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合理注意义务 风险防范 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愈发重视,作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出版单位屡受诉讼、纠纷的困扰,作者和出版单位相互博弈。如此种种,暴露了出版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让出版单位逐渐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进而寻找破解危局的路径和方法,规范出版行为已成为出版行业的共识。对出版单位而言,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减少、避免侵权行为和法律纠纷的产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合理注意义务与出版风险
这里要向广大出版从业者,尤其是出版单位管理者和编辑强调一个概念——“合理注意义务”。这关乎出版单位的高质量发展,关乎出版单位的品牌和口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现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公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南》第五章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第5.5条明确了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判断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权内容在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第5.6条列明了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①出版合同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实际署名不一致;②被诉侵权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出版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③被诉侵权作品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④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②
目前,《解释》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出版单位是否尽到把关责任,其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构成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指南》明确了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为法院著作权审判实践提供了指引。
笔者认为,合理注意义务是出版单位在出版物编辑出版过程中应履行的必要的审查义务,从而尽可能避免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义务也是出版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解释》和《指南》的有关精神,注意义务存在“合理”的限度,只要出版单位履行了其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必要的审查义务,即视为出版单位已经履行了与其审查职责和能力相对应的注意义务,具体标准可参考《指南》第5.7条关于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据。
二、出版单位常见的案件类型、表现及后果
在具体实务中,笔者经手的出版单位牵涉最多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侵犯出版者权纠纷。这两类案件显现的典型问题,恰恰反映了编辑出版全流程中出版单位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容易忽视的重点,为出版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借鉴。
(一)案件类型及表现
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出版单位单独侵权
单独侵权多见于出版单位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出版单位在组织编纂自有版权作品或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过程中,出现引用他人文字作品超过合理限度,抄袭他人作品,使用需要获得授权的图片、图表、设计等情形。出版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忽视可能出现的版权风险,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进而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了他人选择、编排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为是公版作品,但作品中的注释、前言、序等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等等。
(2)作者和出版单位共同侵权
此种情形在实务中是较为普遍的,出版单位作为出版者,行使着出版、发行等职能,通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如果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把出版单位作为主要的追诉对象,一方面,出版单位作为法人,较自然人而言更具赔偿能力和履行能力;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如无法准确获取侵权人的基本信息和住所地等材料,也会给维权带来阻力。在诉讼中,出版单位即使是在没有主观侵权故意的情形下,还必须提供自己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才有可能免于承担责任。[1]否则,出版单位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与作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出版单位既是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人,也是受作者侵权行为牵连的受害者。
2.侵犯出版权纠纷
侵犯出版权纠纷多发生于不同的出版单位之间,一般是对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因为该权利是一项独占性质的权利,排除了作者本人及其他第三方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该权利的可能性。实务中常出现两种情形:一是“一权多授”,即甲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取得了作品的專有出版权,但作者违反合同约定另行将该项权利授予乙出版单位,造成乙出版单位侵权;二是“双重侵权”,即乙出版单位未经作者授权出版了某个作品,同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甲出版单位基于作者授权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
(二)后果评价
1.名誉损害与经济损失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攀升之势。从社会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从法律层面来看,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大力推进立体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这个大环境下,出版单位作为公共传播的媒介,屡陷侵权纠纷势必会给出版单位带来巨大的名誉损害,很可能将出版单位经过多年努力打造的口碑和品牌毁于一旦,并对其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大大提高了侵权、违法的成本,其中将法定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同时,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举加强了对创作者的保护,加大了对侵权、违法者的威慑力度,也为出版单位敲响了警钟。出版单位应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规范自身的行为,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习总书记还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具有深远的意义。侵权、违法的盛行,势必会对出版市场造成破坏,形成恶性循环。出版单位肩负着传承文化、传播知识、出版育人等崇高使命。因此,作为出版单位,有义务维护出版市场的良好秩序,保证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出版市场环境。
三、出版单位的防范与践行
在实务中,选题策划与论证、组稿、签订合同、编辑加工等环节都会涉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对出版单位来说,应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出版行为,在上述环节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选题与组稿须慎重——注重稿件来源和署名的审查
1.选题策划与论证应充分
选题策划是编辑出版的初始阶段,对作品的形成起着关键的作用。选题论证则为选题的优化提供助力。出版单位应在自身的经营范围内,策划具有引导性、独创性,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选题。做好选题策划和论证工作可以有效抵制平庸、雷同的作品充斥市场,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
2.组稿应着力审查稿件来源及作品署名情况
进入组稿阶段后,出版单位开始物色作者,确定稿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审查稿件来源及作品署名情况。根据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作品的署名情况就可以判断著作权归属。但在实务中,稿件来源情况和作品署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即出现稿件来源和作品署名不一致的情形,出版单位在审查作品稿件来源时,需结合作品署名情况,了解稿件提供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有权授权出版单位出版该作品,并要求稿件提供者准备相应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第一,合作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由于这种作品类型涉及两个以上作者,稿件提供者应当取得每位作者的同意。
第二,汇编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稿件提供者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职务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①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两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出版单位应向稿件提供者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第四,委托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①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②受托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出版单位应向稿件提供者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第五,继受取得的作品。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出版单位应向稿件提供者询问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及著作权取得方式。如存在著作权共有的情形,稿件提供者应当取得每位继承人或受让人的同意。
第六,版权代理公司运营的作品。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作者选择将作品授权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运营。出版单位应审查版权代理公司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以上仅列举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出版单位可根据稿件来源和署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签订合同须谨慎——注重出版行为授权的审查
1.审查是否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出版单位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一般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合同来实现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早期出版单位经常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丢失在发生诉讼和纠纷时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因此签订条款完备的书面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口头合同难以详细记录双方约定的内容;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利益关系的变化,没有书面的记载更容易发生分歧,且发生分歧后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书面合同可以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为合同履行提供依据,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作为双方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2.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晰
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就约定作品的权利、使用方式、地域、期限、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約责任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在实务中,著作权人想将其作品以出版物的形式呈现需借助享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出版单位来实现,因此,出版单位须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具体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出版合同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基于此,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责利是否清晰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包括作品的基本情况、授权范围(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及是否为专有出版权等)、稿件质量、出版时间、稿酬金额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合同有效期等出版环节应明晰各项内容,特别应涵盖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保证条款(瑕疵担保条款),虽然在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出版单位不能因该条款而免除法律责任,但依旧可以凭借该条款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追偿,这也是对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3.审查作品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及授权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上文已经叙述了出版单位需在选题与组稿阶段对各类复杂的稿件来源和署名进行审查。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出版单位在审核合同条款的同时,还应针对上述稿件来源和作品署名情况,审查与之匹配的相关著作权授权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核查合同相对方的身份,确认合同内容与著作权人的授权内容相一致,确保相关文件材料在形式上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形成完整的著作权授权链条,避免因证据链有瑕疵存在风险隐患而导致法律诉讼和纠纷的发生,对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实务中,出版单位会出现基于与合作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合作方在业内的影响力而放松对其相关著作权授权文件审查的情形,这应该引起出版单位足够的重视。此外,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作品的授权情况、著作权归属等发生变化,须及时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做到有備无患。
(三)编辑加工须精心——注重所编辑出版物内容的审查
1.审查稿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签订出版合同后,稿件进入审读阶段。在这一阶段,编辑人员开始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对稿件的内容质量和形式质量进行审查,使稿件达到出版要求。编辑对内容质量审查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审查稿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主要包括审查稿件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审查稿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情形。但在实务中,编辑往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稿件的编校质量上,而疏于对稿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这是不可取的。编辑人员应该具有较强的著作权意识,具备行业所需的著作权基础知识。在审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编辑人员应通过自己的基础知识、专业能力、经验积累和网络工具,尽可能地发现稿件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等,特别是名人名作、热门选题及作品等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版单位也应配备相应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检索工具,为编辑人员审查稿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便利。
第二,编辑人员应注意引用他人作品和“合理使用”的界限。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情形。实务中,在自己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比较普遍的,但一定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判断引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取决于引用目的、引用数量及质量、被引用作品的状态、引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因素。
第三,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别忽视。随着读者审美水平的不断提高,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在出版过程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实务中,因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也不在少数。出版单位应该引以为戒,插图须遵循“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要具有独创性,不要盲目跟风和模仿。因此,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也要注意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的著作权问题,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2.编辑加工稿件要适度
编辑人员在审稿过程中会按照出版要求对稿件进行核查、修改、润色、整理等工作。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这要求编辑人员在编辑加工稿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寸,如确有必要对稿件中作者思想观点和表达方式进行修改和删节,编辑可提出修改意见并退还作者进行修改,也可以在得到作者同意后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并请作者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因出版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审理指南》。
参考文献:
[1]潘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20.
(作者单位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近年来,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愈发重视,作者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出版单位屡受诉讼、纠纷的困扰,作者和出版单位相互博弈。如此种种,暴露了出版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让出版单位逐渐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进而寻找破解危局的路径和方法,规范出版行为已成为出版行业的共识。对出版单位而言,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减少、避免侵权行为和法律纠纷的产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合理注意义务与出版风险
这里要向广大出版从业者,尤其是出版单位管理者和编辑强调一个概念——“合理注意义务”。这关乎出版单位的高质量发展,关乎出版单位的品牌和口碑。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现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公布了《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指南》第五章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第5.5条明确了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判断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综合考虑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知名度、被诉侵权出版物类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诉侵权内容在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第5.6条列明了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①出版合同中的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姓名与出版物实际署名不一致;②被诉侵权作品属于演绎作品,出版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③被诉侵权作品中有大量内容与在先发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④其他可以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形。②
目前,《解释》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出版单位是否尽到把关责任,其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构成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指南》明确了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原则,为法院著作权审判实践提供了指引。
笔者认为,合理注意义务是出版单位在出版物编辑出版过程中应履行的必要的审查义务,从而尽可能避免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义务也是出版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解释》和《指南》的有关精神,注意义务存在“合理”的限度,只要出版单位履行了其职责和能力范围内必要的审查义务,即视为出版单位已经履行了与其审查职责和能力相对应的注意义务,具体标准可参考《指南》第5.7条关于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依据。
二、出版单位常见的案件类型、表现及后果
在具体实务中,笔者经手的出版单位牵涉最多的案件主要分为两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侵犯出版者权纠纷。这两类案件显现的典型问题,恰恰反映了编辑出版全流程中出版单位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容易忽视的重点,为出版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借鉴。
(一)案件类型及表现
1.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出版单位单独侵权
单独侵权多见于出版单位为法人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出版单位在组织编纂自有版权作品或委托他人创作作品过程中,出现引用他人文字作品超过合理限度,抄袭他人作品,使用需要获得授权的图片、图表、设计等情形。出版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忽视可能出现的版权风险,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进而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了他人选择、编排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为是公版作品,但作品中的注释、前言、序等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等等。
(2)作者和出版单位共同侵权
此种情形在实务中是较为普遍的,出版单位作为出版者,行使着出版、发行等职能,通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如果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益,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往往会把出版单位作为主要的追诉对象,一方面,出版单位作为法人,较自然人而言更具赔偿能力和履行能力;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如无法准确获取侵权人的基本信息和住所地等材料,也会给维权带来阻力。在诉讼中,出版单位即使是在没有主观侵权故意的情形下,还必须提供自己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才有可能免于承担责任。[1]否则,出版单位将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与作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出版单位既是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人,也是受作者侵权行为牵连的受害者。
2.侵犯出版权纠纷
侵犯出版权纠纷多发生于不同的出版单位之间,一般是对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因为该权利是一项独占性质的权利,排除了作者本人及其他第三方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该权利的可能性。实务中常出现两种情形:一是“一权多授”,即甲出版单位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取得了作品的專有出版权,但作者违反合同约定另行将该项权利授予乙出版单位,造成乙出版单位侵权;二是“双重侵权”,即乙出版单位未经作者授权出版了某个作品,同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和甲出版单位基于作者授权而取得的专有出版权。
(二)后果评价
1.名誉损害与经济损失
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呈逐年攀升之势。从社会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从法律层面来看,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在大力推进立体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这个大环境下,出版单位作为公共传播的媒介,屡陷侵权纠纷势必会给出版单位带来巨大的名誉损害,很可能将出版单位经过多年努力打造的口碑和品牌毁于一旦,并对其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大大提高了侵权、违法的成本,其中将法定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同时,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增设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举加强了对创作者的保护,加大了对侵权、违法者的威慑力度,也为出版单位敲响了警钟。出版单位应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规范自身的行为,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破坏良好的市场秩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习总书记还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诚信行为具有深远的意义。侵权、违法的盛行,势必会对出版市场造成破坏,形成恶性循环。出版单位肩负着传承文化、传播知识、出版育人等崇高使命。因此,作为出版单位,有义务维护出版市场的良好秩序,保证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出版市场环境。
三、出版单位的防范与践行
在实务中,选题策划与论证、组稿、签订合同、编辑加工等环节都会涉及合理注意义务的内容。对出版单位来说,应进一步规范自身的出版行为,在上述环节切实履行好把关职责,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选题与组稿须慎重——注重稿件来源和署名的审查
1.选题策划与论证应充分
选题策划是编辑出版的初始阶段,对作品的形成起着关键的作用。选题论证则为选题的优化提供助力。出版单位应在自身的经营范围内,策划具有引导性、独创性,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选题。做好选题策划和论证工作可以有效抵制平庸、雷同的作品充斥市场,从源头上降低法律风险。
2.组稿应着力审查稿件来源及作品署名情况
进入组稿阶段后,出版单位开始物色作者,确定稿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工作就是审查稿件来源及作品署名情况。根据我国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作品的署名情况就可以判断著作权归属。但在实务中,稿件来源情况和作品署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即出现稿件来源和作品署名不一致的情形,出版单位在审查作品稿件来源时,需结合作品署名情况,了解稿件提供者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有权授权出版单位出版该作品,并要求稿件提供者准备相应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第一,合作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享有。由于这种作品类型涉及两个以上作者,稿件提供者应当取得每位作者的同意。
第二,汇编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享有。稿件提供者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三,职务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①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两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出版单位应向稿件提供者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第四,委托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①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②受托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出版单位应向稿件提供者确认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第五,继受取得的作品。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作品的著作权。出版单位应向稿件提供者询问作品著作权归属情况及著作权取得方式。如存在著作权共有的情形,稿件提供者应当取得每位继承人或受让人的同意。
第六,版权代理公司运营的作品。在实务中,越来越多的作者选择将作品授权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运营。出版单位应审查版权代理公司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
以上仅列举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出版单位可根据稿件来源和署名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签订合同须谨慎——注重出版行为授权的审查
1.审查是否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
出版单位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获得和行使,一般是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合同来实现的。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早期出版单位经常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丢失在发生诉讼和纠纷时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因此签订条款完备的书面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口头合同难以详细记录双方约定的内容;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利益关系的变化,没有书面的记载更容易发生分歧,且发生分歧后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书面合同可以更好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为合同履行提供依据,在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作为双方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2.审核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晰
著作权合同是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就约定作品的权利、使用方式、地域、期限、付酬标准和方法、违約责任等具体事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在实务中,著作权人想将其作品以出版物的形式呈现需借助享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出版单位来实现,因此,出版单位须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具体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出版合同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利益,基于此,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权责利是否清晰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包括作品的基本情况、授权范围(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及是否为专有出版权等)、稿件质量、出版时间、稿酬金额及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合同有效期等出版环节应明晰各项内容,特别应涵盖作者对作品著作权的保证条款(瑕疵担保条款),虽然在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出版单位不能因该条款而免除法律责任,但依旧可以凭借该条款向合同相对方进行追偿,这也是对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3.审查作品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合同相对方的身份及授权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上文已经叙述了出版单位需在选题与组稿阶段对各类复杂的稿件来源和署名进行审查。在合同审核过程中,出版单位在审核合同条款的同时,还应针对上述稿件来源和作品署名情况,审查与之匹配的相关著作权授权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核查合同相对方的身份,确认合同内容与著作权人的授权内容相一致,确保相关文件材料在形式上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形成完整的著作权授权链条,避免因证据链有瑕疵存在风险隐患而导致法律诉讼和纠纷的发生,对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实务中,出版单位会出现基于与合作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以及合作方在业内的影响力而放松对其相关著作权授权文件审查的情形,这应该引起出版单位足够的重视。此外,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如作品的授权情况、著作权归属等发生变化,须及时补充相应的证明材料,做到有備无患。
(三)编辑加工须精心——注重所编辑出版物内容的审查
1.审查稿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签订出版合同后,稿件进入审读阶段。在这一阶段,编辑人员开始对稿件进行编辑加工,对稿件的内容质量和形式质量进行审查,使稿件达到出版要求。编辑对内容质量审查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审查稿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主要包括审查稿件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审查稿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的情形。但在实务中,编辑往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稿件的编校质量上,而疏于对稿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这是不可取的。编辑人员应该具有较强的著作权意识,具备行业所需的著作权基础知识。在审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第一,编辑人员应通过自己的基础知识、专业能力、经验积累和网络工具,尽可能地发现稿件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等,特别是名人名作、热门选题及作品等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出版单位也应配备相应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等检索工具,为编辑人员审查稿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供便利。
第二,编辑人员应注意引用他人作品和“合理使用”的界限。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情形。实务中,在自己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比较普遍的,但一定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判断引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取决于引用目的、引用数量及质量、被引用作品的状态、引用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因素。
第三,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别忽视。随着读者审美水平的不断提高,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在出版过程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实务中,因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也不在少数。出版单位应该引以为戒,插图须遵循“先授权再使用”的原则,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要具有独创性,不要盲目跟风和模仿。因此,编辑在审稿过程中也要注意插图、装帧形式和版式设计的著作权问题,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2.编辑加工稿件要适度
编辑人员在审稿过程中会按照出版要求对稿件进行核查、修改、润色、整理等工作。我国新《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这要求编辑人员在编辑加工稿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分寸,如确有必要对稿件中作者思想观点和表达方式进行修改和删节,编辑可提出修改意见并退还作者进行修改,也可以在得到作者同意后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并请作者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做可以有效防止因出版单位自身原因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注 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审理指南》。
参考文献:
[1]潘瑶.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D].湘潭:湘潭大学,2020.
(作者单位系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