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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1922年《妇女杂志》为基本研究材料,研究了民国时期妇女离婚之困境,发现虽然法律赋予了妇女一定的离婚自由,但是受到社会舆论以及经济压力因素的影响,妇女离婚受到很多的限制,所以社会赋予女性的权利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关键词:妇女杂志;民国;妇女;离婚
民国时期,旧制的改变,社会的动荡,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无不使当时人们思想上产生深刻的变化,变化最明显的当属城市妇女的婚姻家庭观念。1930年末,南京政府颁布自己的第一部《民法典》,亲属编也相继出炉,编制时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及苏联的有关法律,受旧有法制影响较少。主要立法原则是:初步承认男女平等,摒除一些明显的重男轻女习惯;注重种族健康,明确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总体看男女婚姻之法律规定中,基本确立了男女平等之法律原则,同时确立了男女结婚离婚的标准。为何用“基本”二字,首先是因为当时亲属编之立法关于男女结婚离婚之规定尚不完备。
细研当时之亲属编,虽名义上承认男女平等之理念,但离婚条文中之规定有妻严于夫之法律规定。但是当时妇女离婚之问题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虽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之理念的冲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男女结婚和离婚之自由,但是在中国古代,婚姻解除一般是男子的权力,当时的人们受到封建传统的旧习俗影响太久,有些东西已经在老百姓思想中生根,所以很难完全改变,并且在封建社会,离婚被看作是“绝两性之好”,“有损家族门楣”之事,欧风东渐,一些城市女性思想开始觉醒,社会开始重视女性之权利,一些城市女性开始设法摆脱传统婚姻之束缚,准备用离婚来结束自己不幸福的家庭生活,但是民国城市妇女离婚也面临者诸多困境。
1 守旧思想视之为颓风
虽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之思想冲击,但当时守旧派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认为女子离婚有违伦理纲常,所以妇女离婚会受到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就导致很多妇女在是否结束自己不幸福婚姻时显得很犹豫,一方面想结束这不幸福的婚姻,另一方面离婚后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自己离婚后可能遭遇无路可走的境遇,例如《妇女杂志》中有这么一段“某君因为和她夫人没有爱情,于是向她提出离婚,他的夫人却说‘你和我没有爱情,可去和别的和你有爱情的女子结婚。无论你娶几个,我都不相干涉,你也可以不把我当作你的妻子看,只要你肯允许我不从你的家里出去,即使叫我做下婢,也都情愿的;否則我只有削发为尼。’”从这段文字中可见一斑。
2 离婚中的道德问题
在当今社会,男女自由离婚与道德问题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但是在当时社会,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离婚与道德之间是有关联的。所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道德标准的不一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与道德有关与否。在旧时的观念中,旧时的道德观念主要是针对妇女的,而针对男子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则较少,《妇女杂志》中有针对这一道德标准问题的论述:“‘道德问题‘乃指两性间的标准道德的问题。现在世界上,无论何国对于两性的道德总没有同一标准,同样的关系于性欲的事,男子犯了不为道德,女子犯了便为大不道德。”这段文字也揭示了当时社会要想解决女子离婚难的问题,就得设定男女之间统一的性道德标准。《妇女杂志》中有这么一段文字:“从两性伦理上说,没有恋爱的婚姻,完全是不道德的,所以因没有恋爱而离婚,是性的道德所以承认为最正当的方法。”这段文字主要是从性道德的角度掊击了当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婚守旧思想。
3 经济条件的束缚
民国时期,随着当时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也提高了不少,有些能够去工作,但是很多时候女性还是要依靠丈夫来养活,所以妇女即使想离婚,但是考虑到往后的生活问题,故而还是不敢轻易的走出这一步,所以离婚后的经济生活成为了妇女离婚权行使的绊脚石。
4 法律的因素
法定离婚理由:重婚;通奸;夫妻一方受他方虐待而不堪同居;妻虐待夫的直系尊亲属,或受其虐待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的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夫妻的一方企图杀害他方;夫妻的一方有不能治愈的精神病或其他恶疾;生死不明已满三年;被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誉罪行而被处徒刑。从上述男女理由中可以看出,当时法律虽然倡导男女平等,但是也有男性宽于女性的条款,例如:“妻虐待夫之直系尊属或重大侮辱者”明显夫宽于妻,没有彻底摆脱男尊女卑的影响。而且当时提出离婚的夫妻,妇女占多数,且多数理由为经济压迫以及丈夫的遗弃,但是法院很少有同意离婚的案件。
5 结语
虽然民国时期妇女思想逐渐开放,男女结婚离婚自由之思想逐渐浓厚,法律也倡导男女平等,但未完全摆脱男尊女卑的影子,且由于妇女在离婚后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离婚后的生活难以为继等经济社会条件限制,故当时妇女离婚之困境正是当时女性地位之缩影。
参考文献:
[1] 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 紫瑚.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J].妇女杂志,1922(04).
[3] 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J].妇女杂志,1922(04).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编号:CX2019SP61)。
作者简介:袁昌旭(1995—),男,四川成都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关键词:妇女杂志;民国;妇女;离婚
民国时期,旧制的改变,社会的动荡,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无不使当时人们思想上产生深刻的变化,变化最明显的当属城市妇女的婚姻家庭观念。1930年末,南京政府颁布自己的第一部《民法典》,亲属编也相继出炉,编制时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及苏联的有关法律,受旧有法制影响较少。主要立法原则是:初步承认男女平等,摒除一些明显的重男轻女习惯;注重种族健康,明确规定结婚的最低年龄。总体看男女婚姻之法律规定中,基本确立了男女平等之法律原则,同时确立了男女结婚离婚的标准。为何用“基本”二字,首先是因为当时亲属编之立法关于男女结婚离婚之规定尚不完备。
细研当时之亲属编,虽名义上承认男女平等之理念,但离婚条文中之规定有妻严于夫之法律规定。但是当时妇女离婚之问题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虽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之理念的冲击,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男女结婚和离婚之自由,但是在中国古代,婚姻解除一般是男子的权力,当时的人们受到封建传统的旧习俗影响太久,有些东西已经在老百姓思想中生根,所以很难完全改变,并且在封建社会,离婚被看作是“绝两性之好”,“有损家族门楣”之事,欧风东渐,一些城市女性思想开始觉醒,社会开始重视女性之权利,一些城市女性开始设法摆脱传统婚姻之束缚,准备用离婚来结束自己不幸福的家庭生活,但是民国城市妇女离婚也面临者诸多困境。
1 守旧思想视之为颓风
虽然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之思想冲击,但当时守旧派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认为女子离婚有违伦理纲常,所以妇女离婚会受到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这就导致很多妇女在是否结束自己不幸福婚姻时显得很犹豫,一方面想结束这不幸福的婚姻,另一方面离婚后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自己离婚后可能遭遇无路可走的境遇,例如《妇女杂志》中有这么一段“某君因为和她夫人没有爱情,于是向她提出离婚,他的夫人却说‘你和我没有爱情,可去和别的和你有爱情的女子结婚。无论你娶几个,我都不相干涉,你也可以不把我当作你的妻子看,只要你肯允许我不从你的家里出去,即使叫我做下婢,也都情愿的;否則我只有削发为尼。’”从这段文字中可见一斑。
2 离婚中的道德问题
在当今社会,男女自由离婚与道德问题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但是在当时社会,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离婚与道德之间是有关联的。所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道德标准的不一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与道德有关与否。在旧时的观念中,旧时的道德观念主要是针对妇女的,而针对男子的道德方面的要求则较少,《妇女杂志》中有针对这一道德标准问题的论述:“‘道德问题‘乃指两性间的标准道德的问题。现在世界上,无论何国对于两性的道德总没有同一标准,同样的关系于性欲的事,男子犯了不为道德,女子犯了便为大不道德。”这段文字也揭示了当时社会要想解决女子离婚难的问题,就得设定男女之间统一的性道德标准。《妇女杂志》中有这么一段文字:“从两性伦理上说,没有恋爱的婚姻,完全是不道德的,所以因没有恋爱而离婚,是性的道德所以承认为最正当的方法。”这段文字主要是从性道德的角度掊击了当时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结婚守旧思想。
3 经济条件的束缚
民国时期,随着当时人们的文化教育水平提高,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也提高了不少,有些能够去工作,但是很多时候女性还是要依靠丈夫来养活,所以妇女即使想离婚,但是考虑到往后的生活问题,故而还是不敢轻易的走出这一步,所以离婚后的经济生活成为了妇女离婚权行使的绊脚石。
4 法律的因素
法定离婚理由:重婚;通奸;夫妻一方受他方虐待而不堪同居;妻虐待夫的直系尊亲属,或受其虐待而无法共同生活;夫妻的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夫妻的一方企图杀害他方;夫妻的一方有不能治愈的精神病或其他恶疾;生死不明已满三年;被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犯不名誉罪行而被处徒刑。从上述男女理由中可以看出,当时法律虽然倡导男女平等,但是也有男性宽于女性的条款,例如:“妻虐待夫之直系尊属或重大侮辱者”明显夫宽于妻,没有彻底摆脱男尊女卑的影响。而且当时提出离婚的夫妻,妇女占多数,且多数理由为经济压迫以及丈夫的遗弃,但是法院很少有同意离婚的案件。
5 结语
虽然民国时期妇女思想逐渐开放,男女结婚离婚自由之思想逐渐浓厚,法律也倡导男女平等,但未完全摆脱男尊女卑的影子,且由于妇女在离婚后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离婚后的生活难以为继等经济社会条件限制,故当时妇女离婚之困境正是当时女性地位之缩影。
参考文献:
[1] 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 紫瑚.中国目前之离婚难及其救济策[J].妇女杂志,1922(04).
[3] 沈雁冰.离婚与道德问题[J].妇女杂志,1922(04).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编号:CX2019SP61)。
作者简介:袁昌旭(1995—),男,四川成都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