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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在传统宪法学上与经济权利在权利内涵和外延方面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区分,而学界一般在定义社会权的概念时,通常是以国家责任和政府责任为前提,将社会权限制在社会保障权的范围。社会权不仅应当以国家责任和政府责任的保障为基础,也需要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组织等全社会承担相应的保障义务为前提。为此,根据个人实现社会化的需要,社会权应当包括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权利、受教育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公民资格权、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