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行政检察权的界定大多停留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所实施的监督方面,缺少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的界定。既然检察机关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那么行政检察权就应当包含对行政诉讼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体现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方面是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能够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