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交易中承运服务提供方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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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柳雨彤(1989-),男,汉族,天津,天津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网络交易背景下的承运服务与传统的承运服务有所不同,承运者承担着自原料配送直到商品送达的整个过程,因此传统的责任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网络交易中承运服务的需要,构建一种基于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的责任承担机制既符合网络经营者对于交易快捷高效的需求,又符合承运经营者对于稳定的大宗长期性承运合同的需求。
  【关键词】网络交易;承运服务;承运人责任
  一、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责任制度新内容
  随着网络交易的逐步发展,货物运输的范围和货物运输的数量日趋增加,我国的电商企业开始发展以自己为主导运营商、运输企业为辅助的货运体系。在我国,能够满足电商企业需求,提供大批量、长期性的运营服务的企业,一般脱胎于传统的运输、仓储、货运代理企业,结合网络交易的新需求,在形式上相似但内涵和外延超出传统承运服务的新型模式逐渐形成。该模式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归责原则
  依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传统承运服务中,一般仅承担过错责任。但随着网络交易的扩大,电商经营不断发展,由于我国承运经营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的特點,为取得电商企业长期稳定和大额的承运订单,在承运合同拟定中让位于电商企业,使电商企业在合同的提供与确认方面居于主导性地位,在合同的归责原则上,一般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
  (二)责任期间
  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电商企业提倡低成本和高效率,依赖于电商企业的承运服务经营者也不得不最大限度降低产品流通时间和成本,新的运输衔接方式由此产生。这种方式并非一次性的接受和交付,电商企业陆续地将商品交付到承运服务经营企业的手中,承运服务经营企业不断地将其交付给不同的收货人。因此,将承运服务经营者责任分解到每一次配送中也较为困难。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承运服务经营者合同的责任期间与合同的期限相等同,这在客观上就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三)责任内容
  网络交易的新理念的影响下,承运服务经营企业为了适应网络交易的便利、快捷、低成本的要求,需要提供从原料的采购,经生产制造、储存配送,直至送达消费者的一站式服务,全过程被视为一条供应链。因此就更加要求承运服务经营者提供一种比传统承运服务所要求的“及时性”更高水平的“适时性”承运服务,以达到产品流通的高效和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承运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不仅是传统的单一运输服务,更是一种多元化内容的服务,而这种多元化的内容也会受到不同的法律的规制。
  (四)责任豁免与责任限制
  在网络交易的承运服务实践中,由于承运服务提供者竞争激烈,而大宗长期性承运订单用户稳定、利润水平高、但能提供此类订单的电商企业相对有限,此种承运服务提供依旧属于买方市场,服务需求方的电商企业在合同谈判中往往居于优势地位,承运服务经营企业为了争揽合同,往往步步妥协,有的甚至连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豁免也不敢主张,最后导致承运合同使用完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经营者严格责任评述
  (一)我国现行承运服务法律归责原则评述
  违约责任是确定违约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基本准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即必须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07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在赠与、运输、保管、委托、租赁、承揽、仓储等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这表明,在《合同法》中所确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中涉及承运行为的诸如:委托、租赁、运输、仓储、承揽等合同均采用了是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二)实践中采用严格责任制的合理性
  如前所述,《合同法》中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制中,一般涉及承运服务的有名合同采用过错责任制。然而基于网络交易模式的新特点,在实践中,电商企业与承运企业间签订的合同多数采用的却是严格责任制。尽管该类合同的法律性质依照现行法律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其归责原则相应的也还存在争议,但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承运服务合同采取严格责任制是发展的趋势所在。
  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采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前述,该类合同应当归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的范畴。依照《合同法》中无名合同相关规定的无名合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应当合同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归责原则,也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这是该类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合法性要素。
  第二,长期实践的积累。在承运服务实践中,承运人与电商企业签订的是一个综合性的承运服务合同,约定承运者对全部损失先行赔付,之后再向具体责任人追偿。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电商企业只需与承运人签订一个复合性的承运服务合同,这样就可以同时满足电商企业和承运企业双方的需求,形成双赢。严格责任制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从而契合了其降低成本的要求。
  第三,弥补传统货运代理模式的不足。根据传统承运实行的过错责任制,承运企业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货运代理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对来说也是较小的。在承运服务中,承运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在提供服务时由承运人对承运全程首先承担责任,使承运人在行为时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保证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律的不完善,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真正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随意违约的现象还屡屡发生。因此,承运服务经营者实践中采用严格责任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承运企业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承运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承运服务经营者的发展更为有利。   (三)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缺陷
  严格责任制与过错责任制相较而言优势十分明显,前文已经论述,但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使用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特别是严格责任原则极大地倾向性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可能会造成对于加害方责任的不合理加重。我国加入WTO的步伐逐渐深入,跨国的大型化的承运服务经营公司对我国的承运服务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若直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将造成承运人的经营风险增加等对其发展有不利的后果。三、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经营者责任制度的重新构建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与传统承运服务不同,法律对于为网络交易环境下的承运人免责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构建平衡严格责任制和过错责任制的责任制度。
  笔者认为,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运服务是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并脱胎于传统承运服务的,承运服务经营者对传统行业的法律相对熟悉。而且该类承运服务业务在许多方面都与多式联运有着相同或相通的地方,因此借鉴理论和实践中都已较为成熟的多式联运规则切实可行。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规定有:《合同法》第317条到321条、《海商法》第102条到106条和1997年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一)责任期间
  承运服务经营者责任期间,一般是指承运人自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在为电商企业提供承运服务的货物中,大宗集装箱等是其中重要的部分,根据集装箱运输中货物交接的特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可以参照执行。
  但由于网络交易的实践特点,承运服务经营者服务合同中的货物,电商企业在网络出售的商品,往往不是一次性接受和交付,而是根据交易情况陆续发送到承运人处,承运人再源源不断的送达终端客户。承运人责任很难严格拆分到次。因此责任期间的确定,就要在承运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
  (二)承运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基础和责任形式
  关于我国网络模式下承运服务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前文已有论述。我國承运服务经营者的责任基础应为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除了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外,均不可声明免责,承运人必须对承运合同期间内的一切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承运实践中,承运服务经营者合同的严格责任的形式并不完全相同。采用统一责任制,承运人要对整个承运过程出现的一切损害,按照统一的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责任形式下,货主不必清楚承运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能够更加有效的追究责任。采取网状责任制形式,承运人根据具体运输方式和合同性质的差异,对其产生的责任和损失适用不同的法律。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采用的是修正的统一责任制,笔者认为统一责任制更加适应于网络交易承运服务的特点,利于增加效率、降低成本。从长远来看,统一责任制的优点使其必将成为网络模式下大宗长期性承运服务采用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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