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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市场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市场自身也存在很多缺陷,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有效地弥补了市场的不足,同时也为经济法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经济法不同于民商法,其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但是这种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有其限度。经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应当和市场的自发性调节找到很好的结合点,否则会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