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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于2016年颁布实施,浙江省无线电管理事业又迎来一件大事和喜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省《条例》自2012年开始立项,历经6年不懈努力圆满出台,填补了本省无线电管理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治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其意义重大。
省《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省《条例》共26条,涵盖了相关部门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监管体系。从纵向来看,省《条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省级管理机构-市级派出机构-县级政府确定的协助部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弥补了以往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的短板;从横向来说,省《条例》将无线电管理作为一项整体事业来考虑,明确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形成分头负责、密切协作的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无线电管理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是制定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条款。省《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立法精神与国家《条例》一脉相承,但在具体措施的制订上能够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形成具体可行的条款细则,既实现了国家《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地,又确保了实际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如第十一条对未取得型号核准又需要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进关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第十二条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备案的内容、时限、责任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使具体办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罚则的设置也体现了相同的思路,在规定转致适用上位法的基础上,仅对国家《条例》未覆盖到但又有必要进行惩处的违法行为,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规定了适当的处罚标准,扎紧了法律责任的笼子,确保不法分子无缝可钻。
三是加强了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支持保障。为确保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条例》着重制定了相关保障性制度措施。如第三条、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分别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规划、建设、租用、保护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无线电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打牢了基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对设台用户的内部管理和自检报告义务、无线电设备销售商的备案义务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排查干扰、监督检查的义务进行了细化,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的突出性问题。
三措施贯彻好省《条例》
省《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经历了长期的研究论证和艰苦的协调历程,作为当前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最大成就,为提升本省无线电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都应该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国家《条例》和省《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浙江精神”,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努力开创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新局面,为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首先,要深入学习宣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系统全面地推进省《条例》宣贯工作。一是要抓住省《条例》建立立体监管体系的契机,积极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传达法规精神,使其了解各自承担的责任,提高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二是要大张旗鼓地开展省《条例》的宣传贯彻,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利用2 13世界无线电日、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无线电管理普法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无电线管理事业发展、共同维护电波秩序的良好氛围。在宣传中要有的放矢,突出针对性,如对设台单位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宣传,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商则要侧重于合规销售、依法备案的宣传。三是扎实组织无线电管理队伍的政策法规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深刻领会和把握省《条例》精神实质,尽快熟悉掌握各项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熟知活用,按照新要求履职尽责。
其次,要完善配套建设。省《条例》虽然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规定,但在实施层面,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手段才能确保落实到位。因此,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加强网上办事系统建设等工作刻不容缓,例如:针对省《条例》设定的罚则,需要通過修订《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实际适用进行细化。根据省《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识别码(含呼号)、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审批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应的行政许可《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要切实履行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出台相应的工作规程,建立联络机制必不可少。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需要及时上线网上备案申报系统,加快推动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落地实施。
最后,要强化依法履职。一是要敢于较真碰硬。国家《条例》和省《条例》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也会更加复杂,阻力也将显著加大,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作为省《条例》的重要执行主体,要肩负起维护我省电波秩序“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使命担当,对于省《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能,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行使,真正将省《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管理工作全过程,坚决与危害无线电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省《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勇于克难攻坚。进一步转变管理思维,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省《条例》精神,继续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对于实施省《条例》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敏于观察、勤于思考、善于解决、勇于创新,提升无线电管理队伍的能力素质,为贯彻落实省《条例》铺平道路。三要善于协作配合,无线电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按照省《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联系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县级无线电协管员制度,深化衢州市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相邻四省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制度,建立顺畅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形成无线电监管合力。
省《条例》的内容与特点
省《条例》共26条,涵盖了相关部门职责,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保护、无线电干扰查处、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以下方面的特点:
—是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无线电监管体系。从纵向来看,省《条例》从立法层面确立了“省级管理机构-市级派出机构-县级政府确定的协助部门”的管理体制,明确了相关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责,弥补了以往基层管理力量不足的短板;从横向来说,省《条例》将无线电管理作为一项整体事业来考虑,明确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形成分头负责、密切协作的监管体系,改变了以往无线电管理机构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是制定了具有浙江特色的法规条款。省《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立法精神与国家《条例》一脉相承,但在具体措施的制订上能够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形成具体可行的条款细则,既实现了国家《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地,又确保了实际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如第十一条对未取得型号核准又需要临时进关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进关的条件和材料进行了具体明确,第十二条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备案的内容、时限、责任等进行了详尽规定,使具体办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罚则的设置也体现了相同的思路,在规定转致适用上位法的基础上,仅对国家《条例》未覆盖到但又有必要进行惩处的违法行为,按照罪罚相当的原则规定了适当的处罚标准,扎紧了法律责任的笼子,确保不法分子无缝可钻。
三是加强了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支持保障。为确保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条例》着重制定了相关保障性制度措施。如第三条、第十五条至十八条分别对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规划、建设、租用、保护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为保障无线电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打牢了基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分别对设台用户的内部管理和自检报告义务、无线电设备销售商的备案义务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排查干扰、监督检查的义务进行了细化,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无线电管理工作开展的突出性问题。
三措施贯彻好省《条例》
省《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经历了长期的研究论证和艰苦的协调历程,作为当前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最新成果和最大成就,为提升本省无线电管理水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都应该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国家《条例》和省《条例》,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浙江精神”,锐意进取,顽强拼搏,努力开创浙江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新局面,为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首先,要深入学习宣贯。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系统全面地推进省《条例》宣贯工作。一是要抓住省《条例》建立立体监管体系的契机,积极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传达法规精神,使其了解各自承担的责任,提高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二是要大张旗鼓地开展省《条例》的宣传贯彻,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利用2 13世界无线电日、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扩大无线电管理普法宣传的社会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无电线管理事业发展、共同维护电波秩序的良好氛围。在宣传中要有的放矢,突出针对性,如对设台单位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宣传,对无线电设备销售商则要侧重于合规销售、依法备案的宣传。三是扎实组织无线电管理队伍的政策法规学习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深刻领会和把握省《条例》精神实质,尽快熟悉掌握各项管理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熟知活用,按照新要求履职尽责。
其次,要完善配套建设。省《条例》虽然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措施规定,但在实施层面,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和手段才能确保落实到位。因此,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加强网上办事系统建设等工作刻不容缓,例如:针对省《条例》设定的罚则,需要通過修订《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实际适用进行细化。根据省《条例》规定的无线电台站识别码(含呼号)、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审批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应的行政许可《业务手册》《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完善。要切实履行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质监部门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出台相应的工作规程,建立联络机制必不可少。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需要及时上线网上备案申报系统,加快推动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落地实施。
最后,要强化依法履职。一是要敢于较真碰硬。国家《条例》和省《条例》对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也会更加复杂,阻力也将显著加大,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作为省《条例》的重要执行主体,要肩负起维护我省电波秩序“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使命担当,对于省《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职能,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行使,真正将省《条例》精神贯彻落实到管理工作全过程,坚决与危害无线电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切实维护省《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要勇于克难攻坚。进一步转变管理思维,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省《条例》精神,继续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等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对于实施省《条例》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敏于观察、勤于思考、善于解决、勇于创新,提升无线电管理队伍的能力素质,为贯彻落实省《条例》铺平道路。三要善于协作配合,无线电管理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必须按照省《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地区间、部门间的联系合作,积极探索建立县级无线电协管员制度,深化衢州市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相邻四省七市无线电管理协调制度,建立顺畅高效的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形成无线电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