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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上海G外高桥以普华永道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对G外高桥的年度审计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普华永道返还全部审计费用17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2亿元,且承担全部仲裁费和律师费。三年之后,一名小股东起诉G外高桥,要求赔偿损失,普华永道成为共同被告,本案于2010年7月以和解的结果而告终。本文主要对对注册会计师和公司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