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及其启示

来源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lu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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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分析了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总结了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5种基本经验。这些经验为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模式、发展动因、发展基础、组织效率、发展环境等方面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477(2008)05-0687-05
  
  一、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概况
  
  自1844年第一个世界公认的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大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合作运行模式,其中以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的农业合作社较为典型。尽管它们的起源、基本规定、组织机构、业务内容等有所不同,但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这些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析,给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启示,并可资借鉴。
  
  (一)美国的农业合作社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即农场主合作社,它被界定为实行生产者联合、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的集体组织。根据美国农业部的定义,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赢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合作社的经营目标不是单纯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通过为其成员提供服务,使参加者从合作经营中获取最大收益。它的目的是通过改善农产品市场,降低农场供应品和有关服务的成本来提高农场收入。美国的合作社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比较常见的依据合作社主要经营业务将其划分为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和服务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美国最主要和最具实力的合作组织,它又分为供应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和供销服务合作社三种形式。美国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不同于其它私人企业的,劳动者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合作社的产权归全体社员所有并为全体社员谋取最大利润,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政府不加干涉。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在利益分配机制上,规定按惠顾额返还利润和股金分红受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要通过合作社买进所需的货物、服务,卖出农产品,都是“惠顾者”,在年终可以按交易额分取盈余。美国合作社还拥有完备的监管机制,从组织外部到组织内部十分健全。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实力的加强,美国合作社开始向纵深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发展,同时许多合作社从产权结构、组织管理、经营到利益分配,逐渐向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演变。
  
  (二)德国的合作社
  德国的《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是社员群众共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民有、民办、民享、自主、自制、自助的特性。合作社通过“民办国助”和相互资助,促进社员经济发展。德国的农村合作社是自下而上建立的,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络,合作社按照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组织起来,进行分级管理,这种分级管理的组织形式,和德国的行政制度相适应,其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种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合作组织体系完备,层次较高,而且极大部分已经发展成为经济独立的群团实体,其收入来源有三种渠道,即会费、捐助以及农协本身的经营收入,德国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强调,合作社是自助、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的经济组织,实行自愿的成员制度,管理人员名誉化,合作社不以赢利为目的。德国合作社是多个经济地位相似的个体为达到共同的目标联合而成的,合作社入社、退社自由,组织内部领导不支付报酬,合作社实现“自治”,一切活动由合作社成员自己管理、监督和决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从组织结构看,德国合作社实行会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分权制。组织内部实行“一人一票”制度,合作社还对分级管理的合作社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合作审计制度,为各级清查账目和提供有关管理和法律方面的意见。
  
  (三)日本的“农协”
  日本“农协”是日本规模和影响最大、群众基础最广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日本农民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自发组织的事业法人团体。日本农协由组合员构成,组合员有正组合员和准组合员之分。农协内部组织主要由组合员大会、理事和理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参事和业务部门组成。农协的日常运营由理事会负责。农协的干部无论是基层农协、县经济联合会,还是全国农协联合会的领导人,都由农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农民是合作关系,农协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在利润分配上,农协把股金分红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农协的盈余分配直接与成员的交易额和出资额挂钩。目前,农协系统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农协为其组合员提供营农指导、购买业务、销售业务、信用服务、保险和保健事业以及社会化服务事业等全面的服务。日本的农协与政府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利用的关系。农协依靠政府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农业政策,政府的法律、有关农村政策依靠农协帮助实行。当政府的政策符合农民意愿时,农协就支持政府领导;当政策和农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农协就为农民说话。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都给予大量投资。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大大地提高了农协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力量。
  
  二、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
  
  (一)在农业专业化分工和商品化基础上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各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农业技术进步,农业内部的社会化分工不断深入,许多专业农户或专业农场逐渐形成。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使农业不再是孤立的部门,它要依靠许多部门为它提供服务和供应各种生产资料,同时,也需要多个部门帮助加工、运输、销售其产品。随着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农户(农场主)进入市场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专业农户(农场主)要赢得稳定的市场特别是国际市场,就要联合起来,以相互扶助的原则与其它市场主体竞争,这就萌发了农民合作组织。
  
  (二)合理的组织原则和运作方式
  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运行中都坚持了民主自治的原则并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是实实在在的群众性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组织不是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机构(虽然有时农业合作组织帮助政府推行某些农业政策),而是广大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建立起来的群众性组织,这种组织只有农民才能成为其正式会员(日本有“准组合员”制度)。农民合作组织在本质上是由农户在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则下建立的,不以获得最大限度利润为唯一目的的 供销、信贷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性组织。
  
  (三)健全的组织内部运行机制
  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以健全的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为保证的。一是具有完善的制度和章程,组织成员的人社与退社、权利与义务、民主管理、机构运作、收益分配等有章可循,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建立在保留社员私有产权的基础上的,产权关系明晰。三是农民合作组织都具有健全的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有明确的责权利界定,实行民主管理,经营制度健全。四是合作社成员间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作社股金分配的比例和盈余返还的方式有明确规定,并按规定严格执行。五是监督机制健全,包括合作组织的内部监督和国家对合作组织的外部监督,发现问题能予以及时解决。
  
  (四)宽松的政策环境
  发达国家为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以此来支持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政府对合作社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支持农业合作组的发展;另一方面,对农民合作组织实施优惠的经济政策,如各种税收和信贷优惠、补贴等,日本政府对农协一直实行低税制,农协比一般民间企业赋税低14%左右,另外,由农协实施的政府所倡导的事业,国家都有补助金,对农协经营性和会员生产性共同利用设施建设,政府给予50%的补贴。目前日本政府每年拨款大约10亿日元对农业进行补贴。与财政政策相配合,日本通过为农民提供低息贷款,解决了农业资金短缺的问题。
  
  (五)重视合作教育
  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开展合作教育,提高合作人才素质。农协一般都建有自己完整的教育体系,设立教育培训中心,定期对农协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及各类管理人员进行脱产轮训,进行互助合作基本精神和合作社原则的教育,加强农协内部各专业技能的培训。农协通过营农指导、定期出版书籍、发行报刊等形式对社员农民进行宣传教育,来保证自己的事业骨干和良好的群众基础。农协有严密的科学研究体制,向农民普及农业技术和科技新知识,传播农业经营、市场动向、品种改良等信息的农业经营服务业和农事改良普及实业遍及全国各地。
  
  (六)适时变革的发展策略
  以“罗虚代尔原则”为指导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度里都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其原则内涵、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都会因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改革。从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看,在每个发展阶段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模式和发展策略各有不同,如近年来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和日本农协合并,改组,引入企业化经营机制的发展变化,就是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新矛盾催生下产生的。由此可见,发达国家合作经济组织采取适时改革和创新的发展策略,使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
  
  三、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一)发展模式——应符合我国不同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生于社会经济,其发展水平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庞大的规模和组织体系以及十分健全的功能,组织运行比较规范,这是由其较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我国地域广阔,从整体上来说,东部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但生产力发展水平由东向西的高低分布并不排斥东部局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以及西部局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情况。总之,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各地有各地的情况,各产业也有各产业的特点。因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在组织规模、组织形式,还是组织结构、组织绩效等方面,都应该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保持一定的适应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具特色的原则。如东部地区的龙头企业带动型、中部地区的能人牵头型、西部地区政府发起型等发展模式,在组建形式上,可以是农民自办、联办的,可以由农民和国家技术经济部门、事业单位联办,也可以由农民与其涉农企业、公司联办,还可以依托基层农技站、基层供销社、粮站创办合作经济组织。此外,还可以转变现有的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等。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市场体系相对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建和运行成本较高,对合作的要求较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民的积极性要低。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快的地方,当地政府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上。在贫困地区,政府要注意引导,帮助农民树立合作意识,但切忌采取强迫手段。
  
  (二)发展动因——市场发展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动因
  经济联合与合作组织产生和发展的最基本动因是市场发展的需要,最基本的前提是农民的意愿。当前我国尽管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获得了诸多国家对我国完全市场地位的认可,但由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时间还比较短,且各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程度不一,不少老、少、边、穷地区商品化程度很低,还没从根本上脱离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农民为避免自身利益损失,增强竞争能力,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及增强市场谈判地位,采取联合与合作的方式是十分有效的。在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面对超小规模的土地,农民希望在产品贸易中取得好价钱,在购买生产资料时避免更多的经济损失,通过农产品加工取得增值收入的愿望,远比在生产领域采取协作的动机强烈得多。令人高兴的是,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与实施也将有利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化发展。随着我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顺利推进,农产品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将由现在的2万个发展到4万个,“十一五”期间还将重点支持1000个管理规范、服务功能完善、经济效益较好的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农村市场体系的大发展是广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农村市场的拓展将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根本动因。
  
  (三)发展基础——基于农业生产专业化
  农业生产专业化是社会分工深化和经济联系加强的必然结果,也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农业生产正在按照农产品的不同种类、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在地区之间或农业企业之间进行分工协作,向专门化、集中化的方向发展,农业生产专业化使各企业逐步摆脱“小而全”的生产结构,生产项目由多到少,由分散到集中,逐渐转变到专门为市场生产某种农产品,其它生产项目降为次要地位,成为从属的生产部门,有的甚至完全消失。如美国通过长期演进,已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10个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有利于充分发挥各地区、各企业的优势,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科学技术水平,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发达 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表明,只有农业产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农民才有组织起来、开展联合协作的内在要求;只有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生产同种农产品的农户数量增加,才能为农产内部的合作与联合即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良好条件。因此,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在各个地区农业资源禀赋优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尊重农民意愿和创造精神,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和优势的产业中,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分工,发展区域主导产业,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区域专业化生产,再通过专业生产者联合,从而实现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
  
  (四)组织效率——创新组织运行机制
  针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的管理和运作不规范、功能发挥不尽人意等问题,应强调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宗旨和原则来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合作组织规章制度、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利益机制、风险机制等具体内容,建立和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合作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协调好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规范合作主体的经营行为,提高合作主体的经营素质,进一步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从而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效率。如:构建“能人”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决策机制;建立各种监督约束机制,推行严格的合同化管理;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各种运行机制,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章程,制订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经营决策等规章制度,并通过签订合同、协议、契约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而且还要在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中发挥着应有作用,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形式多样、功能多元、结构多层、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农村主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力量。
  
  (五)发展环境——关键是政府运用多种手段加以扶持
  政府扶持主要是政府的立法保护。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表明,政府的立法保护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得长足发展的重要条件。如美国政府曾出台《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使农业合作社取得了合法地位,并获得迅猛发展。当前,尽管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正式出台,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取得了法人地位,但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还是不太理想,仍然难以以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加之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民素质不高,尤其是农村市场化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导致农民在产品销售、合同签订、以及贷款等诸多方面困难依然重重,农民的合法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都要求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组织者和市场失灵的调控者的我国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予以扶持和帮助,为农民创建和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应从我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政府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积极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尤其在政策上应提供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产业扶持、金融准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大力扶持。同时政府扶持还需明确自身的行为边界,既要避免过度干预,又要避免推动不足,既要充分考虑作为微观行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兼顾国家长远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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