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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能否“入法”、如何“入法”的问题,基于实践需求和完善行政诉讼功能架构的需要,笔者赞同效仿民事诉讼,探索性地将行政公益诉讼“入法”。但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要客观看待,其定位只应作为普通行政诉讼的补充,无论是在原告资格还是受案范围,亦或程序设置上,“入法”都要适度。