况一直未能好转,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美国、欧盟、印度等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还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每年大部份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又是这些国家发起的,所以导致中国在“非市场救济地位”问题上的改善未能对反倾销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
下面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给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政府层面
(1)合理有效地利用外交手段。2013年7月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美方承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过程中给予中国公平待遇,并承诺以合作方式,努力迅速全面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是我国政府在外交层面取得的胜利,但此类承诺美国已经做过很多次,是否可信很值得怀疑。
对此,我国政府应争取与美方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列举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事实,并借助我国进口市场的吸引力,利用建立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契机,指出其对华政策的不合理性,促使其修改对华歧视性的法律条文,最终像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阶段。
(2)敦促某些国家按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按照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自动于2016年结束,但需防备的是有的国家在到期时以各种理由推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类似的情况在国际关系中并非没有先例。经济问题从来不会单独的存在于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意识形态、政治因素往往会与经济问题纠结在一起。例如,中国的市场经济程度远高于俄罗斯,但是美国却因为政治因素给予了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因此必须要同时进行政治与经济谈判,敦促某些国家按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3)积极参与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为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向两个目标努力:一是在新的WTO谈判中制订“市场经济条件”的详细规则;二是规范替代国的选择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过程更公平、更合理、更透明。当然上述目标的达成绝非易事,充满着不断和艰辛的努力。
(4)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形成威慑力。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加大对倾销的打击力度。使进口国在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时,我国也可依据反倾销法对其实行制裁。如果这种报复行为有法可依,进口国在对我们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时候就会心有忌惮,从而使我们赢取谈判的筹码。
(5)调整贸易政策,正确引导进出口产品结构。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结构性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应在发展出口贸易的同时降低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的出口集中度。另一方面,进口的增长也可在一定程度抑制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所以,我国应当以进出口基本平衡为目标,一方面逐渐减少附加值低的产品出口,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要鼓励国内企业增加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
2.企业层面
(1)加大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企业本土化。比如说中国知名家电品牌海尔,其美国公司90%以上员工都是本地人,在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产品研发、营销等各个方面都像美国公司一样运作,这些措施使其能够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动向、财税法规和监管者要求,也就增强了其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
(2)企业运行机制必须跟国际接轨。加速产业和企业自身的改革,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势在必行,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封住其他国家的嘴,让其无法再拿“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筹码为难我国企业。从这一点上来说,贸易战略的改变,必须同时辅以企业制度的完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3)针对行业或大类产品建立反倾销预警体系。预警体系的最大好处是能防范于未然,使企业在初期就能化解反倾销风险,增加贸易安全系数。预警体系应针对大类出口产品来建立,如果无法做到,也可以就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进行产品预警或者靠某些行业协会建立预警体系。例如说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就是依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立的。
(4)反对不公正的“替代国”选取,积极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应诉企业不应轻易接受美国商务部选择的 “替代国”,美国商务部的选择往往会损害应诉企业的利益。应诉企业应根据自己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据理力争提出自身的建议,慎重选择与自己应诉产品情况最相似的国家作为 “替代国”,依法抗辩以获取最佳“替代国”。在这方面,我国不是没有成功的先例。例如,2002年的无可锻性铸铁管案和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在与美国商务部的诉讼中大获全胜。
(5)积极争取单独税率。从许多个案的裁决结果都可以观察到单独税率大大低于普遍税率,例如:1996年立案的刹车鼓案件,单独税率仅为8.51%和1.33%,普遍税率却高达105.56%;2001年立案的折叠礼品盒案件,普遍税率高达164.75%,单独税率却仅为8.90%和1.67%。从案件裁决的总体情况来看,单独税率平均为46.2%,而普遍税率平均达到141.7%,平均普遍税率是平均单独税率的3倍。
无论从具体的个案还是从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单独税率都远低于普遍税率,因此在中国无法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涉案厂商积极争取获得单独税率的裁决绝对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窦希铭.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单独税率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0(10):119-120.
[2]肖刚.中国推动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承认的外交努力[J].外交经济,2008(9):77-82.
[3]周俐军,何元贵.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非应对反倾销的救命稻草——反倾销与“非市场經济地位”关系探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3):57-61.
[4]刘长敏.中美战略对话机制的发展及其解析-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的新探索[J].现代国际关系,2008(7):1-7.
[5]Chad P. Bown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 [DB]. http://econ.worldbank.org/ttbd/gad/.
关键词:中美贸易;非市场经济地位;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据WTO官方统计,从WTO成立后的1995年到2012年底,共有32个成员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916起和32个国家对中国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664起。其中中国遭受112起美国反倾销调查,占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总量的12.2%。中国被美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93起,占中国遭受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总量的14%。美国对中国发起的无论是反倾销调查还是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数量都排在美国对外反倾销的第一位,反倾销调查占比为23%,远比第二位日本的8%要高很多,最终反倾销措施亦是如此,27%的比例远高于第二位日本。
虽然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已经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承认,但世界对华反倾销调查状况一直未能好转,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美国、欧盟、印度等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还未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每年大部份的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又是这些国家发起的,所以导致中国在“非市场救济地位”问题上的改善未能对反倾销产生显著的抑制作用。
下面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分别给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1.政府层面
(1)合理有效地利用外交手段。2013年7月结束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美方承诺在出口管制体系改革过程中给予中国公平待遇,并承诺以合作方式,努力迅速全面地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是我国政府在外交层面取得的胜利,但此类承诺美国已经做过很多次,是否可信很值得怀疑。
对此,我国政府应争取与美方多进行沟通和交流,列举中国正在进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事实,并借助我国进口市场的吸引力,利用建立或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契机,指出其对华政策的不合理性,促使其修改对华歧视性的法律条文,最终像大多数其他国家一样,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阶段。
(2)敦促某些国家按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按照规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将自动于2016年结束,但需防备的是有的国家在到期时以各种理由推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类似的情况在国际关系中并非没有先例。经济问题从来不会单独的存在于国际关系中,国家利益、意识形态、政治因素往往会与经济问题纠结在一起。例如,中国的市场经济程度远高于俄罗斯,但是美国却因为政治因素给予了俄罗斯市场经济地位,没有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因此必须要同时进行政治与经济谈判,敦促某些国家按期给予我国“市场经济地位”。
(3)积极参与反倾销规则的制定。为解决“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国政府应当向两个目标努力:一是在新的WTO谈判中制订“市场经济条件”的详细规则;二是规范替代国的选择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诉讼过程更公平、更合理、更透明。当然上述目标的达成绝非易事,充满着不断和艰辛的努力。
(4)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形成威慑力。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加大对倾销的打击力度。使进口国在对我国提出反倾销诉讼时,我国也可依据反倾销法对其实行制裁。如果这种报复行为有法可依,进口国在对我们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时候就会心有忌惮,从而使我们赢取谈判的筹码。
(5)调整贸易政策,正确引导进出口产品结构。长期以来,中国出口产品结构性矛盾并未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应在发展出口贸易的同时降低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的出口集中度。另一方面,进口的增长也可在一定程度抑制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所以,我国应当以进出口基本平衡为目标,一方面逐渐减少附加值低的产品出口,增加附加值高的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要鼓励国内企业增加能源、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
2.企业层面
(1)加大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企业本土化。比如说中国知名家电品牌海尔,其美国公司90%以上员工都是本地人,在财务、法律、人力资源、产品研发、营销等各个方面都像美国公司一样运作,这些措施使其能够深入了解当地市场动向、财税法规和监管者要求,也就增强了其抵抗外部冲击的能力。
(2)企业运行机制必须跟国际接轨。加速产业和企业自身的改革,完善企业运行机制势在必行,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封住其他国家的嘴,让其无法再拿“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为筹码为难我国企业。从这一点上来说,贸易战略的改变,必须同时辅以企业制度的完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3)针对行业或大类产品建立反倾销预警体系。预警体系的最大好处是能防范于未然,使企业在初期就能化解反倾销风险,增加贸易安全系数。预警体系应针对大类出口产品来建立,如果无法做到,也可以就主要对华反倾销国家进行产品预警或者靠某些行业协会建立预警体系。例如说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就是依托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建立的。
(4)反对不公正的“替代国”选取,积极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替代国”。应诉企业不应轻易接受美国商务部选择的 “替代国”,美国商务部的选择往往会损害应诉企业的利益。应诉企业应根据自己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据理力争提出自身的建议,慎重选择与自己应诉产品情况最相似的国家作为 “替代国”,依法抗辩以获取最佳“替代国”。在这方面,我国不是没有成功的先例。例如,2002年的无可锻性铸铁管案和2003年的非冷冻浓缩苹果汁案,中国企业都在与美国商务部的诉讼中大获全胜。
(5)积极争取单独税率。从许多个案的裁决结果都可以观察到单独税率大大低于普遍税率,例如:1996年立案的刹车鼓案件,单独税率仅为8.51%和1.33%,普遍税率却高达105.56%;2001年立案的折叠礼品盒案件,普遍税率高达164.75%,单独税率却仅为8.90%和1.67%。从案件裁决的总体情况来看,单独税率平均为46.2%,而普遍税率平均达到141.7%,平均普遍税率是平均单独税率的3倍。
无论从具体的个案还是从案件的总体情况来看,单独税率都远低于普遍税率,因此在中国无法获取“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涉案厂商积极争取获得单独税率的裁决绝对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窦希铭.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单独税率问题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0(10):119-120.
[2]肖刚.中国推动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承认的外交努力[J].外交经济,2008(9):77-82.
[3]周俐军,何元贵.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非应对反倾销的救命稻草——反倾销与“非市场經济地位”关系探析[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5(3):57-61.
[4]刘长敏.中美战略对话机制的发展及其解析-守成大国与新兴大国的新探索[J].现代国际关系,2008(7):1-7.
[5]Chad P. Bown Global Anti-dumping Database [DB]. http://econ.worldbank.org/ttbd/g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