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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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实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对策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223-01
  作者简介:金洋,男,蒙古族,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国内外的现状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为其拥有巨大商业价值,从而企业非常重视。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其最早被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进行承认与保护。国际上最早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性立法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颁布后的几个修改版本,其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成为其他国家审理案件和必须遵循的法案。伴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逐步制定相应的规定,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在美国和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通过特有的判例法形式来加以保护,之后也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形式,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出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案和相关的法条规定。相比较与英美等国家,普通法系的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相对较晚,而且规定和制度相对滞后。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反不正当竞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日本等,他们通过模仿其他地方的成功事例,不同部门法之间相互结合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我国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着领导核心的作用。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详细的厘定外,《合同法》相关条文中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处罚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第二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和打击力度,以及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形式较散乱、不够和谐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和规定制度繁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散乱且相对不和谐,看似全面实则分散,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性,相互之间滋生法律冲突,加大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不利于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由于各项部门法一般是从任一角度来对这一问题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对来说不够具体全面。
  (二)诉讼过程中保护机制的缺乏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诉讼程序设计并不严密,在立法上缺乏具体性规定,一般需要商业秘密持有人进行主动保护,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在客观上加以保护。
  (三)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充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具体内容并未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以列举的方式很难把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所有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具体且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尤其是应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例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即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等法律专门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由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亿美元,相关法案有效缓解了该状况的发生。此外,在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中也应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利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二)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实务中,侵权人可能短期内并未获得很多利润,但是对企业来说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侵权成本较低,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侵权人不敢从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最大程度的弥补企业所受损失。此外,还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制度,压缩侵权人的生存空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减少和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诉讼中的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在商业秘密案件诉讼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保护诉讼中的商业秘密,所以需要企业自行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保护各方利益。
  [ 参 考 文 献 ]
  [1]刘介明,杨祝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12):71-75.
  [2]赵香如.论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界分及犯罪竞合[J].刑法论丛,2017,51(03):225-240.
  [3]侯婷元,雷鑫.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为视角[J].湘南学院学报,2017,38(06):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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