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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赠与与一般赠与有显著区别,而《合同法》没有注意到商业性赠与的特殊性.并笼统地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对商业性赠与来说,这样的风险划分无疑加重了受赠人的责任,从而造成了当事人利益和风险的不平衡.作者经过认真的研究,认为商业性赠与的赠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应在受赠人获得利益的范围内免责.作者并对修改《合同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