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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2008年新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又创历史新高。依照年初制定的征收补偿费与考核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挂钩措施,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7.19亿元,同比增长27.8%,为建立矿山企业珍惜资源、节约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新机制,创造了物资条件。据了解,自治区于2007年7月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奖励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各地州市、县(市)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按规定比例的40%上缴中央后,留成自治区的60%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