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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个有期徒型、拘投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情况下,剥地政治权利依法又施用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而不能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执行期间.那么,如何区分这两种执行期间并予以执行?本文对理论界提出的'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法和'按比例确定主刑刑期、分别执行'法予以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