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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的语文生活,开放、多元、约束很少,于是,常常有人们意想不到的某种说法在不经意间流行起来,当然,有些没过多久又会被新的流行所取代。
随着2011年央视春晚中一个喜剧小品的使用,“此处略去××字”“此处删去××字”的说法迅速流行开来,报刊文章、手机短信、广播电视节目、朋友聚会侃谈……都纷纷仿用,当然,最能追逐时髦的还是网络:春晚15天后,笔者在百度网上搜索,得到“此处略去”相关网页约2,170,000篇、“此处删去”相关网页约1,850,000篇!种种仿用中,除具体语句后出现“此处略去/删去 数目 字”的形式外,还有五花八门的变体,如:
□□□□(此处作者删去125 字)×××(此处删去若干字——编者)
……(此处删去N 字)
……(此处省略×× 字)
……(此处删去部分细节)
……(此处删去十七年)
已删去不良字节×××× 字(此处删去一字)副校长除了文章当中的广泛使用,还有直接用“□□□(此处删去××字)”作为文章标题的,也有作为文章结尾的:“我无语了。 ……此处删去二千零八字。”
对于央视春晚采用这种手法制造“笑果”,一些网站发表、转载了评论文章。有的议论所谓的“始作俑者”贾平凹、推波助澜者赵本山,有的在担心网络、影视、文学作品的净化,也有人借题发挥到不同社会条件下不同性质的书文内容的当删不当删等问题。
面对上述种种情况,我们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从一个语言学工作者的角度来加以梳理、分析。
1“略”与“删”
我们近期所看到的涉及“此处略/删去××字”的大部分文章,对“略”和“删”未作有意识的区分。实际上,二者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略”通常是作者把意念中的某些意思及相关话语隐去不说,“删”则是针对已有文字的删减,可以是作者自删,也可以是他人代删。
大家知道,“此处略去……”“以下略去……”“……从略”之类说法,有时用于报道、转述、说明类文字在特定条件下需要言简意赅的情况;有时也被作者用于制造含蓄、调皮的效果。不少人都了解,“此处删去XX字”的说法较早出自某些禁书再版时的“节本”。删节者把自己认为“大众不宜”或当时社会条件不允许普通读者看到的内容去掉,删去字数较少的地方用“□”代表所删去的字,删去几个字,就用几个“□”;如果删节较多,则直接用括号注明删节位置和所删字数。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让人浮想联翩,而是使后人可以推知作品原貌。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贾平凹的小说《废都》,情况有所不同,书中大量的“此处删去XX字”,由于没有“全本”作对照,究竟是真实的删节,还是以“删节”的面貌来激发想象、吸引眼球,目前尚未可知,但作品所呈现的,是“删”而不是“略”,“删”的含义并没有被改变。
由此可知,“删”与“略”并不相同,是不宜混用的。
2.“宜”与“不宜”
从内容来看,“此处略去”的并不都是让人浮想联翩的男女情事,“此处删去”的也并不都是不堪入目的淫秽情节。有人用它们来讽刺某些领域的信息不透明,有人用它们来指斥时弊中某些“难言之隐”,还有人用它们来“描述”个别领导的啰唆讲话,如:
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很顺利,很成功。刚才,几位领导将几个有关的问题都讲了,很精辟,很有说服力,我都同意。会议要我作一些指示,我也谈不上作什么指示,只想讲一句话。为什么只讲一句话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大家工作都很忙,手头事情也比较多。(此处删去63 个字)…… 现在开会有个不好的习惯,就是到了最后,领导总要作点所谓的“指示”,哪里是什么指示哟,完全是啰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还有第四,甚至第五、第六,每个问题中还有几个小点,最后还要补充两点,强调一点……我建议,以后会议发言最多只能讲三点,要干脆精练,不要废话连篇;要讲到要点,不要瞎话无边;要突出重点,不要随意胡编。(此处删去234个字)……(摘自新浪博客/ 老铁的BLOG)从大众不宜、欲说还羞,到欲说还休、不说也罢,原本特定领域使用的功能单一的删略标记,来到大众之中,就被派上更多的用场。不光可以让人浮想联翩,还可以使人忍俊不禁、忍无可忍。大众语文的确是最富创造力因而也是最有活力的。
在今天这个人们喜欢使用、谈论流行语的时代,流行语常常会随着娱乐活动而流行。流行语也常常给人们提供一个个不那么严肃的共同话题。有时我们会感到,流行不问出处,不分青红皂白。面对这样的局面,大家需要清醒:这个“此处略去/删去××字”用得恰到好处才可以“此处无字胜有字”,作为一种文学性的笔法来使用,不能不注意文体、场合。在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歧解,引发不必要的猜想,造成不良后果的语境中,是不宜滥用的。
一种说法一旦流行,我们的孩子也不免模仿。据说有的小学生作文用了“此处删去××字”,有的中学生、大学生考试答卷也写上了“此处删去××字”。看来,我们的语文工作者尤其是老师们,面对赶时髦式的浮躁、偷懒时,必须给以正确的引导,以避免盲目的仿效,避免毫无创意可言的雷同文字的泛滥。
3.“实”与“虚”
不论是“此处略去××字”,还是“此处删去××字”,其中的数目自然是有实有虚。大体可以说,具体数字为实,整数概数为虚;小数目为实,大数目为虚。然而实际情况却也不尽然:王朔的小说《一点正经没有》里曾写道:“丁小鲁若有所思地说,‘标题:《特深沉》;作者:丁小鲁;括弧:此处删去一百二十万字。’”
网上论坛多处有人故意搞笑:“我挑战贾平凹的《废都》而创作长篇小说《废品》。天黑了,夜深了□□□□□□(以下删去250000字。)”
这些整数、大数都是虚的自不必说,就连某些“删去8753字”“略去986字”之类,看似确凿,也不过是以“具体”来营造“逼真感”的笔法而已。有些很具体的小数目,字数确定,内容却并不确定,当你以为“此处略去三个字”是“我爱你”时,人家给出的“谜底”可能是“我恨你”或“我怕你”。如此说来,对于“此处删去/略去xx字”,实心眼儿的读者需要根据作品的性质来加以辨察,只有对那些严肃的、纪实的、校勘类的书文才可以当真。
4.“……”与“□□”“××”“( )”
本文开头列出了“此处删/略去××字”的种种歧异形式。实际上,歧异中反映出大家对相关标点、符号用法分工的认识模糊。我们知道,“……”在《标点符号用法》中的规范名称是省略号,不过总有人(甚至语文教师)称之为删节号。如果我们把几种相关符号的用途、分工进行系统考虑的话,那么就应该指出:“□□”才是真正的删节符号,用来表示删节;“××”则是替代符号,用来替代不便说出的名词(人名、单位名)、动词(多为粗鄙词语)等,或作为数目代码;“……”用来表示省略而不是删节,因而只能称为省略号,不宜再说是删节号;“( )”内加文字说明删节情况,并没有超出括号基本用法的范畴,不必另立名目。当然,这里所说的删节符号“□□”、替代符号“××”是否有资格列入汉字标点符号系统直接称为删节号、替代号,还需要有关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注意它们的分工。
随着2011年央视春晚中一个喜剧小品的使用,“此处略去××字”“此处删去××字”的说法迅速流行开来,报刊文章、手机短信、广播电视节目、朋友聚会侃谈……都纷纷仿用,当然,最能追逐时髦的还是网络:春晚15天后,笔者在百度网上搜索,得到“此处略去”相关网页约2,170,000篇、“此处删去”相关网页约1,850,000篇!种种仿用中,除具体语句后出现“此处略去/删去 数目 字”的形式外,还有五花八门的变体,如:
□□□□(此处作者删去125 字)×××(此处删去若干字——编者)
……(此处删去N 字)
……(此处省略×× 字)
……(此处删去部分细节)
……(此处删去十七年)
已删去不良字节×××× 字(此处删去一字)副校长除了文章当中的广泛使用,还有直接用“□□□(此处删去××字)”作为文章标题的,也有作为文章结尾的:“我无语了。 ……此处删去二千零八字。”
对于央视春晚采用这种手法制造“笑果”,一些网站发表、转载了评论文章。有的议论所谓的“始作俑者”贾平凹、推波助澜者赵本山,有的在担心网络、影视、文学作品的净化,也有人借题发挥到不同社会条件下不同性质的书文内容的当删不当删等问题。
面对上述种种情况,我们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从一个语言学工作者的角度来加以梳理、分析。
1“略”与“删”
我们近期所看到的涉及“此处略/删去××字”的大部分文章,对“略”和“删”未作有意识的区分。实际上,二者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略”通常是作者把意念中的某些意思及相关话语隐去不说,“删”则是针对已有文字的删减,可以是作者自删,也可以是他人代删。
大家知道,“此处略去……”“以下略去……”“……从略”之类说法,有时用于报道、转述、说明类文字在特定条件下需要言简意赅的情况;有时也被作者用于制造含蓄、调皮的效果。不少人都了解,“此处删去XX字”的说法较早出自某些禁书再版时的“节本”。删节者把自己认为“大众不宜”或当时社会条件不允许普通读者看到的内容去掉,删去字数较少的地方用“□”代表所删去的字,删去几个字,就用几个“□”;如果删节较多,则直接用括号注明删节位置和所删字数。这样做的目的不是让人浮想联翩,而是使后人可以推知作品原貌。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贾平凹的小说《废都》,情况有所不同,书中大量的“此处删去XX字”,由于没有“全本”作对照,究竟是真实的删节,还是以“删节”的面貌来激发想象、吸引眼球,目前尚未可知,但作品所呈现的,是“删”而不是“略”,“删”的含义并没有被改变。
由此可知,“删”与“略”并不相同,是不宜混用的。
2.“宜”与“不宜”
从内容来看,“此处略去”的并不都是让人浮想联翩的男女情事,“此处删去”的也并不都是不堪入目的淫秽情节。有人用它们来讽刺某些领域的信息不透明,有人用它们来指斥时弊中某些“难言之隐”,还有人用它们来“描述”个别领导的啰唆讲话,如:
今天的会议开得很好,很顺利,很成功。刚才,几位领导将几个有关的问题都讲了,很精辟,很有说服力,我都同意。会议要我作一些指示,我也谈不上作什么指示,只想讲一句话。为什么只讲一句话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大家工作都很忙,手头事情也比较多。(此处删去63 个字)…… 现在开会有个不好的习惯,就是到了最后,领导总要作点所谓的“指示”,哪里是什么指示哟,完全是啰唆,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还有第四,甚至第五、第六,每个问题中还有几个小点,最后还要补充两点,强调一点……我建议,以后会议发言最多只能讲三点,要干脆精练,不要废话连篇;要讲到要点,不要瞎话无边;要突出重点,不要随意胡编。(此处删去234个字)……(摘自新浪博客/ 老铁的BLOG)从大众不宜、欲说还羞,到欲说还休、不说也罢,原本特定领域使用的功能单一的删略标记,来到大众之中,就被派上更多的用场。不光可以让人浮想联翩,还可以使人忍俊不禁、忍无可忍。大众语文的确是最富创造力因而也是最有活力的。
在今天这个人们喜欢使用、谈论流行语的时代,流行语常常会随着娱乐活动而流行。流行语也常常给人们提供一个个不那么严肃的共同话题。有时我们会感到,流行不问出处,不分青红皂白。面对这样的局面,大家需要清醒:这个“此处略去/删去××字”用得恰到好处才可以“此处无字胜有字”,作为一种文学性的笔法来使用,不能不注意文体、场合。在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歧解,引发不必要的猜想,造成不良后果的语境中,是不宜滥用的。
一种说法一旦流行,我们的孩子也不免模仿。据说有的小学生作文用了“此处删去××字”,有的中学生、大学生考试答卷也写上了“此处删去××字”。看来,我们的语文工作者尤其是老师们,面对赶时髦式的浮躁、偷懒时,必须给以正确的引导,以避免盲目的仿效,避免毫无创意可言的雷同文字的泛滥。
3.“实”与“虚”
不论是“此处略去××字”,还是“此处删去××字”,其中的数目自然是有实有虚。大体可以说,具体数字为实,整数概数为虚;小数目为实,大数目为虚。然而实际情况却也不尽然:王朔的小说《一点正经没有》里曾写道:“丁小鲁若有所思地说,‘标题:《特深沉》;作者:丁小鲁;括弧:此处删去一百二十万字。’”
网上论坛多处有人故意搞笑:“我挑战贾平凹的《废都》而创作长篇小说《废品》。天黑了,夜深了□□□□□□(以下删去250000字。)”
这些整数、大数都是虚的自不必说,就连某些“删去8753字”“略去986字”之类,看似确凿,也不过是以“具体”来营造“逼真感”的笔法而已。有些很具体的小数目,字数确定,内容却并不确定,当你以为“此处略去三个字”是“我爱你”时,人家给出的“谜底”可能是“我恨你”或“我怕你”。如此说来,对于“此处删去/略去xx字”,实心眼儿的读者需要根据作品的性质来加以辨察,只有对那些严肃的、纪实的、校勘类的书文才可以当真。
4.“……”与“□□”“××”“( )”
本文开头列出了“此处删/略去××字”的种种歧异形式。实际上,歧异中反映出大家对相关标点、符号用法分工的认识模糊。我们知道,“……”在《标点符号用法》中的规范名称是省略号,不过总有人(甚至语文教师)称之为删节号。如果我们把几种相关符号的用途、分工进行系统考虑的话,那么就应该指出:“□□”才是真正的删节符号,用来表示删节;“××”则是替代符号,用来替代不便说出的名词(人名、单位名)、动词(多为粗鄙词语)等,或作为数目代码;“……”用来表示省略而不是删节,因而只能称为省略号,不宜再说是删节号;“( )”内加文字说明删节情况,并没有超出括号基本用法的范畴,不必另立名目。当然,这里所说的删节符号“□□”、替代符号“××”是否有资格列入汉字标点符号系统直接称为删节号、替代号,还需要有关专家进一步研究、论证。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该注意它们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