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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人质疑的是,在人们印象中,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问题上走的步伐更远,在母国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社会责任的履行力度,为何进入中国后,屡屡令人遗憾。
持续三个多月在渤海湾漂溢着油花的场景牵动国人神经,自6月初渤海油田溢油事故被发现以来,造成的污染面积漫延到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
然而始作俑者美国康菲公司从漏油后的有意瞒报,到7月初谎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再到“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谎言被揭穿后,做出承诺将设立生态基金,却迟迟未说明具体规模、设立时间、以何种方式设立等一系列问题,让中国公众一再质疑其解决漏油问题的诚意和诚信。
更让人质疑的是,人们印象中,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问题上走的步伐更远,在母国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社会责任的履行力度,为何进入中国后,屡屡令人遗憾。
傲慢的原因何在
康菲公司在处理漏油事件整个过程中还是表现出了对诚信的怠慢,这让人想起一年前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时,英国石油公司(BP)不仅受到了美国政府和民众的强烈谴责,而且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掌门人黯然下台,甚至还传出公司会被收购的消息,并且BP在不到2个月就拿出建立200亿美元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赔偿基金的措施。
为什么在自己老家有前车之鉴的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中国面对类似事件时却开始了傲慢和拙劣的表演?一个跨国企业所应有的企业伦理和社会责任底线在哪儿?
“康菲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承担责任的主动性、采取措施的果断性方面,与BP公司在美国漏油事件上处理的态度有很大差距。”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田国强告诉记者,康菲在事件中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除了企业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也是与深谙中国国情有关。
据了解,最近10年仅在美国本土,康菲公司至少涉及5起环境诉讼或纠纷,偿付近7亿美金,折合超过40亿元人民币,可谓“案底累累”。
而在中国,它大概也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很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事实上在海洋保护方面,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确还很不健全,依据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只能对康菲施以最高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
除了康菲的傲慢态度,跨国公司在中国社会责任异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奉行双重市场标准。“由于中国法律不够完善,一些国际知名大品牌在中国市场就存在品牌上的恃强凌弱现象。”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副主任李元旭表示。
比如忽视中国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2006年3月,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卡夫公司提出批评,指责其奉行双重市场标准,在欧洲市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而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
还有的公司则对于在中国市场出现的质量质疑无动于衷。比如雀巢金牌成长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就将检查结果通报给雀巢公司,并给了该公司15天的时间,让其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但雀巢公司在此期间既不说明情况,也不申辩,更没有整改。
当产品遇到质量问题需要召回的时候,一些企业则躲躲闪闪。奥的斯电梯在多次发生事故后,被相关质检机构认定出现故障的电梯存在设计、制造缺陷。但其面对召回诉求,解释称,电梯产品如果要召回就必须全部拆掉,将影响建筑物构造,因此无法像汽车一样召回。然而2008年奥的斯在法国使用的电梯,普遍测出电梯内辐射异常,奥的斯立即宣布召回。
还有一些企业即便宣布召回,也缺乏诚意。全球十大轮胎企业之一的锦湖轮胎,在今年被曝光原料掺假,以返炼胶代替原片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规生产等严重问题后,在压力之下宣布召回。召回数量与销量的悬殊对比以及召回批次的时间问题,使得锦湖轮胎的召回一开始就被消费者贴上缺乏诚意的标签。
实际上,多数外资企业在中国社会责任担当上表现糟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与2009年成果一致,2010年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8.1分)仍显著低于民营企业(13.9分)和国有企业(28.9分)的社会责任指数。
如何约束外企“闯红灯”
“在发生危机事件时,对中国公民和媒体的解释不及时、信息透明度和动态更新不到位,反映出内外有别。”谈起上述结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认为,近年来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出现了社会责任弱化的倾向,既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有关,也与中国社会过于追求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有关,还与跨国公司摒弃职业操守过度逐利的功利心态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引进外资、带动地方GDP增长的需要,对待外资企业态度过于宽容,不仅在审批、征地、税收方面给予一系列“超国民待遇”,而且对其一些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
另一方面,外企的社会责任感在中国“走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田国强说,这就像老外在本国遵守交通规则,在中国也闯红灯—样。除了中国缺乏较完善的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外,与美国相比,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政府的处置措施还不够给力。
此外,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比较笼统,很多维权案例要么没有相关法规支持而不能起诉,要么很难胜诉。例如东芝笔记本电脑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美国用户赔款10.5亿美元,然而面对相同的质量问题,中国的东芝用户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原因是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何治理外商投资企业弱化社会责任问题,钟宏武认为,除了完善和严格执行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应积极倡导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跨国公司。同时政府本身应该放弃简单追求GDP增长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谋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会对企业有提交社会责任报告的要求,而在美国,最重要的是法律制约和媒体的监督,让企业违法成本比较高。中国也应该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对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而一些NGO组织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除了要有维权意识,消费者要有‘责任消费意识’。”钟宏武表示,社会公众应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不良企业名誉扫地,甚至拒绝购买和消费那些不良企业的产品,而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高度的认可。
持续三个多月在渤海湾漂溢着油花的场景牵动国人神经,自6月初渤海油田溢油事故被发现以来,造成的污染面积漫延到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
然而始作俑者美国康菲公司从漏油后的有意瞒报,到7月初谎称“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再到“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谎言被揭穿后,做出承诺将设立生态基金,却迟迟未说明具体规模、设立时间、以何种方式设立等一系列问题,让中国公众一再质疑其解决漏油问题的诚意和诚信。
更让人质疑的是,人们印象中,跨国公司在社会责任问题上走的步伐更远,在母国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社会责任的履行力度,为何进入中国后,屡屡令人遗憾。
傲慢的原因何在
康菲公司在处理漏油事件整个过程中还是表现出了对诚信的怠慢,这让人想起一年前墨西哥湾漏油事件时,英国石油公司(BP)不仅受到了美国政府和民众的强烈谴责,而且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掌门人黯然下台,甚至还传出公司会被收购的消息,并且BP在不到2个月就拿出建立200亿美元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件赔偿基金的措施。
为什么在自己老家有前车之鉴的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中国面对类似事件时却开始了傲慢和拙劣的表演?一个跨国企业所应有的企业伦理和社会责任底线在哪儿?
“康菲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承担责任的主动性、采取措施的果断性方面,与BP公司在美国漏油事件上处理的态度有很大差距。”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田国强告诉记者,康菲在事件中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除了企业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也是与深谙中国国情有关。
据了解,最近10年仅在美国本土,康菲公司至少涉及5起环境诉讼或纠纷,偿付近7亿美金,折合超过40亿元人民币,可谓“案底累累”。
而在中国,它大概也了解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知道溢油处置措施不力和瞒报事故并不会遭受严重处罚,也不会很影响其经济利益,因此对监管部门懈怠应付。事实上在海洋保护方面,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确还很不健全,依据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海洋局只能对康菲施以最高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社会责任的双重标准
除了康菲的傲慢态度,跨国公司在中国社会责任异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奉行双重市场标准。“由于中国法律不够完善,一些国际知名大品牌在中国市场就存在品牌上的恃强凌弱现象。”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管理系副主任李元旭表示。
比如忽视中国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2006年3月,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卡夫公司提出批评,指责其奉行双重市场标准,在欧洲市场不使用转基因原料,而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含转基因成分的食品。
还有的公司则对于在中国市场出现的质量质疑无动于衷。比如雀巢金牌成长奶粉碘含量超标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就将检查结果通报给雀巢公司,并给了该公司15天的时间,让其对情况进行说明,或者申辩。但雀巢公司在此期间既不说明情况,也不申辩,更没有整改。
当产品遇到质量问题需要召回的时候,一些企业则躲躲闪闪。奥的斯电梯在多次发生事故后,被相关质检机构认定出现故障的电梯存在设计、制造缺陷。但其面对召回诉求,解释称,电梯产品如果要召回就必须全部拆掉,将影响建筑物构造,因此无法像汽车一样召回。然而2008年奥的斯在法国使用的电梯,普遍测出电梯内辐射异常,奥的斯立即宣布召回。
还有一些企业即便宣布召回,也缺乏诚意。全球十大轮胎企业之一的锦湖轮胎,在今年被曝光原料掺假,以返炼胶代替原片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规生产等严重问题后,在压力之下宣布召回。召回数量与销量的悬殊对比以及召回批次的时间问题,使得锦湖轮胎的召回一开始就被消费者贴上缺乏诚意的标签。
实际上,多数外资企业在中国社会责任担当上表现糟糕。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与2009年成果一致,2010年外资企业社会责任指数(8.1分)仍显著低于民营企业(13.9分)和国有企业(28.9分)的社会责任指数。
如何约束外企“闯红灯”
“在发生危机事件时,对中国公民和媒体的解释不及时、信息透明度和动态更新不到位,反映出内外有别。”谈起上述结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钟宏武认为,近年来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出现了社会责任弱化的倾向,既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不完善有关,也与中国社会过于追求经济发展的制度安排有关,还与跨国公司摒弃职业操守过度逐利的功利心态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引进外资、带动地方GDP增长的需要,对待外资企业态度过于宽容,不仅在审批、征地、税收方面给予一系列“超国民待遇”,而且对其一些违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也一再忍让纵容。
另一方面,外企的社会责任感在中国“走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约束条件发生了变化。田国强说,这就像老外在本国遵守交通规则,在中国也闯红灯—样。除了中国缺乏较完善的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制度外,与美国相比,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够强,政府的处置措施还不够给力。
此外,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比较笼统,很多维权案例要么没有相关法规支持而不能起诉,要么很难胜诉。例如东芝笔记本电脑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美国用户赔款10.5亿美元,然而面对相同的质量问题,中国的东芝用户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原因是中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何治理外商投资企业弱化社会责任问题,钟宏武认为,除了完善和严格执行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应积极倡导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包括跨国公司。同时政府本身应该放弃简单追求GDP增长的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谋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欧洲一些国家的政府会对企业有提交社会责任报告的要求,而在美国,最重要的是法律制约和媒体的监督,让企业违法成本比较高。中国也应该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对逃避社会责任的企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而一些NGO组织也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除了要有维权意识,消费者要有‘责任消费意识’。”钟宏武表示,社会公众应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让不良企业名誉扫地,甚至拒绝购买和消费那些不良企业的产品,而对那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高度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