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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对森林资源资产自身产生风险的应对、不斷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经营管理风险的防范、对市场带来的风险的防范、操作风险及政策风险的应对等对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规避进行探讨。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林权抵押贷款必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在所难免,作为商业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特征,规范信贷行为,提高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应对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尽管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也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从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些都是指导性的文件,由于地域的差异,不同地区的贷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在以上文件的框架内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条件、期限、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部门职责及登记的变更、续期、注销等相关规定做进一步详细规定。要明确抵押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责。此外,贷款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不断完善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信息反馈制度,建立完整的信息平台,达到评估、保险、信贷三结合,实现林农、保险、银行、政府“四赢”局面。使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消除信息传导失真,有效防范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2、对森林资源资产自身产生风险的应对
2.1合理界定可用于抵押和不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产,并严格控制贷款准入条件。建议将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抵押贷款范畴,利用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森林保险政策来降低贷款风险。
2.2把林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作为贷款主体。
2.3在抵押物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成熟且经济价值较高的速生丰产林,其它如药用植物、景观旅游等林木开发利用受限的品种或林钟,尽量不选。
2.4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担保模式。可以考虑复合贷款,一是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三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
2.5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公司入围。同时,对抵押物的评估采用动态评估,以保证价值随时变动。建议国家规范评估机构认定,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国家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设立国家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考试制度,以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资质问题。要高度重视和推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法制建设。继续重申《国务院对却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尽快出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为,确认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6因为林业易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的破坏而遭受严重毁损,因此,金融机构应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建立林权保险机制,把违约风险由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减轻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建议积极开发森林资产保险险种。根据不同树种、不同树龄、不同生长环境、不同区域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对抵押贷款的林木资产进行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完善多层次的林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以减轻农信社的贷款风险。
2.7在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银行要与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每年按还款计划设定一定比例的砍伐指标,确保抵押林木优先砍伐。在贷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与林业部门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以保证银行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能够优先取得采伐许可证及林木运输许可证。采伐后,林业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安排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为了保证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银行还应与借款人签订“关于个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声明与承诺书”。
2.8建立信贷人员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加强贷款检查,定期检查抵押物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市行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各基层行应派人每隔一个月或三个月到抵押的林地实地督促借款人加强林木管理和经营,科学、合理采伐利用,防止滥砍盗伐现象的发生,确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或直接聘请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协助管理。建议林业部门批准已用作抵押林木的砍伐须征得银行同意;不办理林权的过户转让手续;在贷款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林木时,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砍伐指标。
3、不断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
对调查过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降低对借款人以往信用善的调查成本以及防范严意违约风险的发生。对于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记录,并给予相应的信用惩罚,从而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保障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安全开展。严格兑现贷款贴息政策。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农户从中受益。二是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挤占、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4、经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利益主体关系,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制度,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准入条件,可抵押森林资源的种类,借款对象、金额、利率、期限等,并对贷款风险评估、操作流程,林木资产抵押登记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规范;林业部门要负责办理《林权证》抵押登记和管理;农信社要负责对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信贷资金的筹措、发放、管理与回收。为了防止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不将资金用于发展林业及相关产业上,可考虑聘请当地林业站长督促林农加强经营,一方面林业站长对当地林业资源状况比较熟悉,另一方面,这些林业站长一般也都具有林业经营及林木生长周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抵押物的变动情况,还可以督促借款人对林木进行科学管理和管护,而银行信贷人员则需加强对这些站长的督促和引导。
5、对市场带来的风险的防范
为了规避应对市场带来的风险,积极与林业主管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处置林业资产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和力度,协同建立健全森林资产流转平台,稳定林产品价格,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保全。
6、操作风险及政策风险的应对
健全银行信贷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金融部门制订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受理、调查、审批、处置林权资产可有效防范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严格信贷程序,定期检查抵押物价值是否损失,抵押物是否受到侵害。通过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等。要经常关注国家林业政策和林业经济导向,适时发现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考虑及时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财产或者另行提供担保,以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林权抵押贷款必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在所难免,作为商业银行应该清醒地认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特征,规范信贷行为,提高贷款的风险防范意识,健全登记制度,规范登记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应对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1、建立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尽管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也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从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但这些都是指导性的文件,由于地域的差异,不同地区的贷款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适合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在以上文件的框架内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范围、条件、期限、抵押登记的具体程序、部门职责及登记的变更、续期、注销等相关规定做进一步详细规定。要明确抵押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责。此外,贷款机构还应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不断完善风险识别,评估体系和完整的信息反馈制度,建立完整的信息平台,达到评估、保险、信贷三结合,实现林农、保险、银行、政府“四赢”局面。使各项决策和业务经营活动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消除信息传导失真,有效防范和控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
2、对森林资源资产自身产生风险的应对
2.1合理界定可用于抵押和不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产,并严格控制贷款准入条件。建议将国家重点公益林纳入抵押贷款范畴,利用国家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森林保险政策来降低贷款风险。
2.2把林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作为贷款主体。
2.3在抵押物的选择上,要尽量选择成熟且经济价值较高的速生丰产林,其它如药用植物、景观旅游等林木开发利用受限的品种或林钟,尽量不选。
2.4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担保模式。可以考虑复合贷款,一是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三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
2.5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可以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公司入围。同时,对抵押物的评估采用动态评估,以保证价值随时变动。建议国家规范评估机构认定,尽快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纳入国家资产评估工作体系,设立国家注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考试制度,以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资质问题。要高度重视和推进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法制建设。继续重申《国务院对却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第412号)的法律地位。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尽快出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行为,确认从事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6因为林业易受自然灾害及人为因素的破坏而遭受严重毁损,因此,金融机构应与保险公司紧密合作,建立林权保险机制,把违约风险由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减轻银行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建议积极开发森林资产保险险种。根据不同树种、不同树龄、不同生长环境、不同区域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标准和赔偿标准,对抵押贷款的林木资产进行森林火灾、霜冻灾和病虫害等险种的保险,完善多层次的林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推进森林保险业务,以减轻农信社的贷款风险。
2.7在处置抵押物的过程中,银行要与地方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每年按还款计划设定一定比例的砍伐指标,确保抵押林木优先砍伐。在贷款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与林业部门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监管合作协议”,以保证银行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能够优先取得采伐许可证及林木运输许可证。采伐后,林业主管部门能够及时安排采伐迹地的更新造林任务。为了保证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银行还应与借款人签订“关于个人林权抵押贷款相关事项的声明与承诺书”。
2.8建立信贷人员终身责任追究责任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加强贷款检查,定期检查抵押物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市行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各基层行应派人每隔一个月或三个月到抵押的林地实地督促借款人加强林木管理和经营,科学、合理采伐利用,防止滥砍盗伐现象的发生,确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或直接聘请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协助管理。建议林业部门批准已用作抵押林木的砍伐须征得银行同意;不办理林权的过户转让手续;在贷款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林木时,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砍伐指标。
3、不断完善借款人征信体系
对调查过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加强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完善借款人信用评估体系,通过信息共享,降低对借款人以往信用善的调查成本以及防范严意违约风险的发生。对于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记录,并给予相应的信用惩罚,从而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保障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安全开展。严格兑现贷款贴息政策。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农户从中受益。二是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挤占、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4、经营管理风险的防范
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利益主体关系,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制度,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准入条件,可抵押森林资源的种类,借款对象、金额、利率、期限等,并对贷款风险评估、操作流程,林木资产抵押登记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业务指导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与规范;林业部门要负责办理《林权证》抵押登记和管理;农信社要负责对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信贷资金的筹措、发放、管理与回收。为了防止借款人取得借款后不将资金用于发展林业及相关产业上,可考虑聘请当地林业站长督促林农加强经营,一方面林业站长对当地林业资源状况比较熟悉,另一方面,这些林业站长一般也都具有林业经营及林木生长周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抵押物的变动情况,还可以督促借款人对林木进行科学管理和管护,而银行信贷人员则需加强对这些站长的督促和引导。
5、对市场带来的风险的防范
为了规避应对市场带来的风险,积极与林业主管部门紧密协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处置林业资产和防范不良信贷风险等方面的调控能力和力度,协同建立健全森林资产流转平台,稳定林产品价格,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保全。
6、操作风险及政策风险的应对
健全银行信贷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金融部门制订的《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受理、调查、审批、处置林权资产可有效防范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严格信贷程序,定期检查抵押物价值是否损失,抵押物是否受到侵害。通过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提高信贷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等。要经常关注国家林业政策和林业经济导向,适时发现政策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考虑及时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财产或者另行提供担保,以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