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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一个突出的经济问题就是大量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存在和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的严重失衡,尽管靠自发的企业并购能对最终解决这些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如果只靠市场力量,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是相当漫长的,而且在我国现有条块分割的体制下,靠市场力量来调节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往往失效。因此,很有必要要求政府介入企业并购活动,制定促进企业并购发展的政策,以便加速调整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在当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介入,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并购是很难实现的。
一、我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介入
在我国,作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政府介入国有企业并购的具体活动也是应该的,必要的。政府的介入可以限制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由于并购资源的暂时稀缺性,出现了国有产权的市场化转让,以及产权拍卖市场,成交价会超过评估价成交,有可能由于不规范的运作而使国有资产流失。但政府合理的规制会使企业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有所改善。政府对民营和外资经济并购国有企业进行规制,培养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及相关配套机构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规范、完善市场法律建设、建立确实可行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等。政府对外资和私营经济参与并购,也可以通过法律和行政力量进行规制,对于不适宜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参与的部门,政府可以阻止这些经济成分的进入。对于对外的投资并购,政府从战略角度出发,也正在积极努力培育我国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两个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从静态角度考虑,国有资产并不会从总量上造成实质性的增减。从动态角度考虑,如果国有资产的并购能产生控制权增效,从而使合并后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优于合并前两个独立企业的效益之和,这种“盘活存量”的产权交易,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国有经济从并购中受益,因而中央政府将会鼓励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对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如果既能改善国有企业的效率,又能改善社会的经济效率,中央政府也会持赞同态度。但是,在国有企业效率改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改善和福利改善等之间,可能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便是国有资产流动与流失之间的矛盾。国有资产重组时,对于那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可能会通过售出的途径收回资本;如果在此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售价过低,就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此外,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通过产权交易使资产或企业变现,从而化大公为小公,变小公为已有的行为,以及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变为该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资产,甚至是该集体企业控制的其它形式出现的资产的行为,是中央政府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中央政府只能在矛盾中做出选择。比较可行的选择是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国有资产代理者的身份充当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协调人和不同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的仲裁者。
二、我国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责任
1.加快培育企业并购市场建设。一个市场中最重要的几个因素就是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环境。在我国当前并购市场中,有效解决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解决我国企业并购问题的关键。加快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化明晰化进程,培育市场主体。在企业并购市场上,企业是并购的对象,是市场的主体,其所有者是市场的参与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企业并购无限生机,除了其它原因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产权的明晰化。在这些国家里,企业的产权往往都能够归结到个人。而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极为模糊,往往很难找出其所有者。所以,在我国的并购市场上,实际上就没真正的参与者,并且更为严重的一点是,在我国市场当前的并购市场中,因为交易对象的所有者缺位,往往导致企业买卖的不经济性。这就好比在产品市场上,如果一个商品是用来进行交易的,但又因为没有所有者,这样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这种商品要么会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被消费者购买去,要么就会被一些人无偿获得,而且不论是低价购买者或是免费获得者可能都不是最需要、最能充分利用这种商品的人,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在当前我国政府最关键的作用就是如何将国有企业产权明晰。从理论上讲,为了达到并购的目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必须要归结到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产权的明晰化,才能在并购市场上找到真正的参与者。当然,我国的特殊情况,要想达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这不仅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很多其它方面的问题。
2、尽量减少企业并购成本。企业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其参与者应该有一个市场;这个市场的存在能够降低交易企业的成本。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是企业并购的主要交易场所。目前我国也存在这样的市场。然而,不论是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交易市场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来看,因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归属各地政府,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尚未形成,企业并购无法形成跨地区的优势,资源的有效配置往往局限于地方,各地的企业并购都带有浓厚的地方主义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为了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政府可以从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着手,相互交流企业并购的各种信息和管理经验;然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交易中心,当时机成熟时,再组建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其次,从证券交易市场来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股的问题,国有股减持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政府几次尝试国有股减持,但都未能达到目的。国有股减持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问题的解决至少需要与五个方面的改革相联系: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有关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其它相关市场体系的完善。另外,加上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和不准确性,使得重组成为目前证券市场的热点之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拉动股价的大幅度变动,往往盲目重组和发布虚假重组消息,一方面使得证券公司的发展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使得许多企业并购并不是按最优配置的目标发展。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当前必须加强人们的投资意识,改变投资理念,形成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一种局面;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以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积极提供配套服务和措施。市场是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主要途径,但市场毕竞不是万能的,并购市场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对我国企业并购提供一系列的配合服务和措施:第一,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企业并购中的各种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各类投资银行等主要是利用自身强大的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为企业并购的各方提供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各方选择并购对象、策划并购方案、进行资产评估等。并在必要时对优势方提供融资服务。在发达国家,中介机构数量众多,力量强大,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并购的发展。而我国的中介机构,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从而制约了我国企业并购。因此,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为企业并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二,加快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建设,使企业并购法制化和规范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并购各方行为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保障。为了适应企业并购的需要,我国政府必须在有关并购方面的法律建设加快步伐。很多发达国家都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很全面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相比之下,尽管我国也对这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快并购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使并购活动有法可依。第三,加快改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并购主体卸“包袱”。当前,我国企业并购的很大阻碍就是并购企业的员工安置。由于这个原因,使得并购的难度加大,并购方在没有好的办法的情况下,往往会放弃并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可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接受员工,对于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显然不应当是并购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但现在就是这个本不应当归企业所管辖的事情却成了企业并购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作为市场的补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政府必须要承担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如何建立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世界银行在一份研究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报告中指出,必须不断提高社会转移支付在GDP中比重。当然,我国人口众多,要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增加政府转移支付还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可以通过拍卖扭亏无望和经营条件不利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失业保障基金、养老金等,把企业承担的各种保险转为由社会承担。
4、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的政府实际上还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作为所有者政府对于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的并购有着天然的责任,那么,我国政府如何又当好国有资产的主人,又做好国有企业的并购呢?既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并购过程中,政府的首要目标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必须对国有资产并购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注意企业并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对垄断性并购、欺骗性并购、强制性并购以及损害国家财产及其权益的并购活动,要及时发现,予以制止,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并购中流失。当然,防止国有资产在并购中流失还要取决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有效建设,在国有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只有准确地评估出国有资产的价值,才可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一、我国企业并购中的政府介入
在我国,作为国有企业的实际所有者,政府介入国有企业并购的具体活动也是应该的,必要的。政府的介入可以限制国有资产的流失,还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由于并购资源的暂时稀缺性,出现了国有产权的市场化转让,以及产权拍卖市场,成交价会超过评估价成交,有可能由于不规范的运作而使国有资产流失。但政府合理的规制会使企业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有所改善。政府对民营和外资经济并购国有企业进行规制,培养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及相关配套机构如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规范、完善市场法律建设、建立确实可行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机制等。政府对外资和私营经济参与并购,也可以通过法律和行政力量进行规制,对于不适宜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参与的部门,政府可以阻止这些经济成分的进入。对于对外的投资并购,政府从战略角度出发,也正在积极努力培育我国大型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两个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从静态角度考虑,国有资产并不会从总量上造成实质性的增减。从动态角度考虑,如果国有资产的并购能产生控制权增效,从而使合并后的企业的经济效益优于合并前两个独立企业的效益之和,这种“盘活存量”的产权交易,有助于调整产业结构,改善资源配置状况,国有经济从并购中受益,因而中央政府将会鼓励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对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并购,如果既能改善国有企业的效率,又能改善社会的经济效率,中央政府也会持赞同态度。但是,在国有企业效率改善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改善和福利改善等之间,可能会存在着矛盾和冲突。首当其冲的一个问题便是国有资产流动与流失之间的矛盾。国有资产重组时,对于那些效益不好的企业,可能会通过售出的途径收回资本;如果在此过程中,被并购企业的售价过低,就会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此外,地方政府和企业自身通过产权交易使资产或企业变现,从而化大公为小公,变小公为已有的行为,以及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变为该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资产,甚至是该集体企业控制的其它形式出现的资产的行为,是中央政府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中央政府只能在矛盾中做出选择。比较可行的选择是中央政府的相关部门以国有资产代理者的身份充当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协调人和不同国有企业的并购行为的仲裁者。
二、我国政府在企业并购中的责任
1.加快培育企业并购市场建设。一个市场中最重要的几个因素就是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环境。在我国当前并购市场中,有效解决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解决我国企业并购问题的关键。加快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化明晰化进程,培育市场主体。在企业并购市场上,企业是并购的对象,是市场的主体,其所有者是市场的参与者。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企业并购无限生机,除了其它原因外,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产权的明晰化。在这些国家里,企业的产权往往都能够归结到个人。而在我国当前情况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极为模糊,往往很难找出其所有者。所以,在我国的并购市场上,实际上就没真正的参与者,并且更为严重的一点是,在我国市场当前的并购市场中,因为交易对象的所有者缺位,往往导致企业买卖的不经济性。这就好比在产品市场上,如果一个商品是用来进行交易的,但又因为没有所有者,这样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这种商品要么会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被消费者购买去,要么就会被一些人无偿获得,而且不论是低价购买者或是免费获得者可能都不是最需要、最能充分利用这种商品的人,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在当前我国政府最关键的作用就是如何将国有企业产权明晰。从理论上讲,为了达到并购的目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必须要归结到个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产权的明晰化,才能在并购市场上找到真正的参与者。当然,我国的特殊情况,要想达到这一点是比较困难,这不仅仅涉及经济问题还涉及很多其它方面的问题。
2、尽量减少企业并购成本。企业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其参与者应该有一个市场;这个市场的存在能够降低交易企业的成本。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产权交易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是企业并购的主要交易场所。目前我国也存在这样的市场。然而,不论是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交易市场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来看,因为我国的产权交易中心归属各地政府,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尚未形成,企业并购无法形成跨地区的优势,资源的有效配置往往局限于地方,各地的企业并购都带有浓厚的地方主义色彩和地方保护主义。因此,为了建立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政府可以从建立统一的信息网络着手,相互交流企业并购的各种信息和管理经验;然后,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交易中心,当时机成熟时,再组建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其次,从证券交易市场来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有股的问题,国有股减持是我国当前证券市场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政府几次尝试国有股减持,但都未能达到目的。国有股减持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个问题的解决至少需要与五个方面的改革相联系: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有关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其它相关市场体系的完善。另外,加上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性和不准确性,使得重组成为目前证券市场的热点之一。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拉动股价的大幅度变动,往往盲目重组和发布虚假重组消息,一方面使得证券公司的发展受到阻碍;另一方面使得许多企业并购并不是按最优配置的目标发展。因此,对于政府而言,当前必须加强人们的投资意识,改变投资理念,形成以机构投资为主的一种局面;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以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积极提供配套服务和措施。市场是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主要途径,但市场毕竞不是万能的,并购市场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对我国企业并购提供一系列的配合服务和措施:第一,加强中介机构的建设。企业并购中的各种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及各类投资银行等主要是利用自身强大的技术、信息和人才优势,为企业并购的各方提供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各方选择并购对象、策划并购方案、进行资产评估等。并在必要时对优势方提供融资服务。在发达国家,中介机构数量众多,力量强大,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并购的发展。而我国的中介机构,不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从而制约了我国企业并购。因此,政府必须在这些方面为企业并购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第二,加快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建设,使企业并购法制化和规范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并购各方行为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的保障。为了适应企业并购的需要,我国政府必须在有关并购方面的法律建设加快步伐。很多发达国家都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多、很全面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相比之下,尽管我国也对这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很不完善,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快并购法律法规的建设,以使并购活动有法可依。第三,加快改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并购主体卸“包袱”。当前,我国企业并购的很大阻碍就是并购企业的员工安置。由于这个原因,使得并购的难度加大,并购方在没有好的办法的情况下,往往会放弃并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可能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接受员工,对于在并购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显然不应当是并购企业所要考虑的问题,但现在就是这个本不应当归企业所管辖的事情却成了企业并购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作为市场的补充和社会经济管理者,政府必须要承担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就在于加快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如何建立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世界银行在一份研究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报告中指出,必须不断提高社会转移支付在GDP中比重。当然,我国人口众多,要解决这个问题仅仅依靠增加政府转移支付还不足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可以通过拍卖扭亏无望和经营条件不利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失业保障基金、养老金等,把企业承担的各种保险转为由社会承担。
4、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的政府实际上还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作为所有者政府对于如何做好国有企业的并购有着天然的责任,那么,我国政府如何又当好国有资产的主人,又做好国有企业的并购呢?既然政府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企业并购过程中,政府的首要目标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必须对国有资产并购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注意企业并购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对垄断性并购、欺骗性并购、强制性并购以及损害国家财产及其权益的并购活动,要及时发现,予以制止,以防止国有资产在并购中流失。当然,防止国有资产在并购中流失还要取决于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有效建设,在国有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只有准确地评估出国有资产的价值,才可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