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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保证社会持久效率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矛盾高发期的今天,只有正视社会不和谐因素,化解矛盾,并从制度上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才能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29(2007)01-0024-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首要和基本的前提,就是社会要有公平正义,否则任何旨在促成社会和谐的美好愿望都只能流于乌托邦。而且,坚持公平正义是由和谐社会的特征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更是由我国当前大量存在不和谐因素的现实所要求的。
一、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公平正义的话题同人类社会一样古老。但在历史长河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阶级的变迁,其含义几经流变,经过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才变为科学。以往的公平正义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只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才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观的历史演进
在古希腊,正义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现在仍保存的基本语义。如柏拉图认为正义与善、德密不可分;亚里士多德则将正义与守法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是对于自己“取其应得”,对于别人“给其应得”,资源分配“比例平等”等。中世纪,基督教的“正义”要求“把属于恺撒的给恺撒”。17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人类社会步入近代,自然法和契约论在西方成为公平、正义、平等命题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依据。据此,霍布斯的“两极”结构一方面将极端权力赋予君主,另一方面将“平等”扩展到了君主之外的所有人身上。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为政治平等的实现提供了理论框架。当时,狄德罗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卢梭则揭示了人类不平等源于私有制的事实。19世纪,值得一提的是空想社会主义,其公平正义观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除剥削、实现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公平分配。进入20世纪,公平问题引发了新一轮争论。30年代,托尼的温和平等观抛弃了理想化的“天赋平等”要求,开始关注精神和心理,重视社会生活,强调人的联合,为“现代平等”论定下了基调。70年代,罗尔斯提出“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分配正义论主张公平优先于效率。总之,这些思想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公平正义观自身逻辑扬弃的结果。
2.社会主义是公平正义的同义语
真正对公平正义进行科学阐释并把它的实现立于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认为,以往一切阶级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平等观,都是统治阶级的平等观,其实质是以不平等作为平等。就资本主义社会来讲,物质生产条件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体力劳动者只是生产条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在生产力上从属于生产资料,在生产关系上隶属于资产阶级,除了自己的身体即劳动力外没有生产资料可以支配。所以,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在阶级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在所得上差距悬殊。因此,尽管在抽象意义上,商品等价交换、一切经济主体自由进出市场是资本主义平等观的要求,但在出身、财产、受教育程度等的巨大反差下,一切所谓下层劳动与垄断巨头平等的奢望都是不可实现的谎言。这些不平等基础,随着当代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也被推向了空前的水平。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他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1]所以,在阶级和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公平可言。正是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把无产阶级的公平观概括为“消灭阶级”:“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2]因此,作为对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扬弃,社会主义公平观要求消除任何阶级剥削和人身压迫,政治权利上人人平等、生产关系上人人地位平等,生产资料人人公平享有,生产成果人人公平享受。正因为资本主义被看做剥削制度的代表,社会主义才被看做公平正义的象征。如果不坚持对最广大劳动者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就不复存在。
二、公平正义是保证社会持久效率的条件,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只有社会是公平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才能保持持久的效率;只有社会是正义的,人民才适得其所、享其应得,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1.效率并不必然带来公平,但公平本身就是效率
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二者重心不同。效率强调投入、产出的对比关系;公平强调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及对生产成果的享有。前者强调的是生产力问题,而后者强调的是生产关系问题。不顾个人能力和贡献大小差别的平均主义,并非真正的公平,它必然挫伤优秀者的积极性;过大的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势必冷却大多数人的生产热情和创造积极性,二者都带来生产效率的降低。另一方面,生产效率提高,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从而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充足的物质条件。同时,效率也离不开公平,因为没有一定程度的公平,就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效率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构成了效率提高的基本保证,公平本身就是效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2.没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不仅理清了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3]。没有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就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没有公平正义,人民群众不能共享发展成果,甚至在改革中受损,就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市场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公平。现实中的市场既不能保证起点公平,也不能保证过程公平,更不能保证结果公平。国家应通过各种手段,克服市场的各种弊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可以说,能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三、和谐社会不应成为掩盖社会矛盾的借口,公平正义需要制度保证
和谐社会建设,最重要的是着力解决问题,消除社会不公,而不是转移视线,掩盖矛盾。而且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的长久、可靠,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1.构建和谐社会要正视现实中的不和谐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但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呈现,并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4]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收入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等方面。社会不公主要表现为:一是贫富分化严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认为,占世界总人口10%的最贫困人口所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世界人口10%的最富裕人口的所占份额却高达40%。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贫富差距已高于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低于南非、巴西等国,这是不能令人接受的。二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局专家姚景源根据2003年的数据测算指出,中国城镇人均收入为8 427元,农民收入为2 622元,表面看是3∶1,但实际上差距要大得多。农民有生产性支出,比如买化肥、农机具等,去掉这些花费,他们一年真正可支配的现金收入也就是1000元左右。这样看,城乡差距比应为8.4∶1。[5]而且广大农村居民到目前为止还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义务教育保障之外。三是地区差距扩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提供的数据,从人均GDP看,东部地区由1980年的34%,提高到2002年的53%左右,而中西部地区则由占东部地区的88%和70%下降为2002年的70%和59%。这些差距和其他社会不公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障碍。大家知道,拉美地区曾在一段时间内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贫富差距扩大、失业人口激增、社会矛盾激化等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严峻问题,导致了社会发展的动荡和滞后。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社会不公问题,重蹈“拉美陷阱”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以保证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落到实处。
2.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都需要制度保障
鉴于不和谐因素和社会问题的大量存在,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不能仅停留于道义的呼吁或理论的论证,而要通过制度建设使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首先,要大力推进民主化进程,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参政议政。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依法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其次,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宪法和各项专门法要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自由,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坚持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司法程序的公开化、司法结果的公正化。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维护司法廉洁,严格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再次,要改进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利益分割程序。要始终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当前,要着力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贪污腐败、权力寻租、行业垄断、非法收入等问题。同时,应调整和规范工资制度,明确津贴、补贴标准,保证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收入的公平和平衡,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严厉惩治偷、漏税行为。最后,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府不能总是经济职能上越位、保障职能上空位、服务职能上缺位,应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能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救孤、济困助残的保障体系,切实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感受社会主义的温暖。此外,还应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建立城乡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顺畅流动通道,为人民提供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制度保障,真正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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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D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729(2007)01-0024-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首要和基本的前提,就是社会要有公平正义,否则任何旨在促成社会和谐的美好愿望都只能流于乌托邦。而且,坚持公平正义是由和谐社会的特征和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更是由我国当前大量存在不和谐因素的现实所要求的。
一、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公平正义的话题同人类社会一样古老。但在历史长河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阶级的变迁,其含义几经流变,经过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才变为科学。以往的公平正义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只有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才是最大多数人享有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1.公平正义观的历史演进
在古希腊,正义包含了正直、无私、公平、公道等现在仍保存的基本语义。如柏拉图认为正义与善、德密不可分;亚里士多德则将正义与守法联系起来,认为正义是对于自己“取其应得”,对于别人“给其应得”,资源分配“比例平等”等。中世纪,基督教的“正义”要求“把属于恺撒的给恺撒”。17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人类社会步入近代,自然法和契约论在西方成为公平、正义、平等命题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依据。据此,霍布斯的“两极”结构一方面将极端权力赋予君主,另一方面将“平等”扩展到了君主之外的所有人身上。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为政治平等的实现提供了理论框架。当时,狄德罗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卢梭则揭示了人类不平等源于私有制的事实。19世纪,值得一提的是空想社会主义,其公平正义观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除剥削、实现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公平分配。进入20世纪,公平问题引发了新一轮争论。30年代,托尼的温和平等观抛弃了理想化的“天赋平等”要求,开始关注精神和心理,重视社会生活,强调人的联合,为“现代平等”论定下了基调。70年代,罗尔斯提出“平等自由原则”、“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其分配正义论主张公平优先于效率。总之,这些思想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公平正义观自身逻辑扬弃的结果。
2.社会主义是公平正义的同义语
真正对公平正义进行科学阐释并把它的实现立于坚实的基础之上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认为,以往一切阶级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平等观,都是统治阶级的平等观,其实质是以不平等作为平等。就资本主义社会来讲,物质生产条件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体力劳动者只是生产条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在生产力上从属于生产资料,在生产关系上隶属于资产阶级,除了自己的身体即劳动力外没有生产资料可以支配。所以,资产阶级和人民群众在阶级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在所得上差距悬殊。因此,尽管在抽象意义上,商品等价交换、一切经济主体自由进出市场是资本主义平等观的要求,但在出身、财产、受教育程度等的巨大反差下,一切所谓下层劳动与垄断巨头平等的奢望都是不可实现的谎言。这些不平等基础,随着当代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也被推向了空前的水平。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他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1]所以,在阶级和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根本不会有真正的公平可言。正是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把无产阶级的公平观概括为“消灭阶级”:“不是各阶级的平等——这是谬论,实际上是做不到的——相反地是消灭阶级。”[2]因此,作为对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的扬弃,社会主义公平观要求消除任何阶级剥削和人身压迫,政治权利上人人平等、生产关系上人人地位平等,生产资料人人公平享有,生产成果人人公平享受。正因为资本主义被看做剥削制度的代表,社会主义才被看做公平正义的象征。如果不坚持对最广大劳动者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就不复存在。
二、公平正义是保证社会持久效率的条件,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
只有社会是公平的,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才能保持持久的效率;只有社会是正义的,人民才适得其所、享其应得,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1.效率并不必然带来公平,但公平本身就是效率
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二者重心不同。效率强调投入、产出的对比关系;公平强调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及对生产成果的享有。前者强调的是生产力问题,而后者强调的是生产关系问题。不顾个人能力和贡献大小差别的平均主义,并非真正的公平,它必然挫伤优秀者的积极性;过大的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势必冷却大多数人的生产热情和创造积极性,二者都带来生产效率的降低。另一方面,生产效率提高,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从而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充足的物质条件。同时,效率也离不开公平,因为没有一定程度的公平,就难以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效率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公平构成了效率提高的基本保证,公平本身就是效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2.没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不仅理清了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所谓和谐社会,就是“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3]。没有公平正义,人民群众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抵触情绪,就不能形成和谐相处的局面;没有公平正义,人民群众不能共享发展成果,甚至在改革中受损,就不能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应注意这个问题,因为市场本身并不必然带来公平。现实中的市场既不能保证起点公平,也不能保证过程公平,更不能保证结果公平。国家应通过各种手段,克服市场的各种弊端,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可以说,能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命运。
三、和谐社会不应成为掩盖社会矛盾的借口,公平正义需要制度保证
和谐社会建设,最重要的是着力解决问题,消除社会不公,而不是转移视线,掩盖矛盾。而且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保证公平正义的长久、可靠,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1.构建和谐社会要正视现实中的不和谐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但也必须看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关键时期,各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矛盾和问题也不断呈现,并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正如胡锦涛同志所指出的,“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4]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收入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等方面。社会不公主要表现为:一是贫富分化严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认为,占世界总人口10%的最贫困人口所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世界人口10%的最富裕人口的所占份额却高达40%。作为社会主义的中国,贫富差距已高于美国、西欧、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低于南非、巴西等国,这是不能令人接受的。二是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国家统计局专家姚景源根据2003年的数据测算指出,中国城镇人均收入为8 427元,农民收入为2 622元,表面看是3∶1,但实际上差距要大得多。农民有生产性支出,比如买化肥、农机具等,去掉这些花费,他们一年真正可支配的现金收入也就是1000元左右。这样看,城乡差距比应为8.4∶1。[5]而且广大农村居民到目前为止还被排除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义务教育保障之外。三是地区差距扩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提供的数据,从人均GDP看,东部地区由1980年的34%,提高到2002年的53%左右,而中西部地区则由占东部地区的88%和70%下降为2002年的70%和59%。这些差距和其他社会不公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直接障碍。大家知道,拉美地区曾在一段时间内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但贫富差距扩大、失业人口激增、社会矛盾激化等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严峻问题,导致了社会发展的动荡和滞后。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社会不公问题,重蹈“拉美陷阱”的可能性不是没有。因此,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以保证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落到实处。
2.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都需要制度保障
鉴于不和谐因素和社会问题的大量存在,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不能仅停留于道义的呼吁或理论的论证,而要通过制度建设使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首先,要大力推进民主化进程,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参政议政。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础上,依法实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其次,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宪法和各项专门法要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自由,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坚持立法程序的民主化、司法程序的公开化、司法结果的公正化。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维护司法廉洁,严格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再次,要改进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利益分割程序。要始终坚持共同富裕的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当前,要着力从制度上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贪污腐败、权力寻租、行业垄断、非法收入等问题。同时,应调整和规范工资制度,明确津贴、补贴标准,保证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管理者与职工之间收入的公平和平衡,健全个人所得税制度,严厉惩治偷、漏税行为。最后,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府不能总是经济职能上越位、保障职能上空位、服务职能上缺位,应在认真履行自己职能的基础上,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救孤、济困助残的保障体系,切实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感受社会主义的温暖。此外,还应破除城乡、地区、行业樊篱,建立城乡之间、社会各阶层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顺畅流动通道,为人民提供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制度保障,真正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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