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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单位的盈亏,直接牵动着作为股东的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这是指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或进行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持股收益或投资损失,并计入当期利润。但按税法规定.除投资企业实际分回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况下投资企业确认持股损益.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皆不予认可。这样每年计算所得税时,对于投资企业确认应享有或应承担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份额,或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税后利润,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关持股损益计算损益的差异入手.逐项分析相关的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