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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自然环境受到干预的程度也越来越大,自然环境遭到空前的破坏,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制约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社会主义法在保护自然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环境法律运作体系存在的缺失,需要对其从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进行完善和加强,以使社会主义法对人与自然的和谐起到更为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