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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政府矿产资源收益包括三方面,一是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税费,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与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款;二是各地方政府征收的特定矿产资源税费;三是矿业权拍卖或挂牌出让成交价中的溢价收益。针对当前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例如矿产资源税费重复征收、征收依据不合理、相关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征收标准不能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等,提出进行矿业税费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包括加强国内外调研、做好税费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加强理论研究、理清矿产资源税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