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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发〔2015〕1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