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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会计主体的内涵关于破产会计主体,在会计界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元化会计主体说”和“二元化会计主体说”两种。“一元化会计主体说”认为,破产会计主体是向人民法院负责的清算组;“二元化会计主体说”则认为,““破产企业会计主体和清算组会计主体”两者兼有。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分歧,主要是对破产会计主体的内涵缺乏一个统一的认识。因此,有必要先对破产会计主体的内涵于以界定。对于会计主体的认识,国外会计理论文献中有两种定义方法:一种是‘“单位说”,认为会计主体是“能控制资源、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